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病以药为先。药品安全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大事,是公众健康生活的根本保障,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严重破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始终秉持零姑息、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打击惩处此类案件。
一、具体案例
被告人甲某某常年经营诊所,因到其诊所就诊的鼻炎患者较多,甲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中草药原料与西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混合,加工制成颗粒状药物,取名为“鼻XX”。打着“纯中药制剂”的旗号,以每袋100元或15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共计非法获利15651元。经相关部门认定,“鼻XX”外包装标签标注“纯中药制剂”,但检验结果显示含有化学药“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将中药与西药混合生产制作的药品,冒充“纯中药”进行销售,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决被告人甲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二、法官提醒
犯罪分子利用部分患者饱受疾病困扰、盲目轻信特效药、偏方等心理,通过非法生产、虚假宣传等手段制售假药,给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重大风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看病购药务必认准正规渠道,购买药品时认准“国药准字”,详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切忌“病急乱投医”、切勿轻信地摊、网络上所谓的祖传秘方等“三无”产品,如果发现可能涉及销售假药,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规劝生产经营者,一定要诚信、合法、合规经营,决不能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将广大群众的安全置之不顾,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零容忍”!严厉打击销售假药犯罪
作者: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来源: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以食为天,病以药为先。药品安全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大事,是公众健康生活的根本保障,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严重破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