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发展回顾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2015年,我国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总体来说,这些新法规以及修改的内容体现了政府放宽外资准入,简化外商投资程序的决心。

2015年,我国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总体来说,这些新法规以及修改的内容体现了政府放宽外资准入,简化外商投资程序的决心。但是,外国投资者在欢迎该领域的积极变化的同时,也表达了对外商投资限制加重的担忧。[1]例如,《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规定了更加全面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制度被认为可能成为中国限制外商投资,保护国内产业的新手段。[2]
概括来讲,2015年外商直接投资领域重大的法规发展情况如下:
为外国投资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给予外国投资者准入前的国民待遇,简化外商投资监管法规。
改革外汇登记和资本金结汇制度:简化外汇登记要求,便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减少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开放制造业和服务业,计划实施全国性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简化政府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政府审批流程,取消部分审批要求。
以下是详细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国投资法草案。若该草案得以实施,将取代中国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草案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进行规定,而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要求。草案还引入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该制度可能进一步减少对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但是草案同时引入了更全面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而且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了更繁琐的主动报告要求。另外,我们注意到草案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对待与之冲突的外商投资法规。
草案的要点包括:
重新界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引入“实际控制人”[3]的概念,以此判断特定投资主体是否构成外国投资者以及特定投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外国投资。
修改逐案审批制度:将现行的逐案审批制度改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该管理模式下,除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的行业以外,外国投资者享有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待遇。
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建立安审联席会议,对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安全审查应当考虑的因素为外国投资对国防安全、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和网络安全、国家经济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影响。另外,针对国家安全审查的决定,外国投资者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草案要求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实施前或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交外国投资事项报告(如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基本信息);在前述外国投资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提交变更报告;以及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向社会公布外商投资相关信息。但草案并未明确公布的信息范围。
VIE结构的处理:草案将协议控制(“VIE结构”)界定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草案正式生效后,采用VIE结构的外国投资将受到草案的管辖。而对于草案生效之前已存在的VIE结构,草案说明中提出了三种处理方案。
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2015年3月10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了《2015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的来说,2015版目录减少了对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从条目上看,相比于2011版目录,2015版目录的限制类条目从79条减少到38条。有“中方控股”要求的条目从44条减少到35条,有中外“合资、合作”要求的条目从43条减少到15条。从行业上看,制造业和服务业进一步放开,如放宽电子商务的股比要求,将房地产和名优白酒生产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将建筑设计、养老机构列入鼓励类等。但是就某些特定行业领域,限制有所增加。例如,网络出版服务首次被列入禁止类条目,学前教育首次被列入限制类条目。而这二者之前属于允许类条目。
3. 修订外汇相关的法规
中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逐步放宽外汇管制,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发布了两部重要法规,分别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3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19号文)。前者简化了外汇登记的要求,后者便利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结汇。其要点如下:
13号文。13号文最大的亮点是将直接投资项下的大部分外汇登记权限下放至银行,理论上简化了外汇登记的程序,减少了政府干预的可能。尽管如此,外管局仍会对外汇登记进行事后监管。13号文的要点如下:
简化境内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内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管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事后间接监管。
取消部分登记或备案要求:13号文取消了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及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改外汇年检为存量权益登记:将外汇年检改为通过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我们注意到,与之前的外汇年检相比,存量权益登记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进行境外投资的境内企业。
19号文。要点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可将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的资本金根据实际经营需要随时在银行办理结汇。这一规定有助于外商投资企业规避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便利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除原币划转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允许普通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19号文废除了142号文[4]关于禁止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普通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规定。但现实中,由于经营范围的限制,普通外商投资企业依旧很难以结汇资本金进行股权投资。
4. 简化政府行政审批程序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使现行法规与注册资本制改革相适应,国务院和商务部于2015年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包括:《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11号决定)、《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27号决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号决定)。
11号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及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27号决定。该决定取消了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其要点包括:
统一适用:如最终实施,该条例将统一适用于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项目、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内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项目三种情形。目前,这三种投资类型由不同的法规进行调整。
对大多数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制: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按规定核准外,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
建立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汇集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等重要信息,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5]
2号决定。为推进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减少外商投资的限制,商务部出台了2号决定。其要点如下:
取消了对部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例如,取消对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要求。
取消对部分公司缴纳注册资本期限的限制:例如,取消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的要求。
取消部分以缴足注册资本及通过年检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的情形:例如,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公司自身应当缴足注册资本的要求。
5.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2015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意见”),旨在建立适用全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而为所有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及透明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对限制准入事项,市场主体获得准入许可或者符合准入条件方可进入。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根据该意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首先在部分地区试行,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1. 自贸区新规
    继上海自贸区之后,广东、福建、天津自贸区也于2015年4月相继成立。自贸区作为中国经济改革和制度创新的试验田,其试点的某些制度已经成功扩展至全国,如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在设立新的自贸区的同时,国务院出台了三部适用于所有自贸区的新规。其要点如下。
    《自贸区国家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自贸区国家安全审查办法规定了自贸区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及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将负责自贸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自贸区负面清单》。自贸区负面清单旨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减少市场准入壁垒,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可预期的投资环境。较之上海自贸区2014年负面清单,自贸区负面清单中的特别管理措施减少到122条(共减少了17条)。
    《自贸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其要点如下:
    引入在线登记备案制度: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自贸区“一口受理”平台提交设立企业申请、企业变更事项申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在线办理备案登记。
    引入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在备案、登记及投资经营等活动中所形成的信息以及反映其诚信状况的信息,将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对于备案信息不实,或未按规定填报年度报告的,备案机构将把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注释
    [1] 2015年,我国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总体来说,这些新法规以及修改的内容体现了政府放宽外资准入,简化外商投资程序的决心。但是,外国投资者在欢迎该领域的积极变化的同时,也表达了对外商投资限制加重的担忧。例如,《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规定了更加全面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制度被认为可能成为中国限制外商投资,保护国内产业的新手段。
    [2] Anna Elshafei, China’s Draft Foreign Investment Law Could Be a Game Changer?, Millercanfield (June 8, 2015), http://www.millercanfield.com/resources-448.html.
    [3] 在外国投资法草案中,实际控制人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企业的自然人或者企业。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颁布并实施。
    [5] 根据国务院于2014年06月14日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国将于2020年之前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将收集并记录社会成员的诚信信息,并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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