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条的借贷关系能否被认可?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介绍] 申请人刘某诉被申请人归还借款100万元。因申请人刘某仅提供被申请人写的借条作为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全部借款事实,仲裁庭审理后对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仅予以部分认定。

[案情介绍]
申请人刘某诉被申请人归还借款100万元。因申请人刘某仅提供被申请人写的借条作为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全部借款事实,仲裁庭审理后对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仅予以部分认定。
仲裁庭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某、苏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小某系被申请人张某、苏某之子。由于三被申请人经营的公司(系第四被申请人)需要周转资金,2010年12月21日,四被申请人共同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向申请人陶某借款100万元,于2011年5月20日归还。如未按期归还,则支付7%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催要未果,故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万元。
庭审中,申请人刘某向仲裁庭提供建设银行查询单,证明申请人曾通过建设银行转帐63万元给被申请人苏某,作为履行100万元借款的一部分。申请人称其余款项通过现金支付给被申请人苏某,四被申请人共同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
[案情分析]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的金额为借款100万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该借条载明的100万元借款,必须是出借人刘某提供了100万元借款才发生效力。现申请人刘某向仲裁庭主张100万元的债权,除提供借条外,还必须提供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00万元借款的相关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四被申请人均认可申请人陶某已经履行63万元的支付义务。而对于其余款项的支付,申请人刘某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仲裁庭只能认定63万元的借款关系成立。
[案情结果]
仲裁庭裁决四被申请人共同偿还申请人刘某借款本金63万元及4.41万元的违约金。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