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成为社会热点刑事案件之一,支持死刑立即执行和支持死缓的各方观点一再激烈交锋,其间亦有学者适时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但这一切似乎并未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最终还是核准了贾敬龙的死刑。尘埃落定之后,回望该案件的种种,笔者也有自己的若干想法,希望与关注本案的诸位分享。
当乍一看到贾敬龙案在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讨论时,笔者仿佛看见了夏俊峰、杨佳案审理时的状况。简单来说,就是某些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案件因为事出有因而得到广大民众的同情。由于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直接规制民众的警察、城管及拆迁等具体制度势必引起部分民众的不满,在出现某些极端事件后往往会形成社会舆论的倾向。在这种情形下,司法机关如何自处,其实是相当困难的。这些案件不可避免的会被贴上许多标签,涉案人员也会在不经意间被当做与制度风车对战的堂吉诃德。但是归根结底,真正公正的司法应该是努力争取剥掉这些外衣,而将一个案子放到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处理和分析的。法律也许不是所有问题的最优解,但是终究是目前这个世界上较为理想的问题解决办法。
故此,只有当我们抛开附着在贾敬龙身上的特殊标签后,才能较为理性的判断其是否应当被核准死刑。实践中,在审理故意杀人案件时,在确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如下四点往往会成为量刑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情节:
一、当事人对于矛盾激化是否具有过错
根据现有的公开资料,被害人在此前的拆迁过程中可能具有一定手段较为粗暴的问题,其拆迁的合法性也具有争议,被告人和其产生矛盾确属事出有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行为发生在贾敬龙实施杀人行为两年之前,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这段时间继续具有过错的情况下,贾敬龙在充分预谋后实施的杀人行为自然不能被认定是由当事人过错引起的。
二、被告人是否取得了死者家属的原谅
在罪当判处死刑时,被害人家属的态度有时会成为影响判决的最重要因素。在支付足够赔偿后获取被害人家属的原谅以减轻处罚,虽然不免有“拿钱买命”的质疑,但是作为代替私力救济的国家司法权力,适当体现出对个人意愿的尊重,也并无太多可指摘之处。按照本案现有的资料,被害人的家属并未表示出对贾敬龙的原谅。此时,如果法院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适用死缓,会面临被害人家属的强烈质疑,甚至会招致玩忽职守的指控,故法院一定会慎之又慎。笔者曾经处理过的一起父亲杀死女儿的案件中,手段较为残忍,但是经过努力后得到了家属的原谅,法院仅判处了14年有期徒刑。虽然此案有其自身的特殊情况,但是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家属原谅对案件结果的重要影响。
三、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现有信息,本案中贾敬龙编辑了准备自首的短信但并未实际发送,只能表示曾有过自首意愿。根据笔者处理案件的经验,自首的认定一方面需要有足够充份的证据,另一方面也不能有明显冲突的其他证据。贾敬龙案中其驾车离开的行为很难认定为有自首意愿,故法院在存疑的情况下认定不构成自首并无明显的不当。
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这个词的含义相当宽泛,同时涉及到该等行为对民众的示范性作用、对规制制度的挑战、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多种层面。按照公开的资料,贾敬龙在公开场合以较为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被害人。无论是否事出有因,如果对该等行为进行相对缓和的评价,首先会给执行拆迁任务的具体人员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其次会变相鼓励民众以较为暴力极端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遵循法律的途径。在此种价值考量下,如果贾敬龙没有其他的从轻减轻情节,判处死刑可能就在所难免了。
写到此处,笔者的观点已经表达清楚,似乎应该搁笔,但是看到很多时候法律界人士和普通民众之间的鸡同鸭讲,还是想多说几句。不管是什么样的争议,最难做到的也许就是设身处地,站在另一方的角度上思考问题。随着网络的普及,普通民众越来越多的参与了社会热点案件的讨论,但在不知不觉之间,法律界人士似乎开始与民众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对立。凡是民众开始对某些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时,下图中《LegalHigh》中古美门对民意介入司法的观点就常常被人引用,以证明民众介入司法的不当。
曾经有人说过,knowledge is power 的准确译意不应是知识就是力量,而是知识就是权力。掌握了话语权的确容易产生高人一等的感觉,普通民众和学习过法律的人也的确会有着认知和理念的不同,但是笔者认为无论何时,正义观都并不应该是一个被嘲笑的对象。我们应该要求程序正义,也应该要求司法独立,但是如果民众的观点中出现了对某个判决的不满和抗议时,应当允许民众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是简单的认为民众不懂法治而站在知识制高点上随意指摘。如果真是如此,很容易造成法律人与民众的脱节,也会进一步加剧民众对法治的不信任。任何一方力量都相互制衡,任何一方力量都不会无限膨胀,可能才真正是国家和人民的幸运。
从贾敬龙被核准死刑说起
作者:张力明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近日来,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成为社会热点刑事案件之一,支持死刑立即执行和支持死缓的各方观点一再激烈交锋,其间亦有学者适时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但这一切似乎并未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最终还是核准了贾敬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