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企业要破产了?
执行中的债务人申请破产了?
天啦~我被申请破产了,
这是要game over的节奏吗?
破产,死亡游戏,向死而生或是加速死亡……
企业破产是推动市场经济、促进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的基础法律制度。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破产基本法律制度。
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执转破的相关内容,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完整、详尽的程序转换规则付之阙如,也基本束之高阁。
2017年1月20日,最高法《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6大部分、21条,相对具体的规定了执转破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等内容。企业破产,尤其是执转破在我省实践业务开展中才逐渐受到重视。
饶是如此,无论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相关合作方,对破产的认知和了解均有限,自今日起,我们将以专栏形式,尽可能详尽地向大家介绍:那些“破”事儿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破产典型的三种方式,即重整、和解和清算。
我省长期的实践现状是,考虑到社会稳定性,非公企业破产非有重大情况,不予执行。
首先,要帮助大家捋清楚,破产都有哪些类型?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破产程序进入之后,分为:重整、和解、清算三条路径。其中,重整与和解,在实施过程中,均有可能转为清算,最终以“重整失败”、“和解失败”导致清算而告终。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强制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进行债务人营业充足与债务清理,以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债权和企业物权相结合,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点。
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下面,以两张图片对三条路径进行比较:
图1:
图2:
你造吗?破产中的重整、和解、清算都是什么东东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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