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189欧,让你的家直接变成电影院,X9多媒体电影盒子让Netflix成为过去!”互联网电视盒在欧洲民众中备受好评,近期却被欧盟法院判定为不合法。欧盟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裁定指出销售允许在网络非法获取电影并在电视屏幕上免费自由观看的多媒体播放设备,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该裁定是否会对欧洲数字单一市场计划造成影响,还有待考察。
一、案件梳理
被告Wullems先生冠以“电影百乐”之名,在网络上售卖多款多媒体播放设备,该设备主要作为网络试听数据资源和电视屏幕之间的媒介,将数据源转接到电视屏幕上。被告在设备上安装了一款名为XBMC的开源软件,使得用户通过一些简单的界面操作即可将流媒体网站上选取的数据资源通过缓存方式投放到电视屏幕上观看。其中有些网站提供的数字内容取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向公众开放,而有些并未取得授权。根据被告的宣传看来(被告的宣传语为“有了XBMC,不用再去电影院,Netflix只属于过去”),该多媒体播放设备能够使用户免费自由地在电视上观看这些未经授权许可的网络视频。
Stichting Brein作为荷兰的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组织,向荷兰Midden-Nederland地方法院提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Wullems先生停止销售这种向用户非法提供受法律保护作品的超文本链接的多媒体播放设备。Stichting Brein组织指出,被告贩售多媒体播放设备的行为构成了《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第2001/29/EC号指令)》(以下简称《2001/29/EC号指令》)第3条所规定的“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违反了荷兰《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12条、《领接权法》第2、6、7、8条。Midden-Nederland地方法院就此问题向欧盟法院请求释明。
二、争议焦点及裁定
1、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
欧盟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裁定,指出本案中销售多媒体播放设备的行为构成《2001/29/EC号指令》中的“向公众传播”。法院强调,根据以往判例,指令的主要立法宗旨在于树立对著作权人保护的高标准,据此,对“向公众传播”的概念应做宽泛的解释。此外,法院认为,在网络上提供指向已发表的受保护的作品的网络链接,使第一网站用户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入其他网站并获取该作品的行为,同样构成本案中所述的销售多媒体播放设备的情况。
被告申辩其行为只是简单的销售物理设备,而非“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因为当最终客户买回该设备时,超文本链接并不存在于设备之中。
针对以上申辩,法院指出,被告在完全知道其行为后果的情形下,还安置使用户通过一些简单的界面操作即可将流媒体网站上选取的数据资源通过缓存方式投放到电视屏幕上观看的开源软件,因此被告并非指令所涉的简单的物理设备提供者,这些流媒体网站并不能被公众轻易识别,也就是说其中大部分是经常变动的。“传播”所涉及的群体是支配网络连接的潜在受众,是一群潜在的不特定的并且数量庞大的人群。这些人群购买了该多媒体播放设备,因此提供此种多媒体设备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被告出于营利目的而帮助其客户逃避本应因合法取得作品而支付费用的义务,是有意识地进行的违法行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2、临时复制是否享有法律豁免
法院还指出,播放设备以流媒体形式获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属于临时复制,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不享有法律豁免。根据《2001/29/EC号指令》第5条第1项,享有法律豁免的临时复制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该行为是临时性的;
(2)该行为是过渡性或附带的;
(3)属于技术方法中不可分割的实质性部分;
(4)该方法的唯一目的是允许在网络中通过中间媒介使作品在第三方之间传输,或者使合法作品或其他客体得意被合法地使用;
(5)该行为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
以上五个条件是累积的,也就是所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则复制行为不享有法律豁免。此外,豁免情形只能适用于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情况。本案中多媒体播放设备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临时复制行为导致了该作品合法交易的减少,因此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并且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评论
本案与以往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往案件是直接针对超文本链接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展开讨论,而本案则是讨论销售能够产生超文本链接的多媒体播放盒子这一物理设备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在以往的问题上又更进一步。
欧盟法院再次将利益的天平偏向了著作权人一方,从裁定中可以看出法院并非仅仅从设备的物理性质出发,而是考量设备的技术特性,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行为性质来对“向公众传播”做出了宽泛解释,指出销售允许在网络非法获取电影并在电视屏幕上免费自由观看的多媒体播放设备,构成侵权行为。
针对“临时复制”问题,欧盟法院重申“三步检验法”,指出播放设备以流媒体形式获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属于临时复制,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不享有法律豁免。
本案在案件细节和相关概念分析上与以往案件有细微差别和进步,但欧盟法院秉持一贯态度,再一次阐明了对著作权保护高标准的立场。
参考文献
[1] Arrêt de la CJUE C-527/15 Stichting Brein
[2]Arrêt de la Cour du 13 février 2014, Svensson e.a., C-466/12; arrêt de la Cour du 8 septembre 2016, GS Media, C-160/15.
[3] 《Unboitiermultimédiadansvotresalonavecdustreamingillicite?L’avocatgénéraln’enveutpas!》https://www.droit-technologie.org/actualites/boitier-multimedia-salon-streaming-illicite-lavocat-general-nen-veut/
欧盟法院:互联网电视盒不合法
作者:何蓉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只要189欧,让你的家直接变成电影院,X9多媒体电影盒子让Netflix成为过去!”互联网电视盒在欧洲民众中备受好评,近期却被欧盟法院判定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