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国籍问题主要是指仲裁裁决的国籍,是该裁决作为特定国家法律文书的一种法律上的标志,同时也是该国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
“国籍”在国际商事仲裁里有两方面意义:第一,从仲裁监督角度考虑,大多数国家的法院仅对本国仲裁裁决具有撤销权,判明仲裁裁决的国籍往往是法院撤销裁决的先决条件。第二,从仲裁裁决执行的角度考虑,一国可以根据国际公约和本国法对外国裁决施以不同的审查标准和执行方式。
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立法主流是将仲裁地(裁决作出地)作为判断裁决国籍的标准。除仲裁地标准外,仲裁国籍的认定主要还包括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标准、混合标准等。
仲裁地标准,一般是指《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本公约适用于在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地国家之外的国家领土内就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争议而作出裁决的承认“。例如,瑞典仲裁法律把一个在国外作出的裁决视为外国裁决,把在瑞典国内作出的裁决视为本国裁决,即使该案的当事人都不是瑞典居民、对争议的处理与瑞典毫无关系以及争端的实质不受瑞典法律的支配等。
程序法标准,是指仲裁庭作出该裁决时依据的是本国的程序法还是外国的程序法,至于仲裁地是否在本国则无关紧要。其用意在于扩大本国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混合标准,是指只有在本国境内并且适用本国程序法作出的裁决才是本国裁决。两项标准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本国裁决,而被认定为外国裁决进行处理。
由于各国对仲裁裁决的认定所采纳的标准不同,进而产生多重国籍裁决以及无国籍裁决。多重国籍裁决,是指某一裁决由于仲裁地国和仲裁程序适用法律的国家均主张该裁决为其各国内裁决,而排除对方对它享有管辖权。无国籍裁决,是指由于有关国家均不主张某一裁决为其国内裁决而使该裁决成为无国籍裁决。无论是多重国籍裁决还是无国籍裁决,都会给该裁决的承认、撤销、执行带来繁琐的程序负担,不利于商事纠纷的高效处理。
仲裁国籍冲突引发的问题在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是一个高度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国际商事仲裁平台,在“国籍”方面表现为当事人在选择本中心进行仲裁时,可以选择以其他仲裁机构的名义及形式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还可以请求中心主席以合适的形式作出裁决。换句话说,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仲裁裁决的“国籍”,来选择最优的裁决承认国或执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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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籍问题
作者:郭泳乐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国籍问题主要是指仲裁裁决的国籍,是该裁决作为特定国家法律文书的一种法律上的标志,同时也是该国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