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6个亮点及解读

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市场监管总局3月15日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3月15日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建立在对2014年1月26日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的大幅度修改与完善的基础之上,是我国政府监管层面针对网络交易监管领域出台的最新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文件的公布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的网络交易科学有效监管,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对《办法》从出台背景、亮点解析、新旧法对比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亮点解析
《办法》的出台实施把握住了网络交易监管中面临的真问题、新问题,对广大利益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给出了切实有效的回应,有利于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具有以下亮点:
1、落实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
《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解析:《办法》围绕网络交易领域的核心疑难问题,以《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为依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的操作性标准。这一规定为从事网络经营的自然人主体的市场登记问题,确立了明确标准,有利于各项配套监管措施在网络监管领域的落实。同时,该项规定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关注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
(1)《办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解析: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2)《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解析:该项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对于电子商务新业态,《办法》给予了充分的回应,明确了电子商务活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范围,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与发展。
3、强化平台主体责任问题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解析:上述规定强化了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对于确保平台内经营者相关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经营者提交的相关证照、资质文件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网络交易监管中出现的身份冒用,资质造假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平台审核义务的履行是否到位,是否真正地把好了“入门关”有密切联系。同时,通过上述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平台经营者高度关注的信息报送机制问题得以明确,这为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有效监管,提供了坚实基础。
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4、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解析:上述规定是对微商以及直播电商从业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明确要求,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积极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从整体而言,在现阶段,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都得到了充分的回应。可以说《办法》的制定,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的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力度和水准。
5、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解析: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
6、严禁平台强制“二选一”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解析: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交易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在最近一段时间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特别是刷单炒信问题,流量造假,虚假营销,商业诋毁等问题比较常见。对此《办法》在第14条给予了集中的关注,明确禁止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网络黑灰产的治理以及建设健康的网络交易营商环境,是网络交易监管的重要努力方向。
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新旧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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