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误将广告牌当垃圾回收遭索赔 法院:原告随意堆放造成误解承担部分责任

来源: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文章摘要
“我在家待着无聊,身体也不太好,常年吃药,想着捡点废品卖,帮孩子们减轻点负担,谁知道他在垃圾桶旁边放的东西还有用?”商某着急地说……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我在家待着无聊,身体也不太好,常年吃药,想着捡点废品卖,帮孩子们减轻点负担,谁知道他在垃圾桶旁边放的东西还有用?”商某着急地说……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据悉,商某已年过七旬,两个儿子均已成家,且收入不低,商某和老伴觉得在家待着无聊,夫妻二人经常捡拾路边的可回收物品去卖。某日,他们将在一垃圾桶旁摆放的亚克力广告字牌进行拆解,用脚将广告牌踩破并将其中的灯线抽出准备当废品回收。广告牌所有人方某发现后进行制止,但广告牌已全部被毁坏无法恢复。方某遂报警,双方协商未果,方某便将商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诉请商某夫妻二人赔偿损失2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被告商某觉得冤枉:“他那个广告牌用了十多年了,哪还值什么钱。而且他将那牌子乱七八糟堆在垃圾桶旁边2天了,又没拦一下,也没有贴标签,谁知道是有用的东西。是他自己的问题,我不该赔偿。”方某也觉得委屈:“我门市屋内在装修,将广告牌堆放在自家门口,正准备吃完晚饭后挂上去,一顿饭的功夫,他就全扯烂了。我这个广告牌底箱是十多年了,但那四个大字是2018年才根据公司要求重新做的,当时花费2万余元,这还影响了我开业。”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某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毁坏他人财物,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方某将广告牌堆放于其正在装修的商铺门前2天左右,未作任何保护、提示措施,刚好旁边有一厨余垃圾桶,导致商某误认为系丢弃物。方某也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调解
案件承办法官钟雨锋考虑到商某年纪较大,情绪激动,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对当事双方分别进行调解。劝解方某谅解老人的无心之失,遭破坏的广告牌已使用多年,不可能按原采购价格予以赔偿,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劝商某换位思考,毁坏他人财物,别人索赔是正常的,方某因此都没能正常开业,给方某造成的损失很大,大家应相互谅解。最后该案以商某当庭赔偿方某2500元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建议子女们多与老人沟通,站在老人的角度,了解老人的种种心理需求,引导帮助老人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抽出时间多陪伴老人,有意安排老人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等,让他们的晚年生活变得丰富。更要提醒老人,无论何时何地,不能随意捡取破坏他人物品。一旦将他人物品带走或毁坏,虽无主观恶意,却已免不了民事赔偿。
法条链接
此案审理过程中所依据的法条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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