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向社会公布了《新加坡国际仲裁规则草案(第七版)》,该版本在第六版的基础上作出了许多重大革新,虽然目前该仲裁规则还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仍需时日予以正式发布,但从草案内容来看,不乏有许多规定对我们国内的仲裁实务界大有脾益,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一、引入市场领先的创新程序
《SIAC规则草案(第七版)》,旨在引入一系列市场领先的创新程序,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具体包括:
1、引入了一项新程序,用于简化争议金额为SGD1,000,000及以下的诉讼程序。仲裁庭应在3个月内发布裁决,享受SIAC最高管理费用50%的折扣(第13条和附表2)。
2、将速裁门槛从SGD6,000,000提高到SGD10,000,000,适用条件由“特殊紧急情况”更改为“案件需要适用速裁程序”(第14条)。
3、可以在提交仲裁通知之前申请紧急仲裁程序(附表1,第2(a)款)。紧急仲裁的裁决应在申请之日起10天内做出,除非主簿决定延长时间(附表1,第17款)。
二、上架SIAC在线管理系统
1、《SIAC规则草案(第七版)》将SIAC在线管理系统引入数字化解决方案,该系统由Opus 2提供支持,并为SIAC用户提供定制服务,且能通过提供便捷的在线案件申请、集中、实时访问进行中的SIAC诉讼以及可供选择的电子支付方式,彻底改变用户体验。
2、收到仲裁开始通知后,主簿会引导各方当事人将所有书面通信内容上传至SIAC在线系统(第4.2条)。
3、如果符合(a)送达给各方或其代表为仲裁目的所指定的联系方式;或者(b)根据主簿的引导已上传SIAC在线系统(第4.3条),则书面通信就会被视为“已接收”。
三、简易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SP)
简易程序的期间为3个月且适用于价值较低、案情简单的争议。当争议金额不超过SGD1,000,000,且经案件各方同意,在案件需要以简易程序审理时,可以由SIAC仲裁庭主席决定。
在简易程序阶段,相关争议将被提交给独任仲裁员。各方需在仲裁庭主席决定批准简易程序申请之日起的3日内,共同提名独任仲裁员,否则将由主席在3天内任命。此外,仲裁庭需在组成之日起3天内进行案件管理会议。除非仲裁庭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即没有文件开示,也没有事实或专家证人。仲裁裁决应采取总结性形式,并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在费用方面,除非主簿另有决定,仲裁庭费用和SIAC费用不得超过根据费用表计算最高金额的50%。
四、速裁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EP)
速裁程序的期间为6个月且适用于价值较低、案情简单的争议。当争议金额不超过SGD10,000,000,且经案件各方同意,在案件需要以速裁程序审理时,可以由SIAC仲裁庭主席决定。
在速裁程序阶段,相关争议将被提交给独任仲裁员。除非任何一方请求举行听证会或仲裁庭决定举行听证会,否则仅依照书面文件进行审理。仲裁庭有权拒绝提交文件的请求,并限制书面陈述和书面证人证言的数量、篇幅和范围。此外,除非各方同意举行面对面或混合式听证会,否则听证会将通过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进行,并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
《新加坡国际仲裁规则草案(第七版)》的重大革新
作者:李旻来源:汉盛律师事务所

近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向社会公布了《新加坡国际仲裁规则草案(第七版)》,该版本在第六版的基础上作出了许多重大革新,虽然目前该仲裁规则还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仍需时日予以正式发布,但从草案内容来看,不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