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这个清明小长假,一场车祸,三条鲜活的生命瞬间逝去,数十人受伤,百余台车辆受损。4月2日,江苏境内沪宁高速常州段这场罕见的车祸触动了所有人的神经。获悉事故发生后,众多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启动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预案。车祸过后,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但除了保险的雪中送炭,你或许更应该知道保险背后所蕴藏的法律知识。清明节,让我们共同为所有车祸的受害者,祈福。
一、“车险”保的是什么?
一旦发生车祸,车主往往会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自己的车险保险公司。但可能很少有人会问,发生重特大车祸的情况并发生重大伤亡的情况下,你的车险到底能为你带来什么。
机动车的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两部分。
1、交强险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第四条又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条例》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根据上述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强制保险”,而其中被保险人仅包含投保人或其授权的合法驾驶人,我们以下可以理解为“合法驾驶人”,而受害人,排除了被保险人自己和车上人员。
根据目前有效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即汽车“交强险”能够覆盖的赔偿金额也仅限于上述范围。
法商解读:交强险的基本功能,是为了保护“机动车外的受害人”,而车上的人,却无法用交强险保护,即:交强险并不能达到保障车上人员人身财产的功能,而即使是对于“车外人员”的赔偿,赔偿金额也非常有限。超过赔偿范围的,车辆驾驶人将只得求助于车辆商业险或驾驶人自行赔偿受害人。
2、商业险
随着家庭私有车辆的普及,给机动车购买“商业保险”应该是每个车主都会考虑的问题。所谓车辆商业险就是给私人汽车加上一份保障,车辆的商业险一般包括: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辆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商业险主要是为了弥补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但一般来说,车辆商业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害人的认定与交强险是一致的,但可能很多人并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因只有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方会对于车上人员的损害进行赔偿。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驾驶人需要对车上的亲戚或朋友进行赔偿的,如果没有投保“车上人员险”,所有的赔偿都要自掏腰包。
法商解读:在常州车祸中,车辆内的人员一般是与驾驶人员共同出行,如果发生重大车祸,即使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但并未购买“车上人员险”,其实除了车辆损失外,对于车上人员的损害甚至驾驶人自己的损害,并不能得到保险的理赔。而如果车上人员或驾驶人没有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形式的人寿保险,一旦发生此类重大车祸或灾难,车险并不能为我们提供保障。
二、突发灾难,如何处理保险
一旦发生类似于常州车祸这样的重特大事故,比较常见的是家庭成员在同一事故中同时去世,往往将会发生继承或因继承导致的保险相关难题。投保了人寿保险是否能够“一劳永逸”?
1、继承困局如何破解?
如发生空难、重大车祸或自然灾害的,家庭成员如果在同一意外事件中同时过世的,往往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死亡顺序将非常重要。如果无法根据医学方式确定死亡顺序的,将很难处理由此产生的继承问题。
我国的《继承法》并未对此进行很明确的约定,而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法商解读:在常州车祸类似事件中,法律上为了尽量避免无主继承的发生,往往将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有继承关系的,长辈先死亡的推定也可以避免发生继承中直系亲属之间相互继承导致的最终“无人继承”情况的发生。但法律上的上述推定,并不能完全解决继承的困局,因突发意外死亡往往接踵而至的便是没有及时订立遗嘱、遗产范围不明、遗产分割困难的一系列纠纷。而如果此时有一份人寿保险的保障在身,继承人至少在无法获得车险完全理赔的窘境下,获得一份及时的保障,且该保障可能避免继承纠纷,实现理赔较为简便。
2、一纸保单,是否就一劳永逸
可能有人告诉你,买了保险,可以在意外身故时得到雪中送炭,但是否一纸保单就一劳永逸了呢?
我们在上文中简要分析了一下关于车险的理赔问题,实质上,车险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根本上仍然是一种财产险或责任险,而并非是人身保险。而人身保险的理赔,往往更为复杂。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设计以及其权利义务在保险法上都有着严格的定义,三者死亡的顺序,一定意义上也决定了保单是否能为我们提供“稳稳的保障”?
首先,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虽然在常州车祸中,各大保险公司已经采取了应急预案,但事实上,可能仍然有很多人忽视了保险法上的这个“通知义务”,及时投保了人身保险,及时通知义务仍然是顺利获得赔付的必要原则。
其次,做好合理的保单设计由于我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对于类似意外事件做了具有继承关系的死亡顺序推定,但落实到《保险法》上,保险合同中关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也并不相同。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法商解读:作为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人寿保险的优势是在于提供稳定及时的现金流、避免争议、定向传承,免除继承繁琐程序等。而一旦如果保险金成为了遗产,则保险这一工具的优势将无法完全发挥。所以,一定程度上,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需要做好合理的保单设计。《保险法》对于死亡顺序的特定推定规则上,“受益人推定先死”将一定程度上增加保险金成为遗产的风险,故同一家庭,在保单设计的序列上,长辈、晚辈的保单设计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案,以此避免后代纷争、保障缺位。
最后,要清楚了解保险金的理赔时效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法商解读:虽然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相对一般诉讼案件更长,但由于保单资产较为私密的这一特征,往往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家人无法第一时间获得保单信息导致很多保险金并未进行理赔,故即使配置了保单资产进行财富传承,列明资产清单、尽早订立遗嘱,确定遗嘱执行人等财富规划工作也应当尽快完成。
“常州”车祸——除了保险,或许你更应该知道这些
作者:埃孚欧研究中心来源:FO埃孚欧视野

编者按 这个清明小长假,一场车祸,三条鲜活的生命瞬间逝去,数十人受伤,百余台车辆受损。4月2日,江苏境内沪宁高速常州段这场罕见的车祸触动了所有人的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