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以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功能定位为视角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编者按:“一带一路”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进入全面实施与部署阶段,上海“四个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等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交汇叠加、密切关联。

编者按:“一带一路”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进入全面实施与部署阶段,上海“四个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等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交汇叠加、密切关联。本课题立足上海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一带一路”建设对法治化的需求,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身职责出发,结合上海法院涉“一带一路”案件审理概况,论述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举措,以实现上海法院“一带一路”司法保障工作的有效性、全面性,服务国家战略大局。
(因字数较多,为方便阅读,本文已省去脚注)

21世纪,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继续显现,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发展分化,国际投资贸易格局和多边投资贸易规则酝酿深刻调整。”传统经济发达地区与以我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群体都面临国际经贸规则重定,全球经济秩序重构的战略时机。与此同时,长期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结构性矛盾与产能过剩,在传统出口国欧美市场需求减弱的情形下,使我国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格局面临新的战略挑战。
为适应国际经济新格局,明确对外开放新路径,开拓经济增长新版图,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9月在对哈萨克斯坦进行国事访问时,首提各国创新合作模式,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演讲时,表示愿与东盟国家加强海上合作,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一带一路”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经国务院授权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一带一路”进入全面部署和实施阶段。
《愿景与行动》制定了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合作重点的具体方案,详细定位了包括上海在内的相关省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职能与责任。实现这一宏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其中必不可少的是良好的法治环境。而司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环节,其作用不可或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
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建设等与“一带一路”建设交汇叠加、密切关联。本课题立足上海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从“一带一路”建设对法治化的需求出发,研究上海法院如何明确自身功能定位,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司法关切,服务国家战略大局。
一、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大职责
“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五通”的实现,需要订立大量的条约与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司法的保驾护航作用不可或缺,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一)“一带一路”建设的内涵及其法治要求
1.“一带一路”建设的内涵
根据《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倡议就是在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持开放合作、和谐包容、市场运作和互利共赢共建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现有双多边合作机制”,“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合作重点;“根据‘一带一路’走向,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海上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进一步推动中巴、孟中印缅两个经济走廊的合作,实现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愿景与行动》同时就我国各地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作出统筹安排,指出“中国将充分发挥国内各地区比较优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强东中西互动合作,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一带一路”建设将使我国西北、西南、东北等沿边地区变为对外开放的前沿和核心区,也有利于内陆地区的交通、产业等优势向四面八方延伸,有利于充分发挥沿海地区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作为改革创新排头兵的作用,有利于形成海陆统筹、东西互济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概而言之,“一带一路”就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充分发挥国内各地区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与沿线各国致力“五通”——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成就“三同”——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2.“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要求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特征。全球化的发展要求治理模式突破传统地域及观念的限制,以国际化的视野,立足于国际性规则,以国际社会协调与合作的方式,处理国际性事务。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的概念应运而生。
全球治理存在不同的模式选择。自全球治理概念出现以来,全球治理经历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民族国家治理模式、以霸权国家为核心的治理模式、以全球、区域和国家为基础的多层次网络治理模式等不同的治理模式,但以往这些治理模式均存在着各种缺陷与不足,难免完全适应全球化时代的治理需求。由此产生全球治理法治化的需求。“法治能够以制度维护国际安全,以规范促进国际公正,以共识促进国际发展,有助于人类建立和提升和谐的世界秩序……是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有效方式,也是适合全球化时代的治理手段。”
全球治理概念中的法治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国内法治,二是国际法治。全球治理的法治化正是通过这两个层面的互动而实现。从具体表现来看:一是国内法治借鉴国际法治的经验,“依据国际法规则开展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活动”;二是“各国通过参加国际组织、谈判和签署国际条约、制定国际规则、解决国际争端等参与国际法治,不断将自身的诉求、国内法治经验输往国际法律制度”。“二者之间的互动并非一个简单的结合,而是一个深化发展的过程,随着互动的深入,互动水平不断提高,互动范围不断扩大。”
从历史背景及内涵来看,“一带一路”是新时期国家扩大改革开放、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同时也具有鲜明的国际化特征,因此“一带一路”“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全球治理的组成部分”,要求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齐头并进,既需要沿线各国共同打造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特点的国际条约体系,加强立法、司法等法律部门合作,构建“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治基础,也需要国家加强国内法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国内法治环境。
3.法治建设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作用
具体来看,法治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治建设引领“一带一路”建设。从现实层面来看,“一带一路”倡议虽然目标宏伟,但由于沿线国家地域广阔、主体众多,经济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宗教文化源流各异,矛盾和冲突并不少见,仍需逐步克服。即使从经济的角度来考虑,一是交通基础设施无法满足互联互通的要求,二是各地区和国家间投资、贸易壁垒诸多,无法满足贸易畅通的要求。为了克服这些困难,首先当然是沿线各主体需要有建设“一带一路”的共识,有克服相关困难的合意。这个方面需要通过外交会议等形成政策沟通。然而共识必须转化为现实的可操作的制度才能实现各方的意图。在各种共同政策或制度中法律制度起到核心的作用。因为法律具有明示、指引的作用。“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力,只有法律才能起到对公私一体全社会的明示和指引作用,同时法律还可以使人产生内心确信,使参与主体形成对目标的合理预期,提高实现目标的可能性。
(2)法治建设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干扰。“一带一路”虽然是造福各国人民的伟大事业,但无法避免内部和外部各种因素的干扰。内部因素的干扰前已部分述及,主要来自各参与主体现存各方面的差异性,但困难可以克服,挑战可以迎接,克服困难和迎接挑战过程中参与主体的动摇或后退才是实现目标的最大障碍。此外,还有外部因素的干扰,如美国的“新丝绸之路”计划,以经济援助为诱饵,推动“颜色革命”,对中亚国家进行渗透。又如日本也提出“丝绸之路外交战略”,与东南亚、美国在南海对我国进行围堵。这些外部因素都可能干扰“一带一路”的有效推进。法律的确定性及预防和校正作用,可以在排除或减少这些内部与外部干扰因素中起到重要作用。法治通过明晰参与各方在具体项目上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增加内部和外部干扰产生作用的成本,保证相关事项的顺利开展,从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3)法治建设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纠纷解决提供基础。“一带一路”建设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其中政策沟通较多涉及政府间合作的政治互信、共识层面;设施联通以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相通及跨境光缆等通信干线网络建设为主要内容;贸易畅通涉及投资、贸易及相关的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许可等政府经济行政管理事项;资金融通涉及亚投行等“一带一路”专门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金融合作、外汇结算、金融监管等事项;民心相通涉及文化交流、学术往来、人才交流、媒体合作、青年与妇女交往、志愿者服务等事项。可见,“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沿线各国背景不同,诉求各异,其间矛盾的产生几乎不可避免,因此,“一套公正、高效的,为各国普遍接受与认同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构建‘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二)人民法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作用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表述认为,所谓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因此,法治的内涵包含“良好的法律”和“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两个层面。从这个角度来看,“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也应包含法律制度构建与法律实施两个层面。司法正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法治的保障。
司法对“一带一路”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挥规制作用,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也是沿线各国经济、社会、文化相互交融的过程,要确保这一过程顺利、协调地推进,必须以良好、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为基础。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沿线各国人员、资本、资源等生产要素的汇集、流动、融通将日益频繁,社会文化背景、利益诉求多元化带来的碰撞、冲突也将日益增多。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涉“一带一路”犯罪的增多。刑事司法通过依法审理涉“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跨国金融、港口、航运、仓储、物流等领域的刑事案件,积极构建和维护国际交通和物流大通道,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发挥维权作用,营造健康营商环境
公平公正、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是健康有序市场形成的有力保障。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经贸与人员往来的增加,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人民法院通过涉“一带一路”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妥善化解纠纷,营造健康向上的营商环境。
3.发挥止争作用,促进沿线国家人文交流
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公正、高效审理文化交流、学术往来、人才交流合作、媒体合作、青年和妇女交往、志愿者服务等人文交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以为深化“一带一路”双多边合作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
4.发挥指引教育作用,助力防范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的推进,给国内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加速了作为建设主体的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但与此相伴随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来看,法律风险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沿线各国存在不同的法律传统,如有些沿线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伊斯兰教法庭没有非穆斯林的管辖权,且非穆斯林律师不得出席伊斯兰教法庭;二是沿线各国大多属于新兴和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法院的纠纷解决实例是了解和研究相关国家国内法律、惯例或国际商业规则或惯例的重要素材。法院通过发布案例、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等方式发挥指引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提高国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也可以促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理解并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
二、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功能定位
上海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上海作为东部沿海重要城市,在东西走向的“一带一路”开放格局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参与长江经济带、新欧亚大陆桥建设,发挥向西辐射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能够通过东盟自由贸易区、湄公河合作次区域等,将国际先进理念和开放政策向东聚集,参与由西向东开放的过程。同时,上海国际海陆空综合交通体系发达,是“一带一路”重要交通枢纽。从陆上丝绸之路看,上海往北到连云港可以直通新欧亚大陆桥;从海上丝绸之路看,上海也是重要的国际港口城市。
也因此,《愿景与行动》亦强调“要利用长三角……等经济区开放程度高、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强上海……等沿海城市港口建设,强化上海……等国际枢纽机场功能。以扩大开放倒逼深层次改革,创新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形成参与和引领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成为‘一带一路’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排头兵和主力军。”
(一)“一带一路”建设对上海法院的司法需求
根据上海“十三五”规划的要求,上海将全面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现“四个中心”、科创中心建设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度融合。作为上海软环境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和保障上海与国家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上海法院责无旁贷。同时,随着上海“十三五”规划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外主体之间的联系将空前活跃,这也要求上海法院积极应对挑战,不断满足“一带一路”中外主体司法需求。具体来看,“一带一路”建设对上海法院的需求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营造公开、公正、高效的良好司法环境
平等保护“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当事人的原则能否得到严格贯彻,各类参与主体的平等诉讼地位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涉外案件的审判能否及时依法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全面保护,外国有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能否得到善意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都直接关乎我国的法治形象,进而影响“一带一路”参与主体对我国投资与贸易环境的评价,因此,营造公开、公正、高效的良好司法环境是司法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首要任务。
(1)打造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环境。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稳步推进,“五通”逐步深入,可以合理预见,上海因其地理、经济、人文优势将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投资、贸易、研发和生活的场所,上海将成为跨境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物流、科技创新和国际人文交流的中心。如果司法能够更加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使“一带一路”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那么各市场参与主体将受到正向激励作用,上海也会成为越来越多“一带一路”参与主体的理想选择,上海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进程将进入良性循环,并将充分发挥作为区域核心的带动作用;反之,则会扭曲各市场参与主体的预期,降低他们的参与热情。因此,“一带一路”建设要求上海法院审判更加公正高效,更加主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2)坚持开放、合作的国际化法治理念。“一带一路”建设事关国内建设大局,但同时也是世界协同进化、发展的重要步骤。“一带一路”建设深化的进程也是全球化不断推进的过程。全球化的经济发展环境要求全球化“司法”或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反映到内国层面就是要求各内国司法体系采取更加开放和协作的态度,秉承善意以互信姿态协调纠纷的妥善化解。因此,“一带一路”建设良好司法环境的营造,不但要求上海法院更加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还要求上海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开拓视野,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逐步融入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统一化进程。
(3)延伸审判职能,支持“走出去”战略的有效推进。从国内角度来看,“一带一路”建设可以看成“走出去”战略延续与发展,是我国新一轮开放的战略重点。与“走出去”战略一样,“一带一路”建设同样使我国公私企业同时面临机遇与挑战。从宏观角度来看,“走出去”企业面临的风险包括了政治与非政治的各种类型,其中法律风险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之一。
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纠纷主要包括企业海外上市、海外工程承包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借款、独立保函等纠纷,也包括我国企业“走出去”后,因遭受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不公正对待转而向我国法院请求司法保护而产生的纠纷。此外,我国法院对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归入此类。从上海来看,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16年1-8月,上海对外投资增速超过70%,其中包含上海企业参股或控股“一带一路”沿线的捷克、斯洛伐克等多个国家的银行。因此,可以合理预见,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上海企业可能面临更多与“走出去”相关的法律纠纷。为此,除公正、高效解决纠纷外,上海法院还应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强调研工作,并通过法制宣传、司法建议、典型案例引导等方式提示和指导企业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2.营造公平公正、高效健康的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优良营商环境的营造,离不开司法的助力。
(1)打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公正、高效健康营商环境的营造以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基础和保障。而安全、稳定社会环境的打造,要求司法进一步有理、有力、有节地使用刑法手段,准确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遏制犯罪,增强“一带一路”参与主体的投资安全感和社会安定感。
(2)规范、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运行有序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有序市场的形成以完善法律体系存在为前提,然而法律本身的抽象性与滞后性要求法院发挥积极作用回应现实,规范、维护市场秩序,使市场获得完善的体系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对上海各个层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上海各相关主体也出台了各相关举措以形成有利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良好市场秩序。这要求上海法院通过涉“一带一路”具体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宣示法律或政策的规范导向,或者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具体场景的衡量,把握法律或政策的内在价值,通过法律适用的解释过程,弥补缺位,与法律体系共同起到规范、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作用。
(3)支持制度创新。“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虽然借用了历史上“陆上丝绸之路”与“海上丝绸之路”的称谓,但除了合作、共享的理念传承之外,世易时移,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后两者对前者并无具体的指导作用。同时,在推进全球化的今天,“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之间与各国内部总是存在国际法相关制度,可以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然而,从总体来看,“一带一路”建设,尤其是对我国而言,对制度创新的要求并不低于对现有制度的整合利用。对上海来说,在“四个中心”建设的深化、科创中心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推进与深入构成近阶段整体规划核心的情况下,体系与制度创新成为必然的选择。体系与制度创新同样离不开法院的司法保障。一方面,制度创新往往带来对现有法律关系的突破,需要司法合理界定新类型法律关系下,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边际;另一方面,制度创新要求司法为其提供更为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通过及时解决纠纷,保持新制度的活力。
(4)促进“一带一路”市场诚信体系的构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一,“一带一路”建设,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其中的关键环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本国的市场化水平和发展水平有限,因此尤其需要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多方协作的长期工程,离不开相应法律体系的支持。其中司法作用的发挥一方面是通过纠纷的处理,为建立“一带一路”参与市场主体诚信体系提供参考,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诚信行为的鼓励、支持与对失信行为的惩戒、贬抑,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与有效实施。
(二)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立足点与着力点
1.立足上海“十三五”规划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度结合,着力发挥上海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保障“五通”实施
“十三五”规划要求“四个中心”建设、科创中心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度融合,按照“一带一路”建设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总要求,重点聚焦经贸投资、金融合作、人文交流、基础设施等领域,以企业为主体,实行市场化运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多领域务实合作。随着上海“十三五”规划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外主体之间的联系将空前活跃,作为上海软环境重要组成部分,上海法院应该为上海与国家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具体来说,上海法院应通过严厉打击危害“一带一路”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增强投资安全感和社会安定感;通过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投资、贸易纠纷案件,保障投资、贸易便利畅通;通过精心审理涉“一带一路”金融纠纷,维护金融市场规范运行,鼓励适度金融创新;通过专业审理涉“一带一路”航运纠纷,促进国际航运健康发展;通过加强涉“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保护科技创新;通过涉“一带一路”民生纠纷的妥善审理,促进沿线国家人文交流。
2.立足上海文明开放区域特征,着力展现上海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国际形象
作为我国最早开埠的城市之一,上海有着久远的国际人文交流历史,“一带一路”64个节点城市中的13个是上海友好城市,其间跨国婚姻、国际旅游、国际展会、合作办学屡见不鲜。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使上海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进入实质性阶段。上海国际化的特征,要求上海涉外审判工作,通过正确适用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规则妥善处理涉“一带一路”案件司法管辖冲突,正确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平等适用中外法律,准确查明正确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中外法律,尊重国际惯例,向国际社会展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3.立足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度结合,着力推进审判体制、机制创新
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要确定近期和中长期目标。其中中长期目标是,形成包括邻近国家和地区、涵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辐射五大洲重要国家的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使我国大部分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实现自由化和便利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我国首个试点,改革试验田的地位尤为显著。制度创新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生命力所在。反映到审判实践中就是要求加强上海法院更新司法理念,回应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与市场化的目标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保障体系和服务能力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主动对接需求,全方位提升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政策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国家战略的功能。
三、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举措
“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取法历史,立足现实,着眼将来,是一项历史性的宏伟工程,需要战略指引下在较长时期内稳步推进。与此相应,“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工作也需要将宏观的长远规划与对现状的逐步改进相结合,通过工作机制的逐步完善,实现上海法院“一带一路”司法保障工作的有效性、全面性。
(一)更新司法理念,把握司法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原则
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必须进一步强化国家主权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与责任意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高效便利、方便中外当事人及时实现诉讼权益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原则。
1.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妥善处理涉“一带一路”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进程的推进,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贸易、资金融通、人文交流将日益增多,而各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则又并不一致,平行诉讼的产生几乎不可避免。为此,要加强对协议管辖、平等诉讼等问题的研究和应对,探索“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依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科学合理确定涉“一带一路”案件连接因素,努力减少司法管辖权国际冲突。要进一步加强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涉“一带一路”案件,予以当场登记立案,依法作出裁判,及时、高效解决纠纷。
2.增强国际私法意识,正确适用冲突规则平等适用中外法律
涉“一带一路”案件的诉讼标的理论上都属于涉外民事关系范畴,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海商法》《票据法》等特别法的规定,确定应该适用的准据法。但从上海审判实践来看,大量传统民事案件的审理都欠缺了这一过程。国际私法的基础是对外国法域外效力的承认,因此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是国家司法体系开放性的体现,构成国际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基础。“一带一路”建设以开放、包容为理念,因此要切实增强国际私法意识,通过准确适用冲突规则指引准据法,展示中国司法的开放姿态,增加中国司法管辖的吸引力。
3.切实履行司法协助协定,保障中外当事人胜诉权益
要严格依照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依法审查、及时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增强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正确理解和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商事海事仲裁裁决;保障沿线各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协定义务的履行,支持涉“一带一路”相关纠纷的仲裁解决。加强与外事部门对域外送达信息的联络与反馈,提高域外送达效率和透明度,缓解长期困扰涉外案件的“送达难”问题,为中外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济。
4.增加国际交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机关的交流,增进对相互之间司法的了解和认同,增强法治互信。加强对《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等热点问题的研究,通过构建涉“一带一路”司法协助机制,推进法治共同体建设。
(二)创新审判机制,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
1.全面提升审判质量效率,确保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内在本质要求,要牢固树立程度正义的理念,严守法定程序,从管辖、送达、庭审等各个环节,充分保障涉“一带一路”中外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从证据认证、事实查明、法律适用、说理论证等各方面下功夫,制作格式规范、逻辑严密、论理透彻、表述清晰、语言精炼的裁判文书。在确保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强化均衡结案,有效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实现涉“一带一路”案件审判质量效率的全面提升。
2.不断优化诉讼程序机制,实现诉讼便利化
从涉“一带一路”审判实践来看,仍存在着一些制约审判效率的程序问题尚待解决,如域外送达效率不高、外国当事人授权手续、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繁琐等问题。为此,要总结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方面的经验,优化域外送达、调查取证程序。如上海海事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探索建立的诉讼代理概括性授权司法认可机制,即可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予以推广适用。凭此机制,境外当事人只需要出具一份经公证、认证的概括性总授权文件,即可在一段时间内对其所有的诉讼案件产生效力,减少了当事人“一案一委托、一公证认证”的高昂成本和诉讼不便。
3.探索涉“一带一路”案件集中审理制度,提炼类案裁判规则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跨境并购、能源资源合作、货物运输、环境保护、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消费者和劳工权益、自由贸易试验区审判以及司法合作等各领域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而从上海法院司法实践来看,涉“一带一路”案件也体现出了类型化的特点,应通过设立与涉“一带一路”案件审理相适应的专项合议庭,实现涉“一带一路”案件的分类集中审理,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提炼类案裁判规则,确保相关纠纷得到公正、专业、高效解决,提升司法公信。
4.构建外国法查明新机制,准确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冲突规则的准确适用间接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准据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则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直接相关,因此有效的外国法查明机制是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应该充分利用最高法院和上海法院搭建的外国法查明平台,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开拓外国法查明的新途径,综合利用多种信息网络共享渠道,在提高法查明准确性的基础上,予以正确适用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外国,公平解决纠纷,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保障体系与能力
1.依托数据法院建设,建立涉“一带一路”案件信息管理平台
要充分依托数据法院建设,增加涉“一带一路”案件信息节点,实现涉“一带一路”案件信息聚合与资源共享。针对涉“一带一路”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行案件及时报告、疑难问题研讨会商、定期梳理分析、分级指导监督、预测预警信息发布等制度,推动形成上下级联动管理格局。
2.优化涉“一带一路”精品案件培育机制,着力打造精品工程
深化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健全完善涉“一带一路”精品案件的发现、培育、审理、申报和宣传机制,在案件庭审、评议、文书制作、案例编纂和法制宣传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精品意识。通过精品案件的审理,着力提炼涉“一带一路”案件裁判规则,充分发挥精品案例在相关行业规范化建设和预防减少纠纷方面的引导作用。着力探索形成涉“一带一路”案件审理的中国规则与中国标准,努力得到沿线各国的认同。
3.借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探索建立专家调解员队伍,推动积极律师参与调解,推进委托调解工作。加强与商事仲裁、海事仲裁、经贸商事调解等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委托商事、海事仲裁委员会、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涉“一带一路”商事、海事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托相关商会和行业协会,积极推动铁路运输、海事、投资、贸易、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调解机制建设,完善调解规则、诉调对接流程以及司法确认程序,通过多元化解、社会合力,高效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4.打造对外交流与宣传平台
要依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网、上海国际海事法律信息交流平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英文网站等平台媒体,及时、全面地向国际社会提供涉“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信息,展示本市各级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进一步完善金融、知识产权、海事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审判白皮书的编纂和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白皮书在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科创中心建设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借助对外交流宣传平台不断扩大审判白皮书的国际影响力,增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法治认同。
5.创新人才培养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涉“一带一路”案件审判能力
“一带一路”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互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为合作重点,涉及领域广泛,要为“一带一路”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不可或缺。为此要以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契机,大力加强对涉“一带一路”案件审理的专题业务培训,优化法官知识结构。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着力打造一批审判业务精,综合能力强,既懂中国法律、又懂国际贸易、投资、金融和航运实务,熟悉经济和通晓投资贸易规则与惯例的、具有国际视野和应对处理国际事务能力的专家型法官,以现代化的审判能力担当涉“一带一路”案件审判的司法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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