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19年第2期)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法律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1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

法律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1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安排》)。《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在知识产权案件方面,《安排》排除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
行业新闻速递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
1月25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北京举行“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下称《公告》)。
根据《公告》规定,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严格履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对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要以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展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经个人信息主体自主选择同意;不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与用户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倡导APP运营者在定向推送新闻、时政、广告时,为用户提供拒绝接收定向推送的选项。
上海市静安区发布电竞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1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正式发布了《静安区电竞产业发展规划》,并同时发布《上海市静安区促进电竞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从企业集聚、人才引进、原创能力提升、场馆建设、赛事活动等方面支持电竞企业发展,为电竞产业的繁荣保驾护航。
政策扶持的对象,是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静安区,从事原创游戏开发、电竞俱乐部、赛事运营等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政策扶持措施具体包括五大方面13条支持内容。
“币应”(inChat)软件涉嫌抄袭微信,海淀法院作出诉讼禁令
因认为Chips Limited推出的“币应”(inChat)软件全面抄袭微信软件,其宣传语中的表述容易使用户混淆产生误导,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币应软件开发商Chips Limited及运营商北京风气云飞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诉讼中,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海淀法院审查初步证据后认为,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Chips Limited立即停止运营“币应”(inChat)软件、立即删除inchat.io、wechat.net网站中关于“币应”(inChat)软件的全部宣传内容和信息,并停止通过上述网站提供“币应”(inChat)软件的下载途径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此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后,海淀法院作出的首个行为保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在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145.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4)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在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的“153.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项下增加三类第四级案由“(4)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6)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在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的“ 154.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两类第四级案由“(6)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7)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业内案例简评
刘秀平与李立明、棒仔岛公司、聚丰世纪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二审改判 点评人:姚鹏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三中院)公开对刘秀平与李立民、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下称棒仔岛公司)、北京聚丰世纪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下称聚丰世纪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进行宣判。本所合伙人戴嘉鹏律师与张樱山律师作为聚丰世纪公司的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审理。
2015年6月,“职业打假人”刘秀平在聚丰世纪公司举办的展会现场,花费107500元购买了86盒海参。涉案海参由棒仔岛公司生产,李立民在展会进行销售。一审法院判决生产商棒仔岛公司与销售商李立民向刘秀平退还货款、支付公证费,驳回刘秀平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刘秀平虽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购买,但不能否认刘秀平的消费者身份,其主张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聚丰世纪公司与本案销售行为无关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最终改判支持了刘秀平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浩天评论】
“职业打假人”向生产经营者索取高额赔偿行为的合法性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以实现营利为目的,明知且故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服务,是否应当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保护一般消费者而设置的惩罚性赔偿尚存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2013出台的规定中确定了“食品、药品质量问题纠纷,即使购买者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不能构成生产者、销售者的抗辩理由”的基本原则,即:食品药品的安全属于核心利益,此为保护该核心利益允许“知假买假而牟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亦重申: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法院不能以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本案中,一审法院并未认可职业打假人刘秀平购买涉案海参为生活消费的主张;而北京三中院二审认为食品安全事关公共利益,此类事件对上述公共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并最终支持了职业打假人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我认为,二审判决中,北京三中院详细解释了论证过程,指明了案件中涉及的核心利益“维护食品安全公共利益”,且从论证到结论环环相扣,紧密且确定的依据现有法律做出了恰当的判决。可以预见,这一判决也将作为类似事件后续相关判决的积极参照。
另外,本案对“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应当为入场食品问题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同样值得关注。本所律师对本案的事实进行细致释明,对法律的充分论证,二审法院赞同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即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应仅局限于“未履行规定义务,并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形。本案最终认定展销会举办者聚丰世纪公司无须承担十倍赔偿的连带责任。
“营销奇葩说”商标侵权案一审判赔66万 点评人:阎达
2019年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受理的 “营销奇葩说”商标侵权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一审认定被告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雪领科技”)的“营销奇葩说”节目,侵犯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的商标专用权,被告雪领科技立即停止并不得使用含有“奇葩说”字样的栏目名称、节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并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60万及合理开支66500元。
【浩天评论】
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由于爱奇艺的“奇葩说”节目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本案受到了业内外极高的关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其一,“营销奇葩说”是否与“奇葩说”相同或近似;其二,被告的“营销奇葩说”是否构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奇葩说”与“营销奇葩说”是否近似的问题。根据商标近似的判定标准,要从商标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进行考虑,同时要结合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以及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我认为本案中“营销奇葩说”完整包含了“奇葩说”,虽然“奇葩”一词作为网络用语十分常见,但是将“奇葩”与“说”相结合并不常见,经过爱奇艺长期、大量使用,“奇葩说”已经与爱奇艺之间建立了极高的关联性。“营销”一词更多的指代的是原告雪领科技的经营领域,不具有显著性。因此,“营销奇葩说”与“奇葩说”属于近似商标。
关于“营销奇葩说”是否构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笔者认为被告雪领科技在节目名称、公众号中突出使用“营销奇葩说”,对服务来源已经起到了指示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根据案件事实,被告在招商内容中,将原、被告双方的节目还从受众、播放量等方面进行对比,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红日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5000万元 点评人:张妍
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下称“红日燃具”)系一家从事厨房相关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其主张“红日”字号在厨电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红日燃具前员工即本案被告石祥文离职后与其配偶共同成立了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睿尚公司”)。睿尚公司从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红日e甲”商标。睿尚公司在第11类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等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利用红日燃具的定牌生产昌吉和经销渠道销售相应产品。睿尚公司还注册并使用“redsun-gd.com”域名。
2019年1月,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对红日燃具与瑞尚公司等九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睿尚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销毁侵权宣传资料并移除库存产品上的侵权商标,注销域名“redsun-gd.com”,赔偿红日燃具5000万元赔偿金。
【浩天评论】
本案中,睿尚公司控股股东石祥文、祝明均被列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认为原告红日燃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故并未支持原告请求控股股东承担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
此类商标侵权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个侵权责任主体,该等主体覆盖了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而在部分案件中,侵权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人格”上的混同,会将其公司作为侵权工具,通过对公司的控制实现谋取利益的目的。部分商标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亦会将生产商、经销商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列为共同被告。
但是,使生产商、经销商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非易事。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时,应从主观及客观两方面进行考量。主观上需判断,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共同的故意;客观上需判断,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共同的行为或者协同行为。此外,在认定过程中,亦应考虑最终的侵害结果是否由于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共同行为所导致。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