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接连判决了涉及“微信”及“iphone”商标的行政诉讼案,裁判的内容和结果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过今天本文跳开两案的热点问题,仅就两起诉讼中相对冷门的行政诉讼“二审全面审查”问题,略作探讨。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全面审查?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该条款是新增规定,且是行政诉讼二审全面审查的直接法律渊源。
与民事二审仅仅审理上诉部分不同,法院在行政诉讼二审中不仅审查一审裁判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还要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
那么商标行政案件中,对于原审的审查真的是不受当事人告诉范围所限,而直接对原审内容或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吗?从“微信”案和“iphone”案中可以看出北京高院对这一规定的认识。
二、北京高院:全面审的界限仍在当事人的告诉
北京高院在(2015)高行知终字第1538号“微信”案判决中,对适用全面审查如此阐释: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67139号裁定中,除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认定外,还根据原异议人张新河提出的意见,同时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认定,因此,根据全面审查原则,本院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并予以审查。”
而在北京高院(2016)京行终1630号“iPhone”判决书中的阐述为:
“由于苹果公司在行政程序中及原审诉讼中均未提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上述主张并非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作出的依据,本院对此不予评述。”
归纳上述判决内容,可以看出北京高院对于商标行政案件的二审全面审查,仍然是建立在原程序或当事人已经提出过的争议焦点之上,并不是毫无边界地扩展至整个涉案行政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存在行政程序或一审中未曾涉及的争议焦点,即便其可能会对商标权利状态产生影响,北京高院作为商标行政案件的二审法院也不会对其进行审理。
三、审查范围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北京高院在商标行政诉讼中仅根据行政程序或者当事人讼争争议焦点进行二审审查,笔者认为似有违背《行政诉讼法》第87条新增规定的嫌疑。
行政诉讼虽然是由行政相对人以保护其个人私利为出发点提起,但一经提起后,司法机关就要担负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责,此时诉讼的进行不仅仅考虑私益,还要考虑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会看到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无论一审二审都需要进行全面审理,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诉请范围,同时也可以看到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和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不是“严丝合缝”,如当事人诉请撤销,而法院根据公共利益判决确认违法等。
所以,反观“iphone案”中,北京高院以苹果公司原审并未提出相关主张而做出不予评述的判决,似乎有违全面审查的基本原则。更何况2001年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配套规定,是该三条规定诱发后的结果条款,逻辑上无法跳开,且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即便不存在该案中讼争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也应当全面审查该其他影响商标确权的情形。
四、建议尽早固定并提出诉请
目前涉及商标局或商评委的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一审均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而北京高院作为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的唯一直接上级法院,受理相关诉讼的二审。因此,北京高院对于二审全面审查的理解,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同时也建议在进行相关诉讼时,尽早制定商标诉讼策略和具体诉请,避免出现争议焦点踏空不被理睬的尴尬。
从微信及iPhone案看商标行政诉讼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作者:陈斌寅来源:大邦法律评论

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接连判决了涉及“微信”及“iphone”商标的行政诉讼案,裁判的内容和结果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