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七类问题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1、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 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1、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
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出借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的,其主张的债权受法律支持。出借人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应当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时效抗辩的权利,得以对抗出借人行使债权,出借人最终有可能无法实现债权。
2、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
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申请仲裁或者起诉,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3、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4、分期履行的债务该如何计算时效
借款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款人与出借人的资格认定
1、借据上载明的当事人
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主体资格。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申请人或者原告主体资格。
2、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三、民间借贷中的利息
1、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偿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只有约定有偿,债务人才支付利息。
2、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超过部分就是高利贷。
3、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4、逾期利息的计算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5、违约责任与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四、违约金与实际损失
我国的违约金以补偿原则为主,以惩罚原则为辅。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五、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2、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不履行
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出借人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性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实际履行才生效。没有生效当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七、举证责任
1、 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出借人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证。
2、借款人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3、有付款凭证而无借据
出借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借款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出借人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4、有借据而没有付款凭证
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可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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