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亮点解读

来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古语云: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前言
古语云: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本次修订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涉外民商事诉讼制度,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妥善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丰富涉外送达手段、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规则、完善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规则、新增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处理规则等内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
1. 扩展涉外管辖范围,增加连接点及兜底条款
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规则,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致,我国亦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即以被告住所为普通管辖之依据。凡是涉外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在我国的,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在我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在我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则以与合同、财产、侵权行为等有关地点作为连接点。本次修订,将原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拓展至“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弥补了以往规定中未覆盖的非财产权益纠纷的空白。本次修订还增加了“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的连接点,“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此外,本次修订新增“其他适当联系”的兜底条款,赋予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案件更大的管辖权,以便更好的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72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76条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2. 新增协议管辖条款
民事诉讼法一直强调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所选择的法院应该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次涉外管辖部分进行了突破,明确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77条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3. 新增应诉管辖条款
应诉管辖又被称为推定管辖、默示协议管辖,是指原告向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或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了涉外民事纠纷的应诉管辖规则。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78条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 新增两类专属管辖的情形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除了继续坚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专属管辖外,新增了两类专属管辖案件:一是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二是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对专属管辖案件,我国法院享有绝对的管辖权,不能由其他任何国家法院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73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279条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妥善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妥善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提升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效率。涉外纠纷中的管辖权冲突会带来平行诉讼、重复诉讼等问题,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问题散见于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以及一些司法审判指引中。本次修订整合了之前的规定,并对该问题作出了更为清晰的指引。
1. 尊重当事人发起平行诉讼的权利
是否启动“平行诉讼”,是当事人基于具体情况的选择,应当予以尊重。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80条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
2. 尊重排他性管辖协议效力
排他性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合意约定某国法院有管辖权的同时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排他性管辖协议能够有效的解决国际平行诉讼,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持尊重态度,对不违反法律专属管辖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排他性管辖协议予以充分尊重。早在2022年1月2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不仅规定了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推定原则,还明确了非对称管辖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80条……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 明确平行诉讼的处理规则
对于平行诉讼如何协调国内外诉讼程序是各国均面临的挑战。我国以受理先后为节点,进行了区分处理。对于我国法院受理在先的,自然以我为主。对于我国法院受理在后的,如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我国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我国法院中止诉讼的,我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当然,如果存在属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纠纷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由我国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的情形,则国内诉讼不予中止。考虑到中止诉讼必然影响我国法院诉讼进程,因此在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我国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81条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 新增不方便管辖原则,并增设救济条款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将此前司法解释中的“不方便管辖”规则上升为法律条文。对于具备法定情形,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明显不便的案件,适度礼让由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对于不方便管辖的案件,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利益的周全保护,增设了救济条款,即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82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丰富涉外送达手段
域外送达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必经环节,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与国内送达相比,涉外送达流程复杂、耗时较长,存在送达效率较低且成功率不高的问题,严重影响涉外审判程序的进展。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进一步吸收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等既有经验,丰富了涉外送达手段,优化了涉外送达制度。在送达对象上,增加受送达人在我国设立的“独立企业”作为送达对象,增加相关自然人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替代送达的适用情形。在送达手段上,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及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作为兜底条款。在公告送达时间上,将此前的三个月缩短至六十日。涉外送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缓解送达成功率低的难题,便利涉外民商事审判程序推进及当事人权益保护。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74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283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石。在国际民商事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关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我国对域外取证的司法合作始终给予高度重视,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专门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明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取证,以此拓宽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渠道。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84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
(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
(三)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五、完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则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各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之一,也是大势所趋。
1. 明确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五种情形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吸收《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等既有经验,明确了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五种情形,分别为:(一)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简言之,对于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程序严重不公、欺诈取得、重复处理、违反我国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00条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 明确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判断标准
我国法院在认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时,主要看是否符合外国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专属管辖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3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
(二)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
3. 明确对国内平行诉讼的影响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所涉争议与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案件属于同一纠纷的,我国法院可以中止审理,体现了适度礼让。我国法院裁定承认外国法院裁判的,则驳回当事人对同一纠纷的起诉;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则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本条可结合前述第281条一并理解。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30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4. 明确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对于我国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303条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六、 完善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规则
在跨国贸易活动中,国际商事仲裁是商事主体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之一。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在继续坚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新增如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通过增加“申请人住所地”或“有适当联系的地点”,增加了我国法院管辖的连接点。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90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30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七、新增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处理规则
外国国家豁免是指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外国国家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包括豁免司法管辖、免除执行判决等。外国国家豁免可以分为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有关外国国家豁免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值得注意的是,《外国国家豁免法》已于2023年9月1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实施。《外国国家豁免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法律,为我国法院管辖、审判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305条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国国家豁免的法律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结 语
在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全球竞争力已经成为我国改革追求的目标之一。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大大改善了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涉外立法较为贫瘠的现状,对于顺应国际民商事司法实践新趋势、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维护中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