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对现有商标的延续和防御性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的情形。第四条的立法意图在于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第四条在适用过程中不应矫枉过正,伤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和合理使用商标需求但申请的绝对数量较大的市场主体。申请人累计申请商标的数量只是一个参照标准,而非绝对的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判断的因素。当申请人已经有合法的在先注册且该商标经过使用一定的影响的情况下,在与其现有商标的商品相同/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现有商标主要显著部分相同/近似的商标,属于对现有商标的延续性和防御性注册,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该判决有助于完善相关司法实践中《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例外情况的适用条件,规范该法条的适用。
裁判文书摘要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对现有商标的延续和防御性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的情形。第四条的立法意图在于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第四条在适用过程中不应矫枉过正,伤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和合理使用商标需求但申请的绝对数量较大的市场主体。申请人累计申请商标的数量只是一个参照标准,而非绝对的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判断的因素。当申请人已经有合法的在先注册且该商标经过使用一定的影响的情况下,在与其现有商标的商品相同/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现有商标主要显著部分相同/近似的商标,属于对现有商标的延续性和防御性注册,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该判决有助于完善相关司法实践中《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例外情况的适用条件,规范该法条的适用。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京73行初15009号 | |
案由 |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 |
合议庭 | 审判长:陈栋 人民陪审员:刘维 人民陪审员:李亚平 | |
法官助理 | 管蓓蕾 | |
书记员 | 金婷婷 | |
当事人 | 原告: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北控科技大厦4层416B室。 法定代表人:简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艾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 ||
裁判结果 |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63560号关于第57876806号"嗨体御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判决已生效) | |
涉案法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