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经侦部门受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困局现状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部分“侵犯财产罪”所规定的各类经济犯罪主要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负责立案侦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经侦部门共负责侦办76种经济刑事犯罪,其中刑民交叉案件所占的比重很大。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加之“互联网业态”等各种新的经济交往种类和形态不断增加,公安经侦部门受理的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的状态。各类新形态经济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一个案件究竟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在定性上存在一定难度,客观上成为公安部门经侦部门被社会频繁诟病的一个原因。2015年2月,《人民日报》民主政治周刊刊发《经侦乱象真该治治了》一文指出,不少地方的公安经侦部门滥用刑侦权,违法介入民商事纠纷,甚至以刑侦为名帮忙讨债或干预纠纷。该篇报道刊登后,公安经侦工作更成为争论焦点。现今状态下,公安受理经侦案件现状和困局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刑民交叉案件所占比例高。经济犯罪案件与经济纠纷有不可分割的共性,很多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披上经济纠纷的外衣,甚至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纠纷混杂在一起,从表面上看难以判断案件的性质。在公安经侦部门受理立案的刑事案件,最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民刑交叉案件: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交叉案件、经济纠纷与职务犯罪交叉案件、金融不良债权与金融诈骗犯罪交叉案件、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交叉案件。尤其是非法集资案件近年来爆发式增长,已经成为关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第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甄别难度较大。研究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很多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不同和行为程度不同。例如合同诈骗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诈骗案件评判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依靠相关证据来推断,而许多取证手段和措施(如技术侦查取证)又必须在立案之后才能采取。同时《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须在受理后60日内完成对经济案件立案审查。如果遇到事实较为复杂、案件时间跨度比较长的民刑交叉案件,公安机关显然难以在60日内查清。导致公安机关还未查清事实,即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造成立案错误率居高不下。
第三,公安机关对刑民交叉案件的业务驾驭能力不足。从业务水平上讲,经侦部门是公安机关内对业务水平要求最高的部门,不但要求精通刑法,而且要具备民商法律知识,甚至对全新商业交易形态也要有一定的了解。但公安机关内部长期缺乏熟悉民商法律和经济知识的骨干人才。加上近年来崭新经济形态不断出现,新问题层出不穷,如在互联网经济形态下,虚拟财产是否可以成为诈骗犯罪客体等。但相应的立法速度往往滞后。公安机关对案件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往往判断不准出现错误。
第四,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成为大量上访、缠访的诱因。经侦部门受理的民刑交叉案件一般都会牵扯双方巨大经济利益。加之刑事立案途径和民事诉讼途径相比,强制力度更大,财产冻结更及时。立案与否往往对当事人经济损失能否挽回起着决定性作用。公安机关一旦做出不利于己方的不立案决定,经常导致当事人长时间的上访、缠访。
二、刑民交叉案件在立案中产生的问题
民刑交叉案件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之在立案审查阶段(案件初查)阶段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民刑交叉案件在立案阶段容易出现以下两大问题。
第一,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相比于刑事侦查手段,民事诉讼有着天然的不足。从立案到一审判决、终审判决,时间跨度动辄一年以上,当事人疲于诉讼事务,而且诉讼证据绝大部分需要当事人自己搜集,冻结对方财产也需要自己提供相当数额的财产担保。但通过刑事报案途径,一但公安机关立案就可以无需担保立即冻结相应财产,而且由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自己仅需要督促公安机关侦查即可,更为重要的是,一但刑事立案对方当事人被定为犯罪嫌疑人,就面临被刑事拘留丧失人身自由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被举报人会“缴械投降”,弥补当事人经济损失。两种救济渠道效率和力度的不同,导致不少当事人把经济纠纷包装成刑事案件要求经侦部门介入。其中不乏法院已经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为了扭转不利局面,利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先刑后民”指导原则,基于同一事实向经侦部门报案,通过刑事立案,达到让法院中止民事案件审理、拖延民事诉讼的目的。甚至当事人明知不能刑事立案,但苦于没有民事诉讼证据,意图通过刑事案件初查获得相关民事诉讼证据(例如对方当事人对某项交易事实的认可)。以上原因加上民刑交叉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外加一些不正当利益的驱动,导致经侦部门频繁出现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出现。
第二,未能剥开经济纠纷外衣下的经济犯罪实质。刑民交叉案件法律层面原因是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犯罪嫌疑人将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伪装成经济纠纷,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主要划分点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况下,尤为突出。例如合同诈骗罪,当事人为了规避刑事处罚,在长时间循环交易中,采用付“大头”欠“小头”,的办法,慢慢累积占有他人财物,此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公安机关往往不认为其有非法占有故意。有的犯罪嫌疑人将财物虚假用于生产经营,通过其他交易故意造成亏损,并套取钱财归属自己。类似此种隐藏很深的非法占有故意,公安机关如果仅靠初步审查和形式审查很难立案,将实质是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当做普通经济纠纷,放纵犯罪分子。
三、立案阶段刑民交叉案件性质认定难点
刑民交叉案件在立案过程中的核心是对案件性质作出正确的判断,即案件属于经济犯罪还是普通的经济纠纷。经侦部门在立案环节出现错误,究其原因就是对案件性质判断错误。而刑民交叉案件相比于其他刑事案件,其性质属性难以判断,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民事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立法冲突。在理想状态下,不同的法律部门应达到协调一致,各个部门法应相互支撑,不发生冲突。但由于不同法律的立法价值取向不同、调节范畴不同等多种原因导致法律之间冲突不可避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对某些行为的规定存在冲突导致该行为属刑属民存在争议的情况大量存在,也就导致司法机关之间对某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存在不同认识。例如某个体工商户伪造了当年的经营流水额,从银行获取150万元贷款,且实际用于了生产经营。此案件在实践中就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识认为依据民商法律有关规定,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该案应属于民事案件。另一种认识认为依据刑法第175条,该行为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
第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困难。在很多经济犯罪构成要件中,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是主观要件。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二者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实施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让当事人自己承认具有这样的主观故意是难度很大的。在实践中,公安经侦部门往往都是通过调查嫌疑人是否具有合同履行能力、履行合同意愿等具体行为来判定其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当事人履行合同能力和意愿不但有动态变化的因素,而且也是办案人员主观评判的结果。针对同一事实不同办案人员可能判断出截然不同的结果,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程度的认识标准不统一,极有可能造成两个事实极为相似的案件定性却相差千里。
第三,案件涉及的法律事实处于刑民交叉的边缘地带。在实践中,法律往往存在过渡、递进关系,首先有一个从民事上存在过错、行政违法等一般违法到构成犯罪的这种“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客观上存在着一个“民刑边界”难以精确界定的问题,刑法把社会危害性作为划分“民刑边界”的判断标准,但是这种危害性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实现从民事到刑事的质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识不一。如近年来大量出现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某人在自己所在的大型国企内开展集资,未公开面向社会,最初涉及人员较少、均是熟人属于特定对象,此阶段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实践中没有过多争议。但后来,厂区内许多其不认识的人也参与进来,并主动将亲戚朋友的钱也投入。后一阶段是否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司法实践中就存在很大争议。又如类似王海打假的“知假买假高额索赔”案件中,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索赔数额较高而质变为犯罪。此类案件在我国不同地区有不同结果的判例。
四、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立案困境的思路
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大多数司法机关机械采取先刑后民原则,不利于建立公民社会的法治目标。刑法作为国家公法,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公权,而民法作为私法,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私权。应当兴私权而抑公权,促进二者平衡。刑事惩罚应作为社会惩戒的最终手段,只有当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程度严重到私法无法保护时,才应启动刑事惩戒程序。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应实施综合改革措施解决民刑交叉案件的立案困境。
第一,从立法层面尽快明确解决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原则。大量的实践证明,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机械执行“先刑后民”原则存在较多弊端,应该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析案件实际情况、明确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视情选择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三种模式。要在诉讼法修订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侦查、审理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由于经济犯罪特别是刑民交叉的经济犯罪具有的特殊性,适用普通刑事案件制定的诉讼程序往往制约了此类案件达到最优侦查、审理的效果,难以实现立法本意。而且现有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一些程序性的规范往往是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中,有的地方还存在冲突。可以结合诉讼法的修订,根据经济犯罪的特点作出一些特殊规定。
第二,建立刑民交叉案件立案决策制度。在司法系统内,存在着大量的刑民交叉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改革确定的公平正义目标,应在司法机关之间建立畅通高效的刑民交叉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公、检、法机关受理的争议较大的刑民交叉案件进行会商会办,如果就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不能统一意见时,可以邀请法学专家、知名律师进行研讨。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后,公检法机关应当及时执行,并建立相应的决策制度。
第三,进一步强化对刑民交叉类案件立案过程的法律监督。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在公安内部具有单一警种封闭办案的特点,公安内部承担法律监督的法制、案审等部门因业务能力不足不能起到应有的法律监督审核作用。在外部监督方面,由于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也相对缺乏对经济犯罪和民商事法律都精通的人才,也导致对一些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监督流于形式。加之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刑民交叉案件牵扯到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冲突,不少当事人千方百计在经侦民警身上动脑筋、钻空子,经侦民警时时刻刻面临着巨大的诱惑,如果法律监督不到位会造成大量的司法不公案件。必须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立案和侦查加大法律监督,在公安内部和检察院设立专门的经济犯罪案件监督机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督程序和监督方法,有效地履行对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刑民交叉案件的监督责任。
刑民关系——公安经侦部门对刑民交叉案件立案困局研究
作者:黄越岭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一、公安经侦部门受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困局现状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部分“侵犯财产罪”所规定的各类经济犯罪主要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负责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