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正式发布了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制度。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又发布了科创板配套的问答及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要点、推荐指引等。本文通过对场内各板块与科创板在发行上市条件与审核程序的对比,对科创板的部分规则予以解读。
一 发行上市条件之区别
与现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比,科创板定位明确,主要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板的审核规则吸收了香港、美国等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发行上市规则的相关制度,其上市条件更加多元包容,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等多个财务指标,由发行人自行选择;科创板明确接受未盈利企业提交的上市申请,对红筹企业、存在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企业参与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区别如下:
上市条件 | 主板 | 中小板 | 创业板 | 科创板 |
公司类型 | 大型成熟企业 | 中型企业 | 高成长型、创新企业 | 成长型科技创新企业 |
持续经营 | 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 |||
股本总额 | 发行前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 | 发行前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 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 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
主营业务 |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 保荐机构优先推荐的企业: (1)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2)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 (3)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具体的重点推荐七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 |
稳定性 | 最近3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没发生重大变化;最近3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最近2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没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重大变化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2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特别表决权 |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股同权,不允许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存在。 | 允许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存在。 每一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需要注意的是: 1.设置前提:仅能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主体要求: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3.财务指标: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市,除符合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之外,其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 ||
红筹企业 | 一般要求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控制权转回境内。 | 1.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2.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 ||
财务指标 | 同时满足下列标准: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同时满足下列标准: (一)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本条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 |
同业竞争 |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
关联交易 | 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
违法行为 |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1、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 |
二 审核程序对比
1 现行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基本审核流程如下:

(1)受理前的辅导:企业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前,应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进行公告,辅导期满由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即会在证监会官网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审核处室,相关审核处室安排非财务事项和财务事项各一名预审员具体负责审核工作。
(3)召开反馈会并发出反馈意见:两名预审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保荐机构。
(4)初审会:初审会将讨论、修改由预审员形成的初审报告(初稿),并由预审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
(5)发审会:预审员向发审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再由发行人代表2名和该项目2个签字保荐代表人接受询问;聆询结束后,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
(6)封卷: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7)会后事项: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生会后事项的需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8)核准发行:核准发行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行承销方案。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招股说明书刊登工作。审核程序结束后,发行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面告知日常监管部门。
2 科创板注册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主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是否明确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核,再提交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预沟通:在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发行人及保荐人可以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线上咨询后经预约当面咨询。
(2)提交上市申请:发行人委托保荐人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及电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3)补正申请材料: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上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上交所网站公示。
(4)预披露:上交所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5)上市审核机构首轮问询:上交所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3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6)多轮问询:轮审核问询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继续审核问询:
首轮审核问询后,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未能有针对性地回答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或者交易所就其回复需要继续审核问询;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仍未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要求;交易所认为需要继续审核问询的其他情形。
(7)问询回复及现场检查:问询回复的过程中,上交所从发行上市申请已被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此外,有必要时科技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8)出具审核报告: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9)上市委员会审议(聆讯):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10)上市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5名委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就审核报告及是否同意发行上市的初步建议发表意见。
(11)上交所做出审核决定:同意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12)中国证监会注册审核: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及中介机构补充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具体流程,详见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