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组庭有讲究

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仲裁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受地域、级别的限制,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亦是由当事人选定的,这一点和法院诉讼程序有原则性区别,因为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

仲裁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受地域、级别的限制,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亦是由当事人选定的,这一点和法院诉讼程序有原则性区别,因为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审判庭的法官不可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需要根据仲裁案件的实际情况组成仲裁庭。我国《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据此,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分为独任制仲裁庭和合议制仲裁庭。
独任制仲裁庭,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一般适用于仲裁简易程序中,以提高标的额小的案件的仲裁效率,发挥仲裁快捷、及时定争止纷的优势。而独任庭的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合议制仲裁庭,是指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主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工作。仲裁庭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在评议裁决时一人一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裁决。当仲裁庭就案件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会给双方当事人寄发仲裁员名册。每个仲裁员擅长的仲裁方向都会在仲裁员名册中列明,无论是建设工程、金融、房地产,还是买卖合同,当事人都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自行选择擅长处理相关案件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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