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的一位劳动仲裁员咨询:劳动者主张工作期间请育儿假,但是单位没有批假,劳动者现申请仲裁,主张育儿假工资!疑问是该工资如何计算?
答:目前不支持,于法无据。
育儿假,最初是欧洲一些国家实行的一项福利政策,后来逐步被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并推广。
我们国家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接下来,从2021年9月起,各地开始相继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有的地方还出台当地的育儿假政策,推出育儿假的有关实施细则。截至目前,港澳台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有西藏是《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中规定了育儿假。
但是在各地具体实施中,绝大多数地区属于提倡或者仅仅是规定,但缺乏规定劳动者相应的救济渠道,劳动者于是想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主张未休育儿假的工资。
那么,育儿假是否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育儿假工资?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不支持劳动者主张的育儿假工资。因为法律法规上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批准员工育儿假承担支付育儿假工资的法律责任,以及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育儿假工资。
仅仅个别地方对于用人单位不让员工休育儿假有处罚规定,譬如《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的地方劳动监察可以受理劳动者的育儿假投诉。但从全国的角度而言,绝大多数缺乏强制性可操作规定和劳动者维权路径,一些地方还互相推诿,因此还需要通过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推行并赋予各地对于不落实育儿假的用人单位以严厉惩罚,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支付未休育儿假工资等,逐步深化育儿假的进一步推行。如果仅仅是通报批评、罚款等,仅仅是处罚了单位,但对于离职员工个人而言,其育儿假受损并没有实现权利救济。
从各地规定看,仅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针对单位不落实育儿假待遇的,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即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但是,从条文来看,我更倾向于单位应当落实育儿假待遇,单位不能因为员工休了育儿假就扣员工工资,而不是单位不批准育儿假员工没休,单位承担育儿假工资。
2023年10月18日,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育儿假有关的民事判决书,大约有50余件案件,涉及到劳动者索要育儿假工资的案件,仅仅有一件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育儿假工资没有异议,法院进而支持了劳动者的育儿假工资外,其他判决均毫无例外认为劳动者主张育儿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为此。摘取了部分判决书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4089号:倪建军主张的未休育儿假补偿,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倪建军亦未举证证明丰勤易讼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未休育儿假补偿,本院不予支持。
2.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4民初279号:范阿凤主张未休育儿假折算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津0319民初2299号: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8月15日未休育儿假工资2,5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原告休育儿假后被告扣发工资的情形,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22015号:关于育儿假工资问题。虽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李娜依法享有育儿假,但是对于李娜未享受育儿假而主张支付工资的请求并无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5.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3民初17039号:原告主张的应休未休年休假、育儿假的工资报酬,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6.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891民初4348号:双方对于未休育儿假工资1000元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7.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3民初10479号:关于未休育儿假工资。许静要求英孚学校向其支付未休育儿假工资8137.9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