永永普法┃个人雇请or劳动关系?员工:“我究竟为谁打工?”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上班好几个月不发工资 忍无可忍请求公司支付 却发现公司并不是“我的公司” 这是怎么回事? 让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上班好几个月不发工资
忍无可忍请求公司支付
却发现公司并不是“我的公司”

这是怎么回事?
让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唐某应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何某某的招聘,进入甲公司担任保安,并接受股东何某某的委托:“严防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转移香蕉源财产和私运香蕉”。然而,唐某工作3个月后仍未领取到分毫工资,便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由甲公司支付工资7200元。甲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便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唐某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但唐某系受股东何某某以个人名义雇请,且唐某主要工作内容为“严防法定代表人杨某转移香蕉园财产和私运香蕉”,可以看出其工作目的和性质并非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和发展,其工作内容完全不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唐某与甲公司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工资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因个人目的聘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除审查基本的主体资格以及双方是否存在隶属性外,还应着重审查该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为公司利益发展,从而判断是否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股东个人聘请的劳动者不符合上述要件的,不构成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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