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霸座”频繁登上头条,个别乘客无视乘车规定,擅自霸占他人座位,并拒绝让座,公然对抗工作人员的劝导,社会影响恶劣。为维护了铁路运输秩序和广大乘客的出行安全,新颁布的《民法典》将“霸座”行为纳入其中,并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期“民法典日日谈”笔者借助案例与您一同学习~
案例引入
去年8月,乘客刘女士在乘坐高铁时,遭一女子强行占座。该女子购买的是无座票,但却占着刘女士购买的二等座,刘女士多次找该女子协调,十几分钟无果,列车员称该女子同前一位被占座乘客也发生过争吵。该女子称高铁就是这样,没有对号入座,空着的座位就可以随便座,且态度极其恶劣。经依法调查取证,认定该女子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女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1任性“霸座”行为的认定
因高铁霸座男、高铁霸座女、火车霸座哥等网络新词相继出现,引发舆论热议,针对治理铁路“霸座”行为,目前铁路部门已加大了惩治力度,如列入铁路黑名单、行政拘留等措施,但仍有乘客不遵守铁路部门的规定,该类现象屡见不鲜。根据法律规定,铁路部门与执票乘客之间系运输服务关系,执票人在上车后到达终点前对票上座位享有使用权、占有权,铁路部门有义务保证乘客得到自己所选择的座位。他人无理占座致使执票人正当合法使用权被侵害,及时出面制止,必要时可报警处理,乘警及乘务人员应当出面维护执票人的合法权益。恶劣的“霸座”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
02“霸座”行为纳入《民法典》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对“霸座者”一般采取列入乘车黑名单、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惩戒。而此次《民法典》的出台,回应了社会大众对此问题的关切,对“霸座”行为做出具体和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责任也更加明晰。《民法典》客运合同部分即《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旅客承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从立法层面上,无票、越级坐车、超程乘坐、不按座位号入座,霸座他人座位拒不腾让等行为都被纳入了《民法典》的规定范围,用法律手段引导全民文明、守规乘车不再是一个口号。
03“霸座”不再仅仅与道德有关
“霸座”是不是只和道德相关呢?“霸座”行为的频发,说明仅靠道德约束显然已经无法遏制“霸座”行为的出现。更有甚者,对“霸座”行为的认识仍停留在“随意”的层面,当下的“霸座”靠道德的约束显然已经不能奏效。
《民法典》规定旅客需要严格按照班次、时间坐车,明确“买短乘长”行为违法,确有特殊情况,则需要依法补交票款。同时,还明确了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反霸座”被写入《民法典》,凸显了国家遏制霸座行为的决心,维护了铁路运输秩序和广大乘客的出行安全。
从立法目的上看,充分发挥了法律的指引功能,督促旅客依法乘坐交通工具,让惩治“霸座”的行为有法可依,最终指引大众逐渐养成契约精神;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多种责任形式相结合,比如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警告、罚款、拘留,将旅客拉入失信“黑名单”,后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民事责任等方式相结合,逐渐杜绝“霸座”行为,有的放矢的责权划分,划出了一条车厢中的法律底线,便于执法者在日后面对“霸座”行为执法时有法可依,也能让“霸座者”心有畏惧,深远的意义则是还广大旅客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再遇到有人霸座了你的座位时,请主动站出来制止。
民法典日日谈 33 | 专治任性,请把我的座位还回来!
作者:王瑜晨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霸座”频繁登上头条,个别乘客无视乘车规定,擅自霸占他人座位,并拒绝让座,公然对抗工作人员的劝导,社会影响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