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为“总价下浮”,实行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是否应下浮?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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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Q1:合同约定为“总价下浮”,实行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是否应下浮? 建纬解答:总价下浮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下浮。

询问Q1:合同约定为“总价下浮”,实行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是否应下浮?
建纬解答:总价下浮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下浮。理由如下: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措施项目费,其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其中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计算基数应为定额基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综合确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3.1.5规定,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条文6.2.4规定,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从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性费用,其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因此,在约定总价下浮时,其不应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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