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顶一大片草原,郎咸平要让小三倒找900万!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近期,关于名人的婚恋事件频频登上媒体头条,又屡屡由最开始的明星八卦问题引起广泛的道德及法律的探讨。昨天我就看到了一篇在知乎引起广泛讨论的文章——《如何看待文章<做牛做马别做郎咸平的小三!

近期,关于名人的婚恋事件频频登上媒体头条,又屡屡由最开始的明星八卦问题引起广泛的道德及法律的探讨。昨天我就看到了一篇在知乎引起广泛讨论的文章——《如何看待文章<做牛做马别做郎咸平的小三!退2套房,背900万举债!>?文章是否属实?》。关于文章中指出的争议焦点之一,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笔者根据文中所指向的判决文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47号,郎咸平与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缪洁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以实例案件说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注意的系列事项。
关于案件的大概情况:
缪洁晶系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郎咸平与馨源公司签订总价款人民币16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民生银行应郎咸平指定共向馨源公司支付人民币900万元,后馨源公司又将该款项通过银行将上述款项转入案外人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账下(未注明款项用途),但并未履行《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交货义务。故郎咸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判令馨源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9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缪洁晶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约定的价款。若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价款。郎咸平可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馨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民事主体应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缪洁晶对馨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郎咸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馨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应当独立承担责任。但同时,馨源公司仅有缪洁晶一个股东,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缪洁晶作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缪洁晶在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由缪洁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二审法院改判了缪洁晶与馨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教授与小三之间的法律上的战争暂时告一段路,判决文书网上还未出现新的其他诉讼。看完案例,我们来看看法律对“一人公司”的具体规定:
1“一人公司”的概念定义:
1、“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
2、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狭义上的概念,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独任股东,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3、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我国新公司法的国有独资公司,其性质也是“一人公司”,但由于其特殊性,即设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将其单独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们所提一人有限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在个案中,要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需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亦应如此。相较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仅为一人,不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监督、约束机制,股东极易利用其控制地位,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为防止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合同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律规范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制度配置,即新《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而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更多地是从技术层面和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设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某些特定的义务,而对于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仍应以《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判断依据,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独立: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记录要同一人股东的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记录分开操作,保持公司银行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严格区分的证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由会计或审计人员参加的监事会,同时,记账人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批人、经办人权限应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制约;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公司年检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形成相应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时划清公司与股东个人财务的界限;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作完整规范的会计账簿,并保留完整清晰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必须将公司每一笔业务记录在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查,一经发现公司有脱离正常价格的交易、无限制支付给股东巨额报酬、隐匿资产等行为,立即加以制止并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当所得给公司,同时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东承担责任;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加强对自我交易的财务监督。
由此可见,真真是,遇见“叫兽”不可怕,就怕“叫兽”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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