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依法前往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勘察事故现场、并结合专业鉴定机构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被定义为证据使用,但正是因为这份证据承载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追责的基础,承担不同的责任意味着负担不同的民事赔偿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中的证明力如何界定、是否能作为法院判断事故各方责任的直接证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救济,系一直以来倍受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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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全部适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有所区别。而且,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事实的认定仅具有参考价值,责任的分配与过错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不应仅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案件事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不同影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除了设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之外还强调了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的保护。对公民人身、财产的保护体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民法典》颁布后在侵权责任编用一章篇幅规定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所以在民事案件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于事故责任往往各执一词,而交警部门会根据事故发生的现场,确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实践中,如果一方不接受交警部门调解或调解难以达成的,通常会形成诉讼纠纷,而无法调解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事故责任划分的不认可。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会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大小,划定相应的民事赔偿。
涉及刑事案件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尤为关键。通常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来侦办,但在道路交通领域,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通常发生交通事故后也是由交警部门先行勘察,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之后,如已构成刑事犯罪则移交检察机关。尤其存在死亡或重伤的情况时,事故责任认定成为了入罪与出罪的重要依据,例如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的多样性,很多时候无法还原真实发生的情况,交警部门更多的是通过现场勘察以及司法鉴定来还原事实,然后根据相关的规范作出责任认定。这个过程既有客观的事实也有主观的判断,尤其是在没有明确的标准规范的情况下,主观臆断或者外部干扰往往影响责任认定的客观性,也是导致入罪出罪不公正的主要原因。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同时也与民事赔偿的数额密切相关,承担了刑事责任意味着交警认定其更多的交通事故责任,同时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锤定音实质性地影响着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否。当事人对于责任认定持不同意见除了申请复核之外缺乏更多的救济途径,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交通事故责任处理应具有明确的标准与有效监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人为性,也是影响纠纷解决速率的障碍。众多学者认为,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能缓解交通事故责任分配不公的问题,但此举必然会将纠纷解决的复杂化,也会加剧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此,在事故处理的核心环节“责任认定”上,统一认定尺度,增强事故责任的可预测性和认定责任的可操作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发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增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救济、监督途径,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是解决争议的有力手段。现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唯一救济途径就是申请上级机关复核,如果没有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当事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只有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监督体系,亦或明确其效力范围,使当事人能切实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才能解决纠纷,也能有效降低诉讼发生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对案件事实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虽法律指出可以通过相反证据将其推翻,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少之又少,绝大多数的法官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采纳意见。行政机关的职权应置于阳光之下,加强监督。交通事故原本是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交通行为中发生的纠纷,其最终的法律责任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认定,这或多或少影响了法院行使审判权。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分析
作者:夏铁源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交警部门依法前往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勘察事故现场、并结合专业鉴定机构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被定义为证据使用,但正是因为这份证据承载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