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俗闹婚:玩笑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在哪?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今年三月,一男子在自己儿子的婚礼上搂抱新娘儿媳,并作出“亲吻”动作,虽然男子事后解释称此举只是为迎合当地风俗的“表演”,但仍然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

今年三月,一男子在自己儿子的婚礼上搂抱新娘儿媳,并作出“亲吻”动作,虽然男子事后解释称此举只是为迎合当地风俗的“表演”,但仍然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有关事件的各种揣测、辟谣,闹得沸沸扬扬;而近日一起被法院宣判的官司,竟是因一位新郎的好友婚礼现场闹婚,造成新郎伤残。低俗闹婚现象越闹越离谱,不仅让新人感到难堪尴尬,有的还侮辱人格尊严,甚至闹出人命。
闹婚又称“闹新娘”也称“闹洞房”,是中国民间自古就保留下来的婚礼娱乐方式,是对新婚夫妇的一种祝福表现,可以说为了渲染结婚气氛。闹婚在中国的婚礼习俗中由来已久,这种在封建时期用来增进因缺少婚前交往而“盲婚哑嫁”的新婚男女感情的传统婚俗从古一直延续至今。如今,闹婚的实际意义早已丧失,但在现代的中国婚礼中闹婚习俗却从未中断,甚至演变成为失控的“恶俗游戏”。
近年来,低俗闹婚越来越多,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原本适度增加热闹喜庆氛围的传统习俗,却充斥着粗俗暴力、越来越不顾底线,最后变了味。
有网友评论:
乐莫:热闹不是耍流氓的借口,习俗更不是恶俗的挡箭牌;
l 虎克船长:闹新娘是轻松活跃气氛,理应互相尊重,不应过分低俗;
l 郭静飘起来:结婚都是高高兴兴,遇到这种低俗闹婚,只顾自己高兴凑热闹,不管新人是否乐意,是不是不妥;
l 静守岁月以待流年:这种低俗的婚闹何时休?这种低俗风气,应该严令禁止,因为让人觉得恶心;
l 红红-hao:最近看到太多的低俗婚闹新闻,搞得我都不敢结婚了;
l 溪流淙:我跟我所有的朋友都一致决定,无论谁结婚都不准闹。这种恶心的风俗一定要改掉,明明有那么多好玩又有趣的游戏,偏偏热衷最恶心最低俗的,就是满足自己流氓私欲,还不用犯法不被追究。
从传统民俗角度看,闹婚作为婚礼仪式的组成部分,可以活跃现场气氛,让整个婚礼喜庆而浪漫、有趣而温馨。但凡事过犹不及,一旦婚礼变成了“婚闹”超出了原本的限度,非但不能继承好传统习俗,反而破坏了基本的文明风尚,甚至引发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
民事侵权
《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都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一旦受到侵害,其责任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法总则》将民事权利予以细化,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任何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或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人都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承担连带责任。闹婚行为一旦过头,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违法
在闹婚中,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就会构成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事犯罪
低俗闹婚行为时常充斥暴力、黄色等情节,很容易构成相关刑事犯罪,比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当婚闹行为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可处婚闹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婚闹行为造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婚闹行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婚闹行为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婚闹现场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众场合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均可以寻衅滋事罪追责。
如果你在参加婚礼时遭遇了低俗闹婚行为的侵害,一定要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视频、音频、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治疗单据等等,报警或者起诉维权,让那些道德和法律底线欠缺的人受到应有惩罚。建议,应倡导文明婚礼,抵制低俗闹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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