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在破产程序中,因债务人在票据关系中的身份和地位不同,可能成为债务人的资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称为破产财产),也可能因票据权利人申报债权成为债权人的债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称为破产债权)。票据具有特殊性,票据权利义务在破产程序中更呈现出与一般财产权利义务不同的特殊情形,因此,破产管理人应对票据引起足够重视,妥善处理破产程序中的票据资产、票据债权和票据债务。
关键词:票据;破产;管理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由受理破产的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进驻破产企业,首要任务是接管并调查债务人资产,接收并确认债权人的债权。而在债务人的资产和申报的债权中,因票据关系引起的不在少数。票据又是比较偏门的事物,专业性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对票据进行专门研究,安排专业的人进行管理和操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纰漏,确保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一、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在票据关系中的角色定位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可能适用破产重整程序,也可能适用破产和解程序,在二者均不成功时,债务人破产进入不可逆的破产清算程序。无论是哪一种程序,都会涉及到债务人的资产管理和债权申报与确认的问题,也就会涉及到票据资产和票据权利的问题。比如,企业因贸易获得汇票一张,背书后又作为支付工具支付给上游采购客户。企业虽然进入破产程序,但是票据因未到期、未被除权、未出现追索情形,那么票据不会因票据关系中任何一个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受到影响而停止流通,可能继续背书流转下去。若最后持票人最终没有获得付款,就可能启动票据追索救济程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就可能成为票据义务人,破产管理人就要接受债权申报,确认债权。
(一)破产债务人为票据权利人
破产债务人是票据权利人的情形一般包括:
- 债务人是票据关系中的收款人,收票后没有向后手背书转让。
- 债务人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获得票据,是最后的被背书人,是票据合法持票人。
- 债务人支付完票据追索权款,持有了票据,拥有再追索权。
- 债务人通过质押背书的方式获得票据,是票据的质权人,在主债务到期不能履行时,债务人享有了票据权利。
- 其他方式获得票据,成为票据的持票人。其他方式包括:司法文书认定、合并、分立等以非背书方式获得。
(二)破产债务人为票据义务人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票据法律关系没有结束,债务人为票据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 债务人是出票人,承担最终票据付款的责任。
- 债务人是承兑人,承担票据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 债务人是承兑人或出票人的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提供票据保证的,其责任分别同承兑人、出票人。
- 债务人是其他票据义务人,比如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
(三)破产债务人为票据或有义务人
所谓破产债务人为票据或有义务人,是指债务人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但是债务人作为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尚未终止或终结,债务人在票据关系上既不是第一付款人(承兑人),也不是已经被现实追索的票据义务人(被追索人),简言之,票据义务人在票据上的关系尚存,但票据权利人尚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主要包括: - 债务人是票据背书人,但不是最后的被背书人,也不是票据持票人。票据权利人尚未主张权利、尚未提起票据请求权,或者票据尚未到期仍在流转。另外,持票人也可能从债务人的前手或者前手的票据保证人获得支付,则债务人不再承担票据义务。
- 债务人是票据背书人的保证人,同样,如持票人从债务人所保证的背书人的前手或者前手的票据保证人获得支付,则债务人不再承担票据义务。
(四)债务人在票据权利人和票据义务人之间切换
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若仍是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但不是出票人,也不是最后的被背书人,在此种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身份切换。比如,债务人是票据背书人,持票人是第三人,若持票人因未获付款进行了票据保全,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这时候在票据关系上,债务人就是票据义务人,持票人是票据权利人,若持票人最终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或者部分清偿,那么债务人若是因重整成功继续存续,则债务人就成为票据权利人,可以向票据关系中的前手当事人继续主张票据权利。若债务人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终结后最终清算注销,那么该票据债权作为遗留债权继续清收,获得清偿后作再次分配。
二、破产程序中票据管理
(一)票据调查与统计
1.破产管理人进驻破产企业,接管企业资产和账户后,首先调取财务资料,建立票据台账,按照下列标准对涉票据事项进行统计和登记。
(1)按票据性质分类统计和登记,按照汇票、支票、本票的顺序。如果破产企业不是银行,就不存在本票问题,只统计和登记汇票和支票即可。
(2)按债务人在票据关系中的身份分类和统计,分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出质人、持票人等。
(3)按票据的权利状态分类统计,按照债务人是票据权利人、票据债务人进行分类统计。破产过程中,若债务人出现票据关系中身份切换,及时调整。
(4)按照票据运行状态进行标记分类,比如票据关系存续、票据关系结束等。
2.对债务人的票据关系情况进行外部调查
(1)向开立账户的银行调查,查询债务人开具票据情况、申请承兑票据以及申请票据贴现情况,包括汇票和支票。
(2)向上海票据票据交易所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查询,查明是否存在电子商业汇票、供应链票据和标准化票据。
(3)向票据付款地的法院查询,查明是否存在公示催告期的票据、除权判决票据和其他涉诉票据、已判决票据等。
(4)公告。在公告中提示申报票据债权,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未知的票据权利人。
(二)票据债权申报
若破产管理人经过统计,存在票据权利人的,应直接向票据权利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的票据权利人,也可以直接申报。票据权利人申报票据债权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示票据。票据权利人申报债权必须向破产管理人出示票据原件,但可以不提供票据原件。
2.提供票据保全材料证据。票据权利人申报债权应向破产管理人提供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证据、证明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3.有法院判决的,比如除权判决、生效的民事判决等,票据权利申报人应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书。
4.其他证据,包括证明自己是合法持票人的证据以及经办人委托信息等证据。
(三)票据债权的审查与确认
破产管理人接到票据债权申报后,首先确认破产债务人是否为票据关系中的义务人,一般情况下破产债务人若不是最后的持票人都可能成为票据关系中的义务人,比如破产债务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出票人、承兑人、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及对应的保证人、出质人等。票据债权的审查事项主要包括: - 票据背书应连续,记载事项应齐全,形式要件应齐备,不存在票据无效的情形。
- 票据表面无涂改、伪造、编造、撕毁等情形。
- 票据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公示催告、除权判决、诉讼判决等情形。
- 票据权利人(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不存在胁迫、欺诈、盗窃等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仍然取得票据的的情形。当然该判断应先推定为合法持有票据,若有负面消息或证据时才可以启动认定是否因非法获得票据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问题。
- 破产债务人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完备,与财务记载一致。
破产管理人审查票据债权符合上述条件后,应当进行确认,并根据债务人实施的票据行为决定计入普通债权还是计入优先权债权,若申报人是票据质权人且出质人是破产债务人,则计入优先权债权,按照优先权债权清偿规则进行清偿,其他情况计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规则予以清偿。
(四)票据清收
若破产管理人经过统计,存在破产债务人是票据关系中的票据权利人情形,包括破产债务人是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被追索后的持票人等情形,此时,应当列入破产债务人资产,在规定的票据期限内进行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请求付款或行使票据追索权。
1.提示承兑。如果有待承兑的汇票要及时提示承兑。其中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和支票均无需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提示付款。需要提示付款的,破产管理人及时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承兑人)提示付款,其他票据应在票据到期后十日内向付款人(承兑人)提示付款,本票应在出票日后二个月内提示付款,支票应在出票日后十日内提示付款1。
3.提起付款请求权诉讼。票据到期日不获付款,则向付款人(承兑人)提起付款请求权之诉。
4.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或者出现了其他情形,则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提起追索权之诉,被追索的对象包括出票人、承兑人、前手背书人、保证人等,被追索的对象承担的是连带支付责任。非因拒绝承兑、拒绝付款引起的票据追索权,称之为“非拒付追索”,非拒付追索主要包括如下情形:(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等2。
5.提起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诉讼。所谓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主要指除了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之外的,因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或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基于票据法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当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提起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诉讼,主要包括: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票据交付、返还、回单签发等请求权诉讼;票据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票据保证纠纷诉讼;确认票据无效纠纷诉讼;票据代理纠纷诉讼票据回购纠纷诉讼。
6.依据基础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若票据最终未获得支付,对于未获得支付的部分,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进行维权,但是基础关系中双方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即消灭的,则持票人在收取票据后,不论票据是否完全获得支付,均不得再依据原因债权提起诉讼3。
7.破产债务人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纳入评估范围进行评估,参照应收帐款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置。对于经过统计尚未到期的债权,暂无法主张票据权利,而破产程序又需要变现票据资产,那么可以将该票据应收款计入债务人财产,参照应收帐款债权纳入评估范围,并进行变现处置。但是票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应收账款,在评估票据价值时,应当充分考虑票据债务人的资信、偿付能力、票据上当事人的人数等因素,对票据价值作出准确的评估,也可以采取申请贴现、背书转让等方式进行变现。
(五)破产程序中与票据相关的几个基础关系问题的处理
1.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就是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破产债务人作为申请承兑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承兑汇票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与承兑申请人(出票人)存在资金关系,主要表现为破产债务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同时银行要求承兑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承兑申请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向银行缴纳保证金,资信良好,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等。破产债务人若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申请银行进行了承兑,在票据期限届满前进入了破产程序,银行只能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因为破产的目的是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进行共同清偿,对包括银行在内的个别债权人不能单独进行清偿。此时银行因票据资金关系申报债权一般包括两部分,对保证金部分申报优先权(别除权),对剩余票据金额部分申请普通债权申报。银行不能直接扣划保证金,否则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但并不剥夺其最终受偿的权利4。
2.原因关系。票据的原因关系就是引起票据行为的基础交易关系,比如买卖关系、贴现关系等。若票据债权人是最后的持票人,与破产债务人又有直接的业务关系(原因关系),此时,票据债权人有双重权利,一是票据权利,二是原因关系的民事权利。票据债权人可能以票据追索权人的名义申报债权,也可能以原因关系民事权利人的身份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都应予以受理,但是提交的材料并不一致,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最大的不同点是以票据追索权人的名义申报债权时,仅仅是出示票据,可以不交回票据原件。而以原因关系的民事权利人申报债权时,要把票据原件退回给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会根据不同的债权申报情况,分别处理,收到票据原件时,应启动再追索权程序。
3.票据外保证的效力认定问题。如果破产债务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署“保证”字样,而是在票据外对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作了保证,并承诺对票据兑付承担保证责任,则持票人申报债权后应当作债权认定,认定为普通债权。但是要审查被保证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身份,若持票人没有对被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仅仅对被保证人的前手提起诉讼和主张票据权利的,则不应认定债权。
参考文献:
[1]见《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第92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3]刘弘:《对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行使顺序的认定—江苏淮安中院判决实联公司诉金蔷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27日第6版。
[4]徐根才:《破产法实践指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