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准备立案起诉的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折算成年利率为182.5%),目前逾期期限为近一年,计算完逾期违约金发现已远远高于本金。
那么,诉讼请求中是以合同约定为主,还是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最高为主主张逾期违约金?目前实务中对于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是如何认定的?是否一定不被支持?
本文通过检索相关裁判案例,希望对此问题可以有一个解答。
1. 合同虽系真实意思表示,违约金条款的实际适用还应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2020)沪02民终562号指导性案例,该案例中主要涉及新兴网络直播行业,主播违背合同约定,在合同有限期内至竞争平台进行直播,触发违约金5000万元条款的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主播直播行业中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案例中,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利率为千分之五,但原告在起诉时即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年利率24%以内的民间借贷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
2. 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故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2022)鲁01民终725号案例中,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支付完首付款后,被告向其交付货物,但被告未按期履行,并且辩称未交货系疫情原因,但未提供受疫情影响的证据。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违约金做了明确约定,按照合同标的额10%承担违约金。最终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双方约定内容,被告需退还已支付首付款并承担10%的违约金。
3.《民法典》第585条赋予了司法机关根据实际合同履行等情况酌情予以调整违约金的权利。
在(2022)桂0603民初214号案例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结合至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交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且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5%。但原告已于2019年3月4日收房,收房过后实际损失有所减少,故违约金应按分段计算,即被告违约之日起至原告收房之日止违约金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收房后至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之日的违约金按照房屋总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
4. 关于《民法典》585条“造成损失”的理解,应不止局限于实际损失,还应考虑合同正常履行下的可得利益。
根据(2018)最高法民终355号案例中,关于违约金利率的确认,一审法院将双方约定日万分之五调成为年利率6%,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本原因在于“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造成损失”和“造成的损失”中的“损失”,不仅仅是指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仅考虑了实际损失,即资金占用费,而根本没有考虑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后信达甘肃分公司可以获得的利益,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最终按照年利率24%支持主张。
虽然《合同法》目前已失效,但是《民法典》585条的规定中,也有类似表述,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关于该条文的释义还是具有借鉴参考作用的。
综上所述,合同中约定过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论是支持、部分支持还是全盘否定,各个案例都是基于各自所产生的事实与法律关系,来得出的最终结论。主要核心还是要围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再结合合同双方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赋予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案例也会对我们研究该类问题提供有效借鉴价值。
实务中,过高违约责任是否一定不被支持?
作者:知信法务来源:知信法务

最近准备立案起诉的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折算成年利率为182.5%),目前逾期期限为近一年,计算完逾期违约金发现已远远高于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