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遭遇家庭暴力的权利救济

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重男轻女的不平等观念在中国人的思想里一直都是根深蒂固的。但今天的话题却与之相反,“耙耳朵”一词远近闻名,对于川渝地区的人们来说更是再熟悉不过。

引 言
重男轻女的不平等观念在中国人的思想里一直都是根深蒂固的。但今天的话题却与之相反,“耙耳朵”一词远近闻名,对于川渝地区的人们来说更是再熟悉不过。“耙耳朵”一词是四川、重庆等西南地区的特有方言,指家庭关系中,被妻子在经济等方面所控制,对妻子很畏惧,言听计从的男人。该词在川渝地区盛行,从某种程度也反映出了川渝地区女性的“家庭地位”。提到家暴,公众的第一印象在很大程度上会认为是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但在现实社会中也不乏女性对男性的家庭暴力。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过家庭暴力,这个数据可能让大家大吃一惊,原来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也是如此之高,婚姻中的施暴者都应当受到谴责。但更重要的是,被家暴一方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一、何谓“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一词最早出现在1995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婚姻法》2001年修改时也将家庭暴力一词写入该法,但均未对家暴一词的概念予以界定。直至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2016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完善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即“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不难看出,《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情形又增加了,即对被施暴者的经常性谩骂和恐吓行为也能被认定为家暴情形。为什么会将该情形囊括到家暴行为之中,其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暴力的本质不在于对被施暴者的肢体暴力而在于对被施暴者的控制,而控制包括行为控制和言语控制,为了规避通过言语暴力来控制被施暴者,《反家庭暴力法》也就扩大了家暴的认定范围,并且从近年来所发生的多起“PUA”导致的家庭惨剧中也能看出言语暴力的危害,厦门一男子王某就因遭受其妻小莉的精神控制而起诉离婚,法院最终也认定小莉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而判决离婚。因此将言语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的一种类型有其合理性。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妇联可以作为其维权之矛。但对于男性遭受家暴,有没有“男联”呢?在思考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妇联成立的原因进行阐明。妇联最早成立于1949年3月,原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妇女的社会地位较低,为了促进男女平等,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妇联应运而生。从一定程度而言,妇联的成立是具有很大部分的历史原因。对于男性而言,由于其一直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因此就没有单独成立“男联”来保护男性的利益,这并不是男女不平等的体现,反而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一种落实。那么,有没有专门针对男性遭受家暴而成立的保护组织呢?答案是有的。2017年3月8日,沈阳市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正式向男性开放,该中心虽有一个单独的房间作为男性家暴庇护所,沈阳的男性家暴受害者多了一个临时的“避风港”。但该庇护所并未接收到多少男性受害者的求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可能男性更加要面子,在遭受家庭暴力行为之后很少求助于机构。在此,我们也呼吁,不论男女,都应到对家庭暴力说“不”!
二、男性遭受家庭暴力之根源
在实践中男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比较复杂,并且各个地区男性遭受家暴的比例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东北地区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相对来说会高一些,与大众熟知的“东北大老爷们儿”的印象可谓是大相径庭。究其根本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女性的地位不断提升从而导致一定程度上的女强男弱。
正如前面引言中所谈到的,虽然重男轻女的现象一直都是存在的,但近年来随着大众观念的转变,男女平等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在某些地区,女性的地位甚至超过了男性。家庭地位的提升有可能导致女性对男性的控制,从而酿成家庭暴力的惨剧。
2.男性入赘导致被家暴。
在传统的父系社会中,入赘的男方一般是经济能力较差,而女方相对富裕且没有兄弟(或者兄弟已殁、出家、残疾致不能继后),因此社会上也时常轻视入赘的男子,通常认为其没有谋生的能力,从“倒插门”的俗称也不难看出对入赘男子的社会评价。男性入赘的情形导致女性在家庭中的话语权更大,也有可能造成男性被家暴。
3.丈夫过度宠溺妻子。
这个原因可能让大家感到有些意外,丈夫宠爱妻子怎么还会导致被家暴呢?看似匪夷所思的事情在实践当中却真的发生了。2019年4月13日,安徽省庐江县城某村就发生了一起案件,一男子吴某被自己的妻子罗某用水果刀捅死,原因是吴某回家时忘了给罗某买鸡腿。记者走访吴某的亲人得知,吴某和罗某结婚后,对罗某非常爱惜,一直娇惯她,儿女出生后,罗某变得更加骄纵,在家里都是妻子说了算。吴某的表哥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即使被罗某扇耳光,吴某也不敢动。由此可见,过度宠溺妻子也是导致男性被家暴的原因之一。
三、遭受家庭暴力的权利救济途径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看,家暴受害者享有如下权利:
1.收集家暴证据,及时报警。
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的事实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身体伤痕和现场打砸的照片、录像,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时的录音。
(2)若施暴者有悔改的表现,可要求其写保证书、承诺书或者悔过书,这些都可以作为家暴证据。
(3)证人证言,目睹家暴发生的未成年子女、亲友或者邻居都可以请其作证。
(4)如果施暴者通过QQ、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媒介实施威胁、恐吓行为的,可以将其截屏保存下来,条件允许的话,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5)因家暴而就医时,保存好病历资料和就诊花费票据。
(6)村(居)委会、反家暴社会组织等的调解记录。
2.申请人身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通过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前两个条件是比较容易达成的,关键在于第三个条件,即有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而该条件的达成关键又在于证据的固定,由此可见,遭受家暴后固定证据是非常必要的。
3.起诉离婚并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且根据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4.追究施暴人的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5.寻求刑事救济。
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可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除了虐待罪和遗弃罪,施暴者还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非法拘禁罪等。



  1. 要求固定和保存证据。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接警到现场后,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要求其做好接处警记录。受害者到医院就诊时,有权要求医院进行及时救治,并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接到过受害者投诉的妇联和社区自治组织,在有必要时应该为其出示相关证据。

  2. 要求司法鉴定。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者有权要求对自己所遭受的伤害做出司法鉴定。如果受害者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3. 获得法律援助。
    很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在这些地方,符合当地经济困难标准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4. 保护隐私。
    无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律师和其他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均应尊重受害者的隐私,未经明确同意,不得将受害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以及其他能导致其被认出的信息公开。

  5. 避免二次伤害。
    无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律师和其他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均应采用适当的语言和行动,避免暴力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
    小 结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切勿以爱之名将家暴合理化。男性权益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同样受到保护,当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勇敢地站出来,不要碍于“面子问题”而将其放纵。良性沟通是婚姻健康的良药,勇敢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如果真的遭受了家暴,不可放任,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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