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动迁后购买成产权房的产权纠纷处理——备位诉请的巧妙运用

来源:申同律师

文章摘要
摘要 备位诉讼制度早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诉法律体系中确立,当事人可以依据案件事实,为了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列出两个独立互斥的诉讼请求,在主位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时候,

摘要
备位诉讼制度早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诉法律体系中确立,当事人可以依据案件事实,为了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列出两个独立互斥的诉讼请求,在主位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时候,进行备位诉讼请求的审理。
备位诉请或称预备性诉请、补充性诉请,虽然我国现行民事程序法没有对之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备位诉请的有效提出与及时处理有助于在一个程序中实质性化解纠纷。邹碧华法官在其著作《要件审判九步法》中,对于备位诉讼制度的理解和应用持有开放的态度,并认为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这一制度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从笔者承办的一起案件中,为大家介绍备位诉请的实际运用。
案情介绍
齐某(男)、朱某(女)、小齐(齐某、朱某之女,1990年出生)一家三口在1994年因公房动迁安置所得上海某区一套房屋。公房承租人为齐某的父亲,户籍在册同住人为齐某母亲、齐某、朱某、小齐和齐某姐姐。因齐某姐姐户籍于动迁之前迁出,承租人齐某父亲因他处有房不符合安置资格,所以,1994年公房动迁时的安置对象为齐某一家三口及齐某母亲。安置对象共4人。2003年该房屋被购买成产权房,登记在齐某和其母亲两人名下,出资是用的齐某和朱某两人的公积金和齐某父亲的部分工龄抵扣,2006年齐某一家人的户口落户在该房屋上。齐某父母分别于2010年、2015年先后去世。
齐某共兄妹3人,因齐某在家里排行老大,父母一直跟他们居住生活,他们也对父母尽心尽孝,为父母养老送终。父母去世后,齐某一家人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过着温馨而平淡的生活,直到2021年压箱底的房产证再次被翻开。齐某一家找到兄弟姐妹想协商过户,齐某的兄弟姐妹并不同意,要依照产证分割母亲的遗产。
齐某一家认为,毕竟齐某母亲是被安置对象之一且又有产权登名,如果房产份额的1/4作为齐某母亲的遗产来分割,他们家人也能接受,但是要求按照房产份额的1/2作为齐某母亲的遗产来分割,他们接受不了。因为这样一来,对于一套价值五六百万的房子来说,1/4份额的差距也有100多万了。因协商不成,纠纷就这样产生了。
2023年6月,朱某和小齐找到了我们,给我们讲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说因为房子的事情,齐某和朱某的夫妻感情也受到了影响。在找到我们之前,朱某和小齐已经起诉了,被告是齐某及其兄弟姐妹们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案由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齐某当初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公房出售合同无效。为什么要确认合同无效呢?因为这套房子,本来明明一家三口都有份额,现在却成了齐某和他母亲共有,那么朱某和小齐的份额在哪里呢?他们要主张当初齐某背着他们母女签的那份公房出售合同无效,因为损害了他们母女的利益,她们一直以为她们母女的份额在案涉房屋里,家庭共有的份额是3/4,谁知现在家庭共有份额成了1/2了。该如何找回这不翼而飞的1/4份额呢?
一、调整诉讼策略,改变诉讼案由



  1. 从我们对案件的分析来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打起来会很难。
    94方案和95方案介绍:
    在计划经济年代下,单位会给员工及员工家庭分配房子居住,房屋产权归国家。分配的时候会有一张调配单,调配单上会记载该房屋的受配人口有哪些。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出台了后来的94方案和95方案,允许员工把单位分的公房按照成本价或者较低的价格买下产权。94方案是指1993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实施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该政策规定买下产权时,只能登记一个产权人。但事实上,买下的产权是属于调配单上所记载的所有受配人的。94方案实施后,因为不够成熟,包括只能登记一个产权人也出现一些隐患和家庭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于是很快出台了95方案。95方案是指1995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明确了家庭购房可以申请共有产权。
    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本案2003年将公房购买为产权房,适用95方案,家庭购房是可申请共有产权的。但是当时申请共有产权的时候,实施过程还是相对不规范。当时签合同时,是齐某自己去签的,没有朱某的书面授权,且只登记在了齐某和其母亲名下。为什么只登记在齐某和其母亲名下,据朱某所述,后来齐某的解释是当时的工作人员要求的,齐某就照做了。
    针对本案要想确认合同无效,主张产证上的产权人齐某和其母亲在未经朱某书面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房地产开发商达成《公房出售合同》,因签约行为存在无权处分且事后权利人拒绝追认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证明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权利的,可以主张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恢复物权,并要求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共同赔偿损失。
    那么,虽然朱某和小齐确实一直没有放弃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但是如果对方抗辩2006年办理落户时,并没有作出明确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将对我们不利。
    如果依据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权利,主张合同无效的话。本案的受让人是齐某和其母亲,把本应属于朱某和小齐的份额,私自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了。现在朱某怀疑是齐某和其母亲恶意串通,但是恶意串通的证据如何举证。后来我们申请调取当时齐某签合同的档案资料,档案馆也因年代久远缺失了。
    所以确认合同无效很难。
    一旦确认合同无效败诉,那么原有的产权登记就是板上订钉,母亲的遗产是1/2份额也无法改变了。

  2. 即便胜诉了,法院认定了合同无效,那么法院应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如果恢复到当时2003年合同无效时的状态,当时齐某母亲还没有去世,当时公房产权还是归国家所有。那么针对本案,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何处理呢?法院处理起来也会很难。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关键是案由一旦被认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院的判决除了确认有效就是无效两种结果,双方就没有了调解的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这种诉讼方案较为激进。于是经过跟朱某和小齐的协商,我们选择了撤诉,变更案由。变更为确权之诉。申请确认朱某和小齐各享有案涉房产1/4的产权份额。
    二、诉讼请求的确定

  4. 申请确认朱某和小齐对案涉房屋各享有1/4的产权份额。朱某和小齐依据动迁安置协议,作为被安置对象,享有动迁安置利益。朱某从未授权他人签订过放弃其享有案涉房屋相应产权份额的相关文件。齐某虽与朱某是夫妻关系,但是夫妻日常的家事代理权限并不包含重大财产的处分。
    但是同时因为齐某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身有一半属于朱某的份额。所以朱某的1/4份额并不受影响。
    那么主要是小齐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在哪里?
    小齐作为未成年人、被安置对象,对被安置房屋有人头和面积贡献且作为独生子女的额外面积贡献。齐某作为其父亲、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应当认为构成了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小齐的损失可以要求其父亲齐某赔偿损失。
    因此,主张朱某和小齐对案涉房屋各享有1/4的产权份额的诉请并没有什么把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那么这样一来,家庭共有份额可能还是1/2。怎么办呢?所以,我们又考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备位的诉讼请求?申请确认朱某和小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

  5. 预备合并之诉的大胆尝试。原告在同一案件中提起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关联关系、又相互矛盾的主次诉讼请求,被称为预备合并之诉。之所以如此主张,系为了防止第一位次的请求不被承认,退而选择主张第二位次的请求。此类第二位次的诉请即为备位诉讼请求。原告这样行使诉权,是用比较经济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一次诉讼,穷尽追求自己可能得到利益的路径,使自己在同一事件中受到的损失,最大限度地获得司法救济。这种对主位和备位之诉的合并,避免原告在第一个请求败诉后,再次起诉提出第二个请求,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
    针对本案,起诉时我们提出的申请确认朱某和小齐各享有案涉房产1/4的产权份额属于主位诉讼请求,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属于备位诉讼请求。但是我们的主位诉讼请求产权与备位诉讼请求居住权又不完全矛盾。并不完全符合合并之诉的要件。但是为了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我们依然大胆进行了尝试合并立案。立案时,也是跟立案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艰难立上了案。
    三、备位诉讼请求的主张——醉翁之意不在“酒”
    1.备位诉讼的依据
    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案件中提出:“两个诉讼请求虽然矛盾,但xx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6. 朱某和小齐享有居住权的依据
    朱某和小齐作为共同居住人及被安置对象,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制度,规定居住权的取得依据应为合同或遗嘱,但实务中不乏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确认居住权的案例存在。比如案例(2022)京02民终6889号中,二审北京第二中院观点,“案涉《xx就地安置合同》中明确载明应安置人口中包括A和B,其二人作为安置对象应享有案涉房屋的安置利益,该权益可通过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的方式实现,与C系案涉房屋产权人以及其继承人享有案涉房屋继承权的内容并不矛盾,亦不能作为排除A、B享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之合理理由。”
    该案既无居住权合同也无所有权人遗嘱,但法院最终依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应安置人口,认定所有权人之外、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内的其他应安置人口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所以对于我们的备位诉讼请求有了更大的信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7. 我们选择这样的立案策略,主要也是为了促进与对方调解
    因为小齐今年才30多岁,即便没有房屋产权,如果享有对案涉房屋永久居住权的话,那么将大大影响该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四、开庭——如愿调解结案
    果然,开庭时法官也比较给力,是以实际解决问题,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导向的法官。当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法官直接说,“本案不就是分钱吗?那我们就来协商一下分多少钱的问题吧。”经过与对方一下午的极限拉扯和法官的加持,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产权归齐某和朱某共有,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齐某为了在妻子朱某面前表忠心,将房产份额的90%登记在朱某名下,自己占比10%。这个结果和支付折价款的金额,各方当事人都很满意。更是让齐某和朱某的夫妻感情直线升温。
    五、继承过户中的税费问题
    房产继承:当房屋所有权人或部分产权人死亡后,其房屋或相应份额作为遗产被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依法取得。经法院诉讼过户,涉及到的税费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不同地区的税费标准有所不同。以笔者承办的案例为例。
    继承过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需要缴纳的契税因法定继承和遗赠有所区别。法定继承免契税,如果是遗赠,需要缴纳3%的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针对本案,案涉房屋原产权人是齐某和齐某母亲各占50%份额,调解协议约定齐某占10%和朱某占90%。因为朱某和齐某母亲是婆媳关系,如果齐某母亲名下的份额直接到朱某名下,相应份额会按遗赠收取3%的契税。如果诉讼中明确“齐某继承母亲名下的50%的产权份额,其他继承人xx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获得齐某支付的补偿款xx,并且齐某自愿通过配偶关系变更让与90%的房屋份额给朱某……”可以免征契税。
    本案我们最终帮当事人只付80元工本费过了户。
    不同地区的税费标准有所不同,建议大家提前了解当地的税费标准,提前做好约定和安排。
    六、案后总结
    通过本案的办理,我们得到的启示如下:

  8. 诉讼策略和诉讼方案对一个案件的走向或成败至关重要,能让山穷水尽的案件柳暗花明、重获生机。

  9. 预备合并之诉的大胆尝试,备位诉请的提出,为达成调解起到了一定的帮
    助。也正因为有了聪明的对手,看穿了我们醉翁之意不在“酒”,才为后续双方达成调解打下基础。

  10. 通过调解的案件,关于后续执行,要想得更多更远。调解笔录最好显示调解过程和步骤。

  11. 充分了解当地房产过户税务部门的计税标准,不同地方标准不同。关于税费的承担提前约定好。

  12. 律师和法官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为了解决社会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力争做到案结事了,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出一个息诉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需要法官的智慧。律师需要做好法官的助手。本案能够调解离不开法官的大胆和智慧。本案法官干脆、利落,能够直接看透事务的本质,调解方案直达原被告双方需求,通过调解把继承一并解决了,并且原被告夫妻双方共有案涉房屋,给其他继承人折价款,一步到位,使得本案圆满解决。
    90年代动迁安置至今,齐某、朱某一家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如今那颗无处安放的心,终于在这个房子里有了着落。恭喜他们!
    一个圆满的案件离不开当事人的充分信任,更离不开当事人的充分配合。本案的当事人母女二人谦和、善良,一直给予了律师充分的信任和极大的鼓励和支持。我们作为律师也一直保持善良以待、职业操作、温情陪伴。正是因为有了她们的鼓励、配合和信任,才让我们的办案更有力量、更有温度。案件最终取得了圆满的结局。
    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病因”;不同的“方案”,不同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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