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协议与遗嘱的区别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介绍 被告陈某1、陈某2系姐弟关系,系陈某与张某婚生子女。张某于2001年8月13日死亡。张某死后,陈某与原告胡某登记结婚,陈某2、陈某1随其二人共同生活。陈某于2019年6月11日因病死亡。

案情介绍
被告陈某1、陈某2系姐弟关系,系陈某与张某婚生子女。张某于2001年8月13日死亡。张某死后,陈某与原告胡某登记结婚,陈某2、陈某1随其二人共同生活。陈某于2019年6月11日因病死亡。
陈某病重后曾授意陈某1拟定《遗嘱》,陈某1按照陈某的意愿整理、制作并打印了《遗嘱》,陈某确认了该《遗嘱》的内容。2019年2月23日,陈某以及胡某、陈某1、陈某2四人分别在《遗嘱》落款处的立遗嘱人、妻子、儿子、女儿处,对应自己的身份签名、按印。
原告胡某要求被告陈某1、陈某2继续履行《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遗嘱》,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备法定遗嘱的效力,原、被告间的财产纠纷不适用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原告依据其与陈某、两被告共同签字的《遗嘱》主张财产权利,该份《遗嘱》应系由陈某主持、全部家庭成员对于家庭现有财产的归属共同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
首先,该份《遗嘱》由陈某提出,由陈某1拟定打印成文,陈某与原、被告签字确认,原、被告签字对应的落款是家庭中的身份,并非见证人,即各项财产的全部权利人均已签字确认了家庭财产分配的结果,由此可以认定是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形式上具备分家协议条件。
其次,张某死亡后,陈某、陈某1、陈某2作为张某仅存的法定继承人并未继承分割张某的遗产份额,因此陈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购置的财产以及陈某与张某原有共同财产均包含了陈某1、陈某2二人的继承份额。该《遗嘱》分列的财产是以陈某、胡某与陈某1、陈某2为成员的家庭组建以后取得的财产,既有陈某与胡某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亦有陈某在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陈某1、陈某2购置的财产,亦有陈某与张某共同购置的财产以及陈某与张某原有共同财产转化的新拆迁房屋。陈某通过该《遗嘱》处分了其个人名下的财产,即将个人的全部财产权利无保留地给予原、被告,同时对陈某与胡某的共有财产、对已经登记在陈某2、陈某1、胡某名下的财产也进行了分配,遵循了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时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式、不会因分割减损财产价值的实物分割原则,因此内容上具备分家析产协议的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遗嘱”如何认定及履行问题。一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遗嘱”的形式要件以及“遗嘱”中对于家庭财产的实体处分情况,特别是考虑到“遗嘱”中并非单纯是对于陈某财产的处分,其实质上是不论财产登记在谁名下、财产因何而来,将整个家庭成员财产予以重新分配,认定“遗嘱”系分家析产协议。
法律评析
财产分割向来是争议的焦点,为了避免家庭成员在分割财产上产生矛盾,实践中往往会通过协议的方式预先对财产进行分配,例如分家析产协议和遗嘱就是两种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分家析产协议与遗嘱极容易产生混淆,可能一份协议顶着“遗嘱”的名义实质上是一份分家析产协议。
(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等,分割他们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分家析产所分割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分家析产协议是指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家庭成员的各自的财产份额的协议,一般包括财产分割和赡养老人两方面内容。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如何认定一份协议是否属于遗嘱?首先,判断协议上各方主体的性质。分家析产协议中,分家的参与人主要包括三类,主持人、受产人和其他参与人。主持人负责组织分家,一般为家庭中的长辈(通常为父亲)。受产人一般指接受家产的人。主持人和受产人可能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人。其他参加人是指除上述二者之外,参与整个分家过程的人,如见证人、代书人等。遗嘱的参与人为被继承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他参与人。
其次,判断对财产的实体处分情况。分家析产协议处分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实质是对家庭财产所有权的进一步确认。遗嘱处分的财产是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会引起物权所有权变更。
最后,判断协议的生效要件和时间。分家析产协议生效要件与一般合同相同,即主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分家析产协议在符合上述生效要件下,各方主体签字时生效。遗嘱是被继承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附期限的单方法律行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各形式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不一。
为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为财产之争产生矛盾,遗嘱和分家析产协议不失为一种稳妥的方法。在起草协议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员,尽量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尤其避免出现本案这样遗嘱与分家析产协议混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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