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自治、灵活简便
整个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权。当事人享有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语言;当事人可以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审理案件,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提交和意见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共同设计符合自己需求的仲裁程序。这些意思自治权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使得仲裁程序既灵活又简便。
二、一裁终局、经济高效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一裁终局是仲裁的效率体现,既节省时间,又节约金钱,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
三、专家断案、及时公正
仲裁是有公正、独立的第三人居中裁判以解决纠纷的机制。居中裁判的“第三人”即仲裁员均为各专业领域的知名人士、权威专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从而保证了仲裁的质量和结果的公正。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四、保守秘密、保护商誉
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也可以公开,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同时又尊重当事人原则。
五、独立、规范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干预少就会增强公正性,而且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法院判决的效力是一样的,法院必须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办理案件,且有自己独立的仲裁规则及相关配套的工作规则,程序规定缜密,规范性更强。
六、国际上的广泛承认与执行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根据《纽约公约》,我国仲裁案件在世界上160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普遍接受和执行,仲裁的国际承认性及执行保障更强,便于当事人境外兑现权利。
仲裁优势
作者:十堰仲裁委来源:十堰仲裁委

一、意思自治、灵活简便 整个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