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是公司的灵魂,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控制权都是与公司息息相关的话题,它同时也是股权架构的主旋律。控制权的本质是利益归属,控制人通过掌握控制权,依照自己的设定和思路运营公司,并获得超额利益,这也与公司是营利法人的根本属性不谋而合。
如何实现公司控制权?站在股东或投资人的角度,实现控制权的方式多种多样。本文以实务使用可能性大小和使用频次为顺序依次介绍7种控制权设计工具。
7种控制权设计工具
1.有限合伙企业
1.1有限合伙企业简述
有限合伙企业设置两种类型合伙人,分别是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GP)负责日常合伙事务并作出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只出资不实际参与企业管理,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股东不是直接持股目标公司,而是由股东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如图所示:
典型有限合伙企业架构
1.2案例 绿地集团借壳上市
绿地集团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占比全部股权29.09%,为解决职工持股会不得在拟上市主体持股的法律障碍,公司通过设立一系列有限合伙企业设计解决该问题,方案如下:
(1)成立管理公司:设立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公司;
(2)成立小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公司为GP,职工持股会全体成员作为LP,共同成立32家有限合伙企业(每家不超过49人),其中GP出资0.1万元,全部LP出资3759.74万元;
(3)成立大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公司为GP,上述32家小合伙企业为LP,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格兰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4)大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公司吸收合并职工持股会,承继全部资产、债权债务;
(5)大小合伙企业及其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公司及其投资管理委员会全权代表制定并参与上市计划。
2015年,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资产置换+定向增发”的方式,最终获得绿地集团的全部股权,交易完成后,绿地集团成为上市公司金丰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从而实现间接上市。
1.3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设计评析
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相比自然人直接持股或者公司持股,对于股东管理具有便利性,LP在出资完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更有利于GP用最少的出资掌握最多的控制权。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在节税上有独特优势。在不考虑税收筹划的情况下,有限公司税负最高,有限合伙企业次之,个人税负最低。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收益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账户,仅由合伙人缴纳一次所得税,部分地区自然人合伙人纳税后,当地政府还会给予地方60-80%的财政返还。
2.金字塔结构
2.1金字塔结构简述
金字塔结构,实际上是多层级、多链条的集团控制结构。自然人大股东通过控制控股公司(第一层公司),第一层公司再控制第二层公司,以此类推,通过多层级控制链最终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2.2 案例 2018年天力士股权架构
天力士的控制人闫希军父子的终极控制权45.18,控制层级是4级,控制链个数是1个,如图所示:
金字塔结构图
2.3 金字塔结构股权设计评析
金字塔结构顶端的控股股东可以用少量的资金控制外部资金,链条越长,控股股东用同样财富控制的资产规模越大。在自然人-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的持股架构中,还有税收筹划的效应,控股公司如同资金池,可以方便地调配被投资公司的分红用于再投资而不用承担税负,除了分红,被投资公司转增注册资本,控股公司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3. 一致行动人
3.1 一致行动人简述
表决权作为股东的核心权利之一,对公司的发展方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公司实际治理过程中,表决权拘束协议的表现形式有《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书》和《表决权安排协议》。
202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一致行动协议系作为公司股东的协议各方约定在股东(大)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中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保障表决权的统一,扩大表决权的比例,从而达到稳固协议签订者控制地位的目的。
3.2 案例 养元饮品
截至2016年10月,公司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仅为30.01%,未能绝对控股。养元饮品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如图所示:
养元上市前股权架构
雅智顺于2016年6月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姚奎章先生与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同日,姚奎章与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姚奎章先生与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姚奎章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拥有养元饮品43.75%的控制权。养元饮品的股权结构如图所示:
养元饮品一致行动人情况图
3.3一致行动人股权设计评析
一致行动相较于有限合伙企业和金字塔结构,控制力没有前述两种方式强,主要原因在于“一致行动协议”受到协议期限、协议一致行动范围的限制,协议有可能因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其他原因解除或撤销。同时,一致行动协议受到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对协议第三方没有约束力。
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时,应注意:
(1)“一致行动”的积极事项要明确,如股东会召开、投票权、提案权行使、董事、监事等候选人的委派等。对于积极事项约定明确、具体,有利于实操。
(2)“一致行动”的消极事项要明确,常见的约定方式如:全体一致行动人不得向其他第三方转让股份、各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进行委托投票和代持、任何一个一致行动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的所有条款不得解除或撤销等。
(3)一致行动协议应尽早规划签署。有上市打算的公司,如单一比例控制性相对不强,需要尽早考虑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来加强控制权。
4.委托投票权
4.1 委托投票权简述
所谓的“委托投票模式”是指“表决权代理”,是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自愿将其所有的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这个特定的股东往往是企业的创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基于此规定,当企业引入投资人时,创始人的股权就被稀释,股权稀释后如何实现继续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最好的策略是“委托投票权”,只要实施“委托投票权”策略,即使股权稀释,创始股东在公司占有的股权比例达不到控制优势,只要投票权握在手中,一样可以行使决策权,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4.2 案例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投票权委托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IPO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公司大股东存在的投票权委托情况:中航技深圳公司是天虹商场发行前的第一大股东,持股46.611%;五龙贸易有限公司是天虹商场发行前的第二大股东,持股44.298%。天虹商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中航技深圳公司,为保持其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中航技深圳公司和五龙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6日签署《股东契约》,同时根据公司发起人于2007年2月6日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之间作出以下特别约定:在公司维持持续上市地位期间,及中航技深圳公司是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期间,在不损害五龙贸易有限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五龙贸易有限公司不可撤销地、不舍限制地及无偿地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16%的股份的全部投票权,授予中航技深圳公司行使,并确认中航技深圳公司可随意自由行使该等投票权。上述就投票权授权行使所作出的特殊约定已载入现行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章程文本中。
4.3 委托投票权股权设计评析
委托投票权和一致行动人的最大区别在于委托投票权的受托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双方必须均为公司股东。委托投票权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完全放弃表决权,交由受托人行使。在投资人不愿意捆绑为一致行动人时可以建议持股较少的股东选择委托投票权的方式讲控制权集中给最大的股东。
5.公司章程控制
5.1 公司章程控制简述
公司章程是股权架构设计的一大重要载体,但是大多中小型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实际上公司章程对于保持大股东的控制权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由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接受公司股东自行约定的公司章程,要求拟定统一的格式文本,为了克服这种僵化处理方式,可以采用备案登记格式文本再提交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的方式。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给予股东在章程设计上足够的空间和自由,充分表现意思自治原则。
5.2 案例 上海新梅
2014年上海新梅发布关于章程修订的公告,随后又发布补充公告。内容主要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到“全体董事的2/3以上多数选举产生”;提交临时议案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到“连续12个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加“累积投票制”须由连续持股超过12个月有提案权的股东书面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增加“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1/3”等。新兴盛集团希望借此对开南系改组董事会进行狙击。但由于修改公司章程选择的时机和内容太过敏感而被上海证监局质疑,最后该议案在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被取消。2016年12月,新兴盛集团与开南系由于上海市政府的调停达成了和解随后双双退出ST新梅。
5.3 公司章程控制评析
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约定更多的自治空间,尤其体现在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股东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表决权与持股比例不一致、剥夺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限制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的期限和通知期限、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流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相较而言,股份公司章程自治性弱化,股的流动性和包容性更强,但控制权的失控可能性也相对增加。
6.优先股
6.1 优先股简述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该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通俗地说,优先股股东以放弃部分表决权为代价,换取了优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
6.2 案例 中导光电
2017年5月26日,中导光电公布《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非公开发行22万股优先股,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2200万元,所募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LTPS-TFT LCD自动光学检测设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高端平板显示检测系列设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
中岛光电的优先股股东可以享受优先获得固定股息并且在优先股限售期届满后,有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6.3 优先股股权设计评析
优先股让部分股东以放弃“权”为代价,去换取更低风险的“钱”,其他股东则是承担更多“利”的不确定性去换取更多的“权”。但实务中优先股作为股权控制工具的使用度不高。
7.AB股
7.1 AB股简述
通常公司是同股同权,一股一票。AB股是在股东表决权方面特殊安排的股份,A类普通股(每股有1票表决权),B类普通股(每股享有多票表决权)。国内资本市场已经开始实行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安排。
7.2 AB股案例 京东的类别股份制度
刘强东对京东的控制权,主要是通过类别股制度实现的:
第一,按照京东公开披露的20-F文件,公司股份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其中A类普通股每股享有1票表决权,B类普通股每股享有20票表决权。公司向投资人发行的股份都是A类普通股,但刘强东拥有的却是B类普通股。通过这种方式,虽然持股比例只有16.2%,但投票权却达到71.5%,极大地增强了对公司的控制力。
第二,京东为了实施股权激励,专门设立了一个持股平台,该持股平台不仅也持有B类普通股,而且由刘强东完全掌控。如此一来,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加上刘强东通过Max Smart Limited持有的表决权,总计对京东的表决权达到了80.9%,刘强东已经彻底掌控了这家公司,投资者对京东完全没有掌控力。投资人的表决权虽然不占优势,但他们享有的投资收益的权利则完全按照股权数量比例计算,从财务收益的角度而言投资人不受任何AB影响,这也是类别股制度的魅力所在。
7.3 AB股股权设计评析
AB股的魅力在于不影响投资人收益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真正掌握公司运营。但是AB股也有其自身缺陷。首先,AB股制度打破了“同股同权”的平衡,把控制权集中在少数人,但如果决策人个人失误容易把公司逼上绝境。其次,AB股挑战了传统公司法股东民主原则,导致外部投资者权利受损。
实现公司控制权的七种股权设计工具与评析
作者:陈自强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控制权是公司的灵魂,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控制权都是与公司息息相关的话题,它同时也是股权架构的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