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8月9日—8月29日预披露动态

二、2014年8月9日—8月29日发审会审核动态

三、2014年8月9日—8月29日新股上市动态

四、部分预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点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银行被要求按规定期限处置所持发行人股份】针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3月31日发函要求上述3家商业银行在成为发行人股东之日起2年内将所持股份予以处置。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的规定处置期限为2014年10月17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处置期限为2014年11月26日。
【发行人设立后的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资产评估程序瑕疵】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8月22日的国有独资证券公司。2005年,国务院批准同意银河有限进行重组。根据重组基本思路,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出资共同设立银河金控,再由银河金控联合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发行人;发行人按照市场原则以公允价格购买银河有限的证券业务及相应资产;银河有限向发行人出售证券业务及相应资产后更名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月至6月,发行人和银河投资对收购资产(包括银河有限持有的49.99%银河期货股权)和新增拆分资产进行转接。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9月30日,资产转接期间为2007年1月至6月,因此前述资产收购及转接的资产范围除《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资产、负债以外,还包括银河有限持有的49.99%的银河期货股权及新增拆分资产,但该等股权和资产均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发行人律师认为:鉴于发行人与银河投资之间已通过资金拨付等方式实际支付相应收购及转接对价,且发行人已就前述资产收购过程中的程序瑕疵问题向有关监管机关多次沟通汇报,且银河期货已取得发行人与银河投资共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因而该等程序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发行人控股股东银河金控的控股子公司,为避免其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银河金控已于2014年3月12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从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银河金汇所从事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为解决该同业竞争问题,银河金控、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8月19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待补充承诺实施后,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将不存在同业竞争。
2.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市场相对集中的披露】发行人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在浙江省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7.52%、94.23%和94.85%,发行人存在销售区域相对集中。尽管发行人已建立积极拓展省外市场的业务发展规划,但短期内较难改变发行人销售市场集中于浙江地区的状况。
【延迟出资及出资方式的变更】发行人系由华统养殖、甲统股份共同出资于2001年8月8日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华统养殖和甲统股份实际出资时间迟于义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甲统股份以美元现汇和进口设备出资,与义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的出资方式不符。2012年5月7日,义乌市商务局(原义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发行人成立时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虽与义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不符,且发行人亦未就其实际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变更申请获得义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但发行人已依法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并实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且经义乌市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未造成任何不利后果,因此对发行人成立时出资过程中存在的上述事宜予以认可。
【有限公司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披露】华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95%。华晨投资股东除华统集团外,其他主要为华统集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合计持股46.77%。
【住房公积金缴存瑕疵】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开立单位公积金账户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发起人已通过提供集体宿舍等措施对其进行了补偿。
3.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结构单一】发行人主营产品为功率半导体芯片和分立器件。2014年1-6月、2013年、2012年及2011年,发行人上述两种产品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718.30万元、19,401.19万元、17,227.78万元和16,993.17万元,占发行人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96%、99.73%、99.87%和99.77%。其中,晶阐管系列产品在报告期内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在75%以上。
【发行人部分厂房房屋产权存在抵押】发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大族激光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而将部分厂房房屋产权作为担保物抵押在法院。
4.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黄俊辉,实际控制人为黄俊辉、郑幼文夫妇。黄俊辉直接持有发行人72.25%的股权;黄俊辉、郑幼文合计持有发行人79.72%的股权。其中,郑幼文为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发行人采用协议基地模式】发行人采购的果蔬,其种植与采收主要由产区农户完成,发行人通过与基地所在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委会组织承包农户进行日常的种植并协助发行人进行种植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果蔬品质及质量符合发行人要求;同时约定发行人对基地产出的符合发行人要求的果蔬产品拥有优先购买权。由于农户数量较多且分布广泛,可能由于个别农户未完全按照公司的规范程序进行农事操作,导致基地所产果蔬存在相关质量及品质问题的风险。同时,发行人对基地的优先采购权是基于长期稳定合作及尊重市场行情的优先采购,不排除农户出于个人原因,将果蔬大量售予其他收购方,导致发行人采购货源不足的风险。
【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人生产人员的流动性较高,发行人(包括各子公司)一般采取就近招聘临时员工的方式解决,且该类员工多为农村户籍人员。按照目前的政策,社会保险需连续缴纳一定年限后方才能够享受,而农村户籍员工多数并不在公司从事连续的工作,使得连续缴纳社保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由于无法享有缴纳带来的利益,相比缴纳社会保险,农村户籍员工更愿意直接获取现金收入。针对住房公积金,按照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支取的相关规定,只有在购买住房和装修并提供相关文件后,缴纳者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发行人的该部分生产性的农村员工多在附近农村拥有自己的住房,短期内购买商品房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该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愿较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俊辉、郑幼文出具承诺,将对补缴或接受处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连带承担全部赔偿或补偿责任。
【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2011年末、2012年末、2013年末及2014年3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860.26万元、6,916.99万元、11,182.27万元和11,218.47万元。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为:发行人销售客户主要为大型超市和国外大型果蔬经销商,其通常有既定的结算和付款期限,发行人需按客户的付款期执行,使得期末发行人对该类客户会存在一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另一部分国外经销商系发行人的常年合作客户,但由于经销商本身销售情况不如超市客户稳定,同时由于涉及长途运输、报关清关、结售外汇等手续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同时国外销售的批量相对国内较大,销售时间更长,使得该类国外客户的实际账期长于国内客户,从而使得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大。

二、2014年8月9日—8月29日发审会审核动态

三、2014年8月9日—8月29日新股上市动态

四、部分预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点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银行被要求按规定期限处置所持发行人股份】针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3月31日发函要求上述3家商业银行在成为发行人股东之日起2年内将所持股份予以处置。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的规定处置期限为2014年10月17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处置期限为2014年11月26日。
【发行人设立后的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资产评估程序瑕疵】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8月22日的国有独资证券公司。2005年,国务院批准同意银河有限进行重组。根据重组基本思路,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出资共同设立银河金控,再由银河金控联合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发行人;发行人按照市场原则以公允价格购买银河有限的证券业务及相应资产;银河有限向发行人出售证券业务及相应资产后更名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月至6月,发行人和银河投资对收购资产(包括银河有限持有的49.99%银河期货股权)和新增拆分资产进行转接。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9月30日,资产转接期间为2007年1月至6月,因此前述资产收购及转接的资产范围除《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资产、负债以外,还包括银河有限持有的49.99%的银河期货股权及新增拆分资产,但该等股权和资产均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发行人律师认为:鉴于发行人与银河投资之间已通过资金拨付等方式实际支付相应收购及转接对价,且发行人已就前述资产收购过程中的程序瑕疵问题向有关监管机关多次沟通汇报,且银河期货已取得发行人与银河投资共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因而该等程序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发行人控股股东银河金控的控股子公司,为避免其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银河金控已于2014年3月12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从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银河金汇所从事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为解决该同业竞争问题,银河金控、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8月19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待补充承诺实施后,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将不存在同业竞争。
2.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市场相对集中的披露】发行人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在浙江省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7.52%、94.23%和94.85%,发行人存在销售区域相对集中。尽管发行人已建立积极拓展省外市场的业务发展规划,但短期内较难改变发行人销售市场集中于浙江地区的状况。
【延迟出资及出资方式的变更】发行人系由华统养殖、甲统股份共同出资于2001年8月8日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华统养殖和甲统股份实际出资时间迟于义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甲统股份以美元现汇和进口设备出资,与义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的出资方式不符。2012年5月7日,义乌市商务局(原义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发行人成立时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虽与义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不符,且发行人亦未就其实际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变更申请获得义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但发行人已依法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并实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且经义乌市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未造成任何不利后果,因此对发行人成立时出资过程中存在的上述事宜予以认可。
【有限公司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披露】华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95%。华晨投资股东除华统集团外,其他主要为华统集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合计持股46.77%。
【住房公积金缴存瑕疵】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开立单位公积金账户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发起人已通过提供集体宿舍等措施对其进行了补偿。
3.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结构单一】发行人主营产品为功率半导体芯片和分立器件。2014年1-6月、2013年、2012年及2011年,发行人上述两种产品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718.30万元、19,401.19万元、17,227.78万元和16,993.17万元,占发行人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96%、99.73%、99.87%和99.77%。其中,晶阐管系列产品在报告期内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在75%以上。
【发行人部分厂房房屋产权存在抵押】发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大族激光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而将部分厂房房屋产权作为担保物抵押在法院。
4.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黄俊辉,实际控制人为黄俊辉、郑幼文夫妇。黄俊辉直接持有发行人72.25%的股权;黄俊辉、郑幼文合计持有发行人79.72%的股权。其中,郑幼文为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发行人采用协议基地模式】发行人采购的果蔬,其种植与采收主要由产区农户完成,发行人通过与基地所在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委会组织承包农户进行日常的种植并协助发行人进行种植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果蔬品质及质量符合发行人要求;同时约定发行人对基地产出的符合发行人要求的果蔬产品拥有优先购买权。由于农户数量较多且分布广泛,可能由于个别农户未完全按照公司的规范程序进行农事操作,导致基地所产果蔬存在相关质量及品质问题的风险。同时,发行人对基地的优先采购权是基于长期稳定合作及尊重市场行情的优先采购,不排除农户出于个人原因,将果蔬大量售予其他收购方,导致发行人采购货源不足的风险。
【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人生产人员的流动性较高,发行人(包括各子公司)一般采取就近招聘临时员工的方式解决,且该类员工多为农村户籍人员。按照目前的政策,社会保险需连续缴纳一定年限后方才能够享受,而农村户籍员工多数并不在公司从事连续的工作,使得连续缴纳社保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由于无法享有缴纳带来的利益,相比缴纳社会保险,农村户籍员工更愿意直接获取现金收入。针对住房公积金,按照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支取的相关规定,只有在购买住房和装修并提供相关文件后,缴纳者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发行人的该部分生产性的农村员工多在附近农村拥有自己的住房,短期内购买商品房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该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愿较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俊辉、郑幼文出具承诺,将对补缴或接受处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连带承担全部赔偿或补偿责任。
【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2011年末、2012年末、2013年末及2014年3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860.26万元、6,916.99万元、11,182.27万元和11,218.47万元。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为:发行人销售客户主要为大型超市和国外大型果蔬经销商,其通常有既定的结算和付款期限,发行人需按客户的付款期执行,使得期末发行人对该类客户会存在一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另一部分国外经销商系发行人的常年合作客户,但由于经销商本身销售情况不如超市客户稳定,同时由于涉及长途运输、报关清关、结售外汇等手续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同时国外销售的批量相对国内较大,销售时间更长,使得该类国外客户的实际账期长于国内客户,从而使得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