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绝味鸭脖”火了一把,不是因为鲜香麻辣,而是因为“鲜嫩多汁”。12月22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南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60万元。
网友纷纷表示,60万数额的罚款并不冤!可见大家对恶俗营销深恶痛绝。我们也由此事件,同大家分享一下营销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绝味鸭脖的双十一事件
双十一期间,“绝味”一系列涉黄营销手段让人咋舌。先是在天猫旗舰店以不雅海报作为广告营销手段,后又推送了题为“我不搞预售,我就是玉兽”的微信文章。其实自2016年起,绝味的微信公众号就多次推送低俗化的文案和标题,只是到了今年,境况愈演愈烈。绝味鸭脖经营十余年,口碑和影响力有目共睹,但以恶俗营销的方式博眼球,反而令人反感。
11月底,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开始着手调查此案,认为绝味涉嫌违反广告法。12月22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60万元。
法律红线不可碰
12月22日,绝味鸭脖官网发布了《关于绝味双十一事件的致歉信》,其中提到:免去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负责人职务;对营销公司电商团队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季奖金的处分;组织公司管理层、营销部门全体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事实上,《广告法》中对于广告的表现形式、广告内容等均有诸多要求,各家企业应当引起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恶俗营销类的广告进行查处,除了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外,还可以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其中,对于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相关规定的,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
目前,有些企业试图以恶俗营销博出位,漠视法律的边界与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此种做法实在不可取。不仅不为大众所接受,更逃不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企业宣传中容易触碰的雷区
开发市场需要创意和执行力,同时也需要耐心和诚意,更加重要的是,要有法律合规的意识。
如前文所述,《广告法》中对于广告的内容有诸多限制,例如,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这往往会被企业忽视。
此外,如今线上流量被广泛重视,互联网营销也成为企业市场工作的重要阵地,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问题、界面设计的问题等,企业也都应当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
企业广告与宣传的合规涉及方方面面,需要企业做好系统性的合规设计和定期的内部检核。只有在合法合规的环境下进行宣传,才能助力企业更加良性的发展;图一时之快者,往往得不偿失。
绝味鸭脖被罚,营销宣传须合法合规
作者:郭昕来源:星瀚微法苑

近日,“绝味鸭脖”火了一把,不是因为鲜香麻辣,而是因为“鲜嫩多汁”。12月22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南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