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官方表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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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无效,用人单位仍应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未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1.

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无效,用人单位仍应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未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1.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是否有效?
2.用人单位是否需承担未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补偿?
【案件事实】
2006年9月13日,劳动者王某某入职用人单位工作。
2018年6月19日,王某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及拖欠加班费为由离职。离职时,用人单位尚欠王某某工资2818元未发放。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9月10日,用人单位通知王某某准备材料办理社保手续,但王某某书面申请不参加社保,称已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并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同时保证不会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主张经济补偿金。
此后,王某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及拖欠加班费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6889元等请求。
【裁判意见】
1.原二审法院认为
王某某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的证明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方面,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随时有权要求补缴社保。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属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本案中,王某某多次书面申请不缴纳社保,表明其自愿放弃社保的主要原因是个人意愿。若支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行为负责,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因此,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成立。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王某某对书面申请不缴纳社保的事实无异议,且认可签名的真实性。在王某某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下,其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未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分析】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法律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不得因劳动者承诺而豁免。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者虽不能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补缴社保及滞纳金的责任。
本案具有典型性,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避免因劳动者个人承诺而忽视法律责任,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劳动者若事后反悔,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缴社保,但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索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再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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