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人占宝生于今年7月3日在北京提交诉状,要求特斯拉关闭在中国的汽车展示厅、服务中心和增压设施;停止在中国的所有销售和营销活动;并支付他2390万元人民币(390万美元)的赔偿。在此之前,苹果公司和博柏利集团等跨国企业也在中国经历过商标权纠纷。
案件回顾:
特斯拉汽车公司是美国一家电动汽车公司,近两年该公司准备进入中国市场,却发现中国商人占宝生已经申请注册英文“TESLA”、中文“特斯拉”、“T”图形商标,以及“TESLA MOTORS及图”几个商标。特斯拉已经在中国展开电动车预售,并计划将于今年夏天向客户交付预订车型。但如果面临漫长的法庭诉讼程序,特斯拉电动车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还可能被拖延。
1.英文商标“TESLA”:占宝生在2006年申请注册英文商标“TESLA”,并在2009年顺利拿到了该商标注册证,但在2013年被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
2.中文商标“特斯拉”:2007年占宝生申请了中文“特斯拉”商标,此前美国特斯拉通过行政异议程序,使占宝生拥有的中文商标“特斯拉”失效,占宝生所注册的中文“特斯拉”商标经过两轮异议裁定后,已被红色字体备注为“商标已失效”, 占宝生并没有拿到商标注册证。
3.“T”图形商标以及“TESLA MOTORS及图”商标:占宝生在2009年申请了这两个商标,并都被核定了从2010年开始的10年专用权期限,但目前均处于异议复审阶段。
4.在占宝生申请注册“TESLA”商标近四个月后,2006年的最后一天,一个叫乔伟伟的人注册了带有“TESLAMOTORS”、“特斯拉”字样以及和特斯拉LOGO相近图形的商标。这个商标的用途核准为“铁路车辆、雪橇(车)、飞机、船”等领域,没有直接涉及汽车,并最终在2010年底转让至“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和美国特斯拉总部一致)名下。目前,“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名下还申请注册了用于汽车金融、保险等领域的英文“TESLA”商标,以及“拓速乐”、“MODELS”、“MODELX”等多个商标,显示特斯拉为最终进入中国市场做多手准备。
在第一轮异议裁定占宝生商标有效之后,特斯拉寻求从占宝生手中直接购买商标,但未能实现。随后特斯拉商标被抢注的消息才被媒体曝光,并因占宝生开价3000万元等传闻而愈演愈烈。去年下半年,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的异议复审中,特斯拉意外反败为胜。复审裁定认为,占宝生注册的“特斯拉”商标,和美国特斯拉先行注册的“特斯拉TESLAMOTORS及图”存在显著识别文字雷同,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占宝生的商标用于汽车等商品,美国特斯拉的商标用于铁路车辆等商品,两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趋同,属于类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不予“特斯拉”商标核准注册。
争议焦点:
一、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商业标记,是把本属于公有领域的一种资源通过国家登记的方式,而变为一种合法垄断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和其他权利是不同的,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的核准登记。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此外,我国采用注册主义,先申请先注册,先注册者获得专用权。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的制度。
在对占宝生发起的第一轮商标异议中,特斯拉没有取得成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2012年裁定,占宝生注册的“特斯拉”商标,在时间上先于美国特斯拉注册的“TESLA”商标。特斯拉后来能够反败为胜,关键在于其2010年通过转让程序获得的“特斯拉TESLAMOTORS及图”商标,在最初申请时间上先于占宝生的“特斯拉”商标。
但是占宝生的商标用于汽车等商品,美国特斯拉的商标用于铁路车辆等商品,“汽车与铁路车辆趋同,实在匪夷所思。”占宝生对裁定理由认为,“特斯拉TESLAMOTORS及图”商标也使用了他先注册的“TESLA”商标的核心元素“TESLA”,而后者的申请时间更先于前者近半年。
二、美国特斯拉指称占宝生“复制、摹仿、恶意抢注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商标权“。英文商标“TESLA”与中文商标“特斯拉”是否属于恶意抢注?
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是禁止恶意抢先注册的。特斯拉公司成立于2003年,但是在占宝生注册商标之前,美国特斯拉还没有生产出一辆汽车,直至目前产品也还没有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占宝生注册商标之前并不知道美国特斯拉这个公司,因此双方也不存在任何市场竞争关系。这就不构成侵犯驰名商标的法律基础。美国特斯拉公司于2006年才推出了首款两座电动体育汽车,并且几年时间里产量只有2500辆。综合各种因素来看,特斯拉商标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也不属于“驰名商标”。
此外,“TESLA”并非臆造词,它取自科学家尼古拉·特斯拉的名字,而且与电动汽车有很大关联,考虑到商标的地域性及特斯拉商标当时的知名程度,认定占宝生是恶意抢注的理由并不充分。
三、 英文商标“TESLA”是否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面临撤销?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占宝生认为其注册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在2012年已经利用“TESLA”品牌推出了某款很多车主都很熟悉的车内装饰品,并参加了第十届中国国际汽车用品展,拍下视频后挂在网上。但是经多方暴光,占宝生的特斯拉官方微博鲜有更新,后占宝生新建了特斯拉官网,然而网站内除了突出特斯拉商标和汽车图片外,几乎没有其他内容,他人依然无法辨别其是否是一家正在运营的汽车公司。 (信息来源:新浪财经、南方日报)
本所肖升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一
占宝生的商标用于汽车等商品,美国特斯拉的商标用于铁路车辆等商品,二者是否属于类似商品?“特斯拉TESLAMOTORS及图”商标与 “TESLA”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解决该问题,本律师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分析:
1.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2.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3.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5.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综上,本律师认为,汽车类商品与铁路车辆,两者在性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趋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类似商品。“特斯拉TESLAMOTORS及图”商标与 “TESLA”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读音、商标构成、各元素组合、整体结构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将“TESLA”视为“特斯拉TESLAMOTORS及图”商标的核心元素,实为牵强。
本案争议焦点二
美国特斯拉指称占宝生“复制、摹仿、恶意抢注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商标权“。英文商标“TESLA”与中文商标“特斯拉”是否属于恶意抢注?本律师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分析:
(一)何谓恶意抢注?
我国法律对恶意抢注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条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是他人商标或他人“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抢先注册,即为恶意抢注。以上法律规定是对没有注册到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二)美国特拉斯公司若希望得到“在先使用人“的特殊保护,可以单独或同时选择下列方式以达到目的:
1.特斯拉公司需证明其在2006年占宝生申请注册英文商标“TESLA之前,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是“驰名商标“,以满足《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保护条件。而认定驰名商标一般应考虑如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特斯拉公司需证明其在2006年占宝生申请注册英文商标“TESLA之前,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已经使用,而占宝生与特斯拉公司具有代理、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特斯拉商标存在,以满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保护条件。如果占宝生与特拉斯公司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则不受本条款规定的限制。
3.特斯拉公司需证明其在2006年占宝生申请注册英文商标“TESLA之前,该商标已经被特斯拉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而被占宝生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以满足《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条规定的保护条件;若该商标虽已被特拉斯公司在先使用,但并不具有一定影响力,则商标使用人也并不当然禁止他人注册。
本案争议焦点三
占宝生的英文商标“TESLA”是否会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本律师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分析:
(一)是否有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是否符合“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时限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内,连续三年不使用,主要指自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连续向前推算三年时间。在这三年时间内,商标注册人未曾有任何上述规定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即构成“连续三年未使用”。
(三)是否有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商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优于未备案的合同。若仅有商标使用许可的,仍将难以认定为该商标已经使用,除非同时提交了上述规定的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当然,除上述规定外,商标权人还可以提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综上,若占宝生既不能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能证明其连续三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有力证据,也不能提交其有不使用该商标正当理由的证据,则该商标将可能被申请撤销。
特斯拉汽车被起诉商标侵权案升级
作者:肖升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中国商人占宝生于今年7月3日在北京提交诉状,要求特斯拉关闭在中国的汽车展示厅、服务中心和增压设施;停止在中国的所有销售和营销活动;并支付他2390万元人民币(390万美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