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精神,今后律师也许可以从事专利无效业务,非专利代理人今后可能也有机会成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2016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下文简称“分工方案”),该分工分案根据各相关部门职责,对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分工。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此项政策的实施,相信会对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指的应该就是专利代理行业是否会向其他领域尤其是律师行业开放的问题。这也是专利代理行业和律师行业争论的焦点之一。现行的《专利代理条例》制定于1991年,在其条文中没有对律师从事专利业务进行限制。不过,该条例2011年和2013年的修订草案中都明确限制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申请和专利无效业务,这里面自然也包括了律师。
此次“扩大专利代理领域的开放”,似乎意味着律师可以介入到专利申请和无效业务中。个人认为专利申请业务更多的偏重于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如果让不具备技术背景的律师代理,恐怕并不合适。不过,专利无效案件具有“准司法”的性质,本质上类似于民事诉讼,由诉讼经验更为丰富的律师代理也是应有之义。另外,专利无效通常是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的反击手段,如果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能够由同一名律师代理的话,显然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不用说,专利无效的后续程序就是行政诉讼,如果处理该行政诉讼的律师能在无效阶段就介入案件,那显然对当事人也是有利的。
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中合伙人/股东的资格问题,根据现行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是执业满2年的专利代理人。也即是说,如果某个知识产权领域的执业人员不是专利代理人,那他即使是资深的律师、商标代理人或者是版权专业人员,也不可能成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另外,如果某个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律所想获得专利代理资质,原来的合伙人如不是专利代理人,那他就必须退位让贤。
一个大中型的专利代理机构,除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外,一般也会涉及到商标代理、版权登记乃至诉讼业务。如果再扩大业务范围,打造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那还可能会涉及到专利信息检索和分析、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交易等领域。专利代理机构要提供上述综合性服务,除了需要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人才外,还需要具备各自特长的各类专业人员。不过,这些人员如果不是专利代理人,那就无法成为合伙人,职业发展会受到明显的限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从这点来看,合伙人/股东就算不是专利代理人,也不会影响他对外承担责任的资格。当然,为了保证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业务水平,代理机构中必须要具备相当数量的专利代理人。考虑到普通员工的流动性,合伙人/股东中也需要有专利代理人存在,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合伙人/股东都必须是专利代理人。《分工方案》中所提及的“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似乎意味着今后将允许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中拥有部分数量非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领域将进一步开放
作者:杨敏锋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精神,今后律师也许可以从事专利无效业务,非专利代理人今后可能也有机会成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