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以家人之名》中李海潮收养贺子秋的剧情,使民间收养中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民法典》对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呢?有哪些新变化?
下面,由昌吉州中院民一庭法官马少飞进行解读。
现行《收养法》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马少飞法官解释,现行《收养法》对于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内容与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相协调,也未充分做到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利益的原则。因此《民法典》对收养人必备条件规定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1、将收养人须“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但近亲属间收养、收养孤残未成年人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则不受该款规定的限制。
2、在第2项条件中增加“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要求,因收养同时具有拟制和撤销效力,收养生效后,生父母不再承担对被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被收养子女将无法再从生父母处获得照顾和生活来源。养父母成为被收养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全面承担起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义务,体现了对被收养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3、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从收养人的人格品行和遵纪守法方面提出了要求,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这是对收养人的最基本要求,表明收养人行为规范、品德良好,值得信赖。收养人的人格品性直接关系到收养效果和被收养人的切身利益,对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收养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指任何类型及程度的违法犯罪记录均视为不符合收养人条件,若与抚养教育子女无关的轻微、过失犯罪记录则不被认定为收养人不适合。收养机关在进行收养登记时,应当要求收养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结合收养人的日常表现、行为记录、社会评价等综合全面评估,若是收养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审查该犯罪记录是否妨碍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或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并决定是否准许收养。
《民法典》对收养人必备条件的规定,贯彻落实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利益保护原则,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和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收养子女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利益保护
作者:王壮森来源:昌吉中院

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以家人之名》中李海潮收养贺子秋的剧情,使民间收养中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民法典》对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呢?有哪些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