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仲裁协议的概念(一) ——浅谈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为什么要明确唯一

来源:无锡仲裁办

文章摘要
仲裁的概念、历史、内容、效力、意义。 仲裁是什么?从哪里来的?仲裁有什么?仲裁能干什么?仲裁为什么?

仲裁的概念、历史、内容、效力、意义。
仲裁是什么?从哪里来的?仲裁有什么?仲裁能干什么?仲裁为什么?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双方通过约定,将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存在的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由其居中作出具有法律强制力裁决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仲裁的内容与仲裁机构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其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一般作为合同的某一条款,随着合同的签订而生效,例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单独签订,例如“对于某某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中需要明确的约定由某一特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否则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本身将陷于无效,案件最终只能流入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处理,其根本原因在于仲裁的特性——仲裁规则自治性。
(二)仲裁机构对仲裁规则的自治性
仲裁与法院诉讼最大的不同,在于仲裁机构对仲裁规则的自治性,不受任何法院、其他仲裁机构的影响。
法院诉讼对于案件纠纷处理的程序性规定,例如诉讼费用的收取、开庭时间审理时间的限制等,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的文件统一规定。这种统一规定带来两个与生俱来的弊端:第一,此类规定的“制修废”必须以覆盖全国普遍情况的普适性为基础,而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部分类型案件的针对性处理作出了一定牺牲;第二,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作为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一国重器,其修改具有较强的保守性与稳定性,更可能滞后于社会发展。
而每个仲裁机构都可以对自己审理的案件的程序自行灵活规定,例如武汉仲裁委的中国长江航运仲裁中心对于海商事案件采取海商事特别处理规则、上海仲裁委对于涉及上海自贸区的商事纠纷适用自贸区特别规则。故而一个案件,由上海或武汉的法院管辖,只是由中国四级法院体系下不同的法官审理,而由上海或武汉的仲裁委进行管辖则可能适用完全不同的规则,不同的仲裁规则所带来的时效性将对受程序时间或流转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导致不同的结果。故仲裁协议所指向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唯一,否则将在上述的情况下,当事人利益受程序性规则影响较大,只能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交由最具普适性的诉讼程序处理。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仲裁的这种自治性与灵活性并不损害案件纠纷处理的公平性,因为仲裁文书与法院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机构具有不低于法院的公信力,且无论仲裁还是法院诉讼,所适用的实体法律与适用的对象都是一致的,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案件可能除外)与事先规定好的仲裁规则,并且平等的适用于案件当事人双方。
无锡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无锡仲裁补充仲裁协议如下:
双方因××纠纷,现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温馨提示
当您收取(出具)借(欠)条时,请注明“产生纠纷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主动选择仲裁方式便捷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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