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问税法实务:税务稽查的应对与救济

来源:海问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税务规定巨细繁杂且不时变动,企业税务合规的风险和成本居高不下。针对潜在的税务合规风险,税务机关往往通过执行税务稽查程序,查税款之漏,补财政之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税务规定巨细繁杂且不时变动,企业税务合规的风险和成本居高不下。针对潜在的税务合规风险,税务机关往往通过执行税务稽查程序,查税款之漏,补财政之缺。
当企业面临行政权优位的税务稽查时,有的企业"听天由命",有的企业"疏忽大意",有的企业"遮遮掩掩",有的企业"心存侥幸",有的企业"据理力争"。
在实践中,税务稽查的实施并不意味着被查企业在税务问题上必然存在违规行为;即便存在税务违规行为,视具体情节,并不意味着企业必然应受处罚;即便存在应受处罚的情节,并不意味着企业必然应受重罚。
就税务稽查的起因而言,有的是因为相关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未受查,如果税务机关不及时执行稽查程序,税务追溯期将届满(此谓"日常稽查");有的是因为相关企业在税务机关进行特定涉税指标监测时,相关指标异常,税务机关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排查涉税风险(此谓"专项稽查");有的是因为相关企业的税务违规线索被提交、转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责任针对特定的税务风险进行核实、查处(此谓"专案稽查")。针对不同的稽查类型和稽查起因,企业有必要区别对待。
经过税务稽查,根据具体情况,税务机关会给予不同的处理:有的企业"获得合规结论",如释重负;有的企业被查定"确有违法事实",根据具体的情节,"需纠正违法事实",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给予行政处罚",甚至"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面对税务稽查,明智的企业应配合稽查。在配合稽查的过程中,企业如能遵循和运用"税收法定原则"及具体的税务实体和程序规则,有利于与税务机关形成良性互动,有利于稽查尽早结案,有利于自身的合法税收利益得到妥善维护,有利于企业"放下包袱,安心经营,聚精会神向前看"。
在下文中,我们就税务稽查的"起(缘起)、承(办案)、转(信息交流)、合(与税务机关的互动)"与大家分享我们的一些观察和思考,谨供参考,并期待启发进一步的讨论。
一 、税务稽查剖绘
首先,企业有必要较为全面地了解税务稽查的机理(缘起、规矩、利害),以便为后续妥善应对打下认识上的基础。为简明起见,我们在下面以表格形式简要列示税务稽查的相关"要点":

税务稽查诸要点

诸要点的具体内容

稽查的种类、起因

(1) 日常稽查:对纳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常规检查(例行公事)

(2) 专项稽查: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事出有因)

(3) 专案稽查:根据举报或者上述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个案检查(责无旁贷)

稽查事项范围

(1) 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

(2) 纳税人生产经营涉税活动的合法性

(3) 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

稽查涵盖期间

(1)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在3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2)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即,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期不受限制

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

(1) 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 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3) 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4) 对于专项检查,凡属于该行业的,一律纳入检查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局下设专门的税务稽查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系和协作,交流与共享信息,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但分别作出稽查处理决定

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及内部分工

(1) 稽查流程4环节: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执行

(2) 税务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上述稽查各业务流程

稽查人员的主要权力

(1) 询问有关问题和情况

(2) 责成提供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3) 检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4) 在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 查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稽查人员的主要义务

(1) 保守被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但是,税务违法信息不在保密之列)

(2) 如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回避

(3) 遵守法定程序、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4)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权利

1)知情权(2)申辩权(3)违法行为举报权(4)听证、复议、诉讼权(5)损害求偿权(6)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足额纳税的义务

(2)配合税务机关合法合理要求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稽查的法律后果

被稽查对象有如下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2) 拒绝或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 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

(4) 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行为(兜底条款)

税务稽查的处理结果

(1)被查对象税务合规的,发给《税务稽查结论》以结案

(2)被查对象有违法事实,需纠正,但不予行政处罚

(3)被查对象有违法事实,需纠正,且应给予行政处罚

(4)被查对象(包括企业的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税务稽查的工作时限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1)税务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2)稽查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i)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ii)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由上述规定可知,税务稽查的办案流程如果无法在75日内完成,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获延长。对于延长期的上限,工作规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 、税务稽查过程中的纳税人方法论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纠正和儆诫违法行为,追征所欠税款,重新安定征管秩序。为了实现这些目的,税务机关须依法行事,即,不仅应依据税收实体法规以定性及定量所欠税款,而且还应遵循税务稽查的程序性规定,合法获取涉税信息、充分听取申辩意见、合理判断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及程度、在法定幅度内审慎作出处罚决定、依法参加复议/诉讼等程序。
因而,不论是对日常稽查、专项稽查,还是对专案稽查,纳税人都应非常重视,谨慎对待,既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合法合理的稽查流程,又明智稳妥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以下几点是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
1、在合法与合理的范围内,积极配合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
税务稽查局作为税务局的直属部门,与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分司不同职责。在稽查局介入(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隶属于税务局征管部门的税务专管员对稽查案件的案情及处理结果一般并不介入,在实践中,每一起税务稽查案件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均应遵循分工制约原则,由稽查局专门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前述工作。因此,相较于熟悉企业日常涉税操作的税务专管员而言,特定的税务稽查人员需要尽快熟悉企业的情况,在符合稽查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他们迫切希望尽快"进入状态",准确探知纳税人的税务合规或违规情况。
一般而言,税务机关选派的税务稽查人员是富有业务经验的税务人员,他们在日常的业务中往往积累了丰富的税务知识,期待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识别税务风险,查补税务漏洞,惩前毖后。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与稽查人员接洽时,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和配合,以期在遇到实际困难时,获得稽查人员一定的理解和宽待。从情理上讲,在受到尊重的情况下,稽查人员在内部汇报、过会审批时,对于纳税人提出的申辩意见有可能会进行更为充分的考虑,更为完整地予以转达。
2、对于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要求,予以妥善回应和对待
稽查期间合法性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此,如果少交或未交税款是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而引致的,那么,纳税人在补税后可免于加收滞纳金;超过3年期限的,税务机关无权查补前述税款。
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而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累计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长到5年。这就意味着,除了偷税、抗税、骗税等追征期不受限制的情形,税务追索期最多是5年。
至于追征期不受限制的偷税、抗税、骗税等情形,这些情形的定义相对是比较明确的。一般而言,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不得适用无限期追征的规定。
税务稽查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税务稽查过程是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征管互动过程,由于税务稽查人员的配置、经验和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在稽查过程中,稽查团队在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的意义上有时未完全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从而可能因疏忽大意而造成违规违法的后果,或者因故意追求而造成违规违法的后果。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拥有知情权、申辩权、违法行为举报权、损害求偿权等基本权利,对于稽查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明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例如,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不出示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又如,稽查人员未在询问后及时制作询问笔录并请被询问人核实、签署询问笔录的,该询问笔录的形成过程即存在程序性瑕疵。再如,稽查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违反该规定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将受到损害。在被查对象就税务稽查过程和处理结果与税务稽查机关存在分歧时,上述稽查程序的瑕疵性对于申明被查对象的自我辩护立场、维护被查对象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潜在的听证、复议和诉讼程序中,稽查程序的瑕疵与否对于审案人员判断是否采信相关证据及如何运用相关证据具有重要意义。
3、特别地,被查对象须谨慎对待稽查人员要求书面确认的任何文件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可能会不时要求被查对象就相关涉税问题出具书面说明,此外,稽查人员还可能会将其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查对象,要求被查对象予以确认(签字/盖章)。对于前述书证的出具和确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严谨对待,一方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身出具相关文书时,应如实陈述事实,道明原委,避免遗漏重要的辩护观点和事实(理据);另一方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为稽查人员准备的待确认书证所反映的事实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应向稽查人员提出修正意见,稽查人员不予修正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在相关文档上注明异议情况,并可另备说明文档予以补充(补正)说明。
税务稽查机关设立专门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各业务流程,因此,就稽查的审理过程而言,考虑到审理人员一般依赖现场稽查人员搜集、整理、传来的各种证据来判断税务违法行为的有无和轻重(即,"书面审理"),所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前述书证的形成过程中,如能充分、完整、真实、准确地申明涉税事实和自己的辩护理据,将有利于审理人员更为客观、合法、合理地作出判定。反之,如果在前述书证的形成过程中遗漏了重要的涉税事实和辩护理据,那么,审理人员作出相关判定时,就可能会更容易囿于手头证据的局限性,作出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存在瑕疵的结论意见。
正如某税务机关所指出的,"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其中,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的实现,一方面要靠税务机关本身的"一碗水端平",另一方面,也要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的"据实相告"、"据理力争"。
举例而言,对于一家大体量企业和一家小规模企业而言,在欠缴税款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大体量企业不向税务机关充分申明自身应交、已交税款的数量级别,不充分和及时申明所欠缴的税款占自身应交税款比例的"低占比性",以及不合规业务数量占全部业务数量的"低占比性",那么,税务机关在定性涉税不合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时,就可能会在合理性的判断方面失衡走偏,从而可能作出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处罚决定。特别言之,对于特定的税务不合规行为,在50%至5倍的税务处罚幅度范围内,上限罚款金额是下限罚款金额的10倍,"过罚相当"与"过不当罚"、"罚不当过"相比较,其经济利益影响的差异程度无疑是巨大的,因而,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此种情形中的不同运用结果,可能会对纳税人产生差异巨大的不同的经济影响。为此,纳税人不得不慎重,不得不严肃,不得不"据理力争"。而前述理据得到运用的最好的方法,是用书面证据固定下来,以有利于税务机关内部的有效传达、转交和考虑。
三 、税务稽查结束前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
1、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51条、53条的规定,拟对被查对象作出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的(如,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稽查局应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被查对象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稽查局应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各地有的出台了相关标准,例如,《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将其界定为"对公民处以超过1千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湘国税函(1996)212号)将其界定为"对个人给予罚款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处罚,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罚款1万元至5万元以上的处罚"。
鉴于在本阶段稽查局尚未最终确定税务稽查的处理结果,听证程序为被查对象提供了非常宝贵的自辩机会。举行听证时,遵循"调审分离"原则,即,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由当事人对于调查人员所提的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由审理人员综合考虑双方提出的关于是否违法及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和意见。在这样的程序中,当事人可针对调查人员由于特定原因而未向调查人员完整、准确、真实、充分披露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自主披露和质辩,从而有利于调查人员"兼听而明"。客观地讲,如果调查人员在稽查程序中存在瑕疵行为,通过听证程序能够让审理人员对此有更为全面、客观的了解,就有利于稽查机关最终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决定,从而有利于降低被查对象因为不认同稽查人员的瑕疵行政行为而进一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从而造成"行政争议升级"的几率,有利于将争议"定分止争"于基层。在这个意义上,稽查局重视听证程序的积极意义。
2、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不服,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在特定情形下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即,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可选择复议机关的情形中,究竟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还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取决于复议所依据的事实、情节、证据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若案件焦点以技术性事实和相关理据争议为主,可能更适合向复议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若案件焦点以程序性瑕疵和相关理据争议为主,也可考虑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2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提出的,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64条6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复议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1条的规定,申请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2条的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根据我们检索到的公开信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部门委员(内部委员)和专家委员(外部委员)组成。此外,有的省市的税务局(如,北京、青海、广东、云南、河北等)也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
一般认为,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人员政策水平较高,合规观念较强,在复议过程中,能够较为客观合理合法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认同的,仍可寻求外部司法救济,即,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被查对象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最后一个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有关的统计(可获得的公开的裁判文书),最近几年,在税务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胜诉率的全国平均值约为19%,其中,广西、海南、重庆、黑龙江、湖北、贵州等地的原告胜诉率达到或超过了50%,而北京、福建、河南等地的原告胜诉率虽然低于前述比例,但高于全国平均值。
四、我们的服务
纳税人通过劳动创造价值,国家通过税务征管分享前述价值,从而能够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二者之间在本质上应是能够和谐相处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二者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不时会发生争议。发生争议后,如能依据共同认可的原则、规则、规范处理分歧,就可以定分止争,达致和平安定的状态。
海问律师事务所的"税+法"专业团队致力于协助纳税人在法律框架内识别风险、梳理立场、维护合法权益,致力于满足企业的税务稽查"急所"需求,从而间接协助征管双方实现和谐状态。
我们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税务稽查程序支持:税务健康检查、注意事项提示、拟提交资料的审阅、 拟提交的申明文件的审阅和修订。
税务稽查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协助准备相关文件、出席听证和复议、协助与行政机关的争议沟通。
税务稽查争议的司法救济协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