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上的见义勇为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生活中,往往会有人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大打出手。当争执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肆意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等行为极易引发严重后果,严重妨害道路交通安全。

生活中,往往会有人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大打出手。当争执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肆意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等行为极易引发严重后果,严重妨害道路交通安全。
有的乘客因支付车费一事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就用拳头殴打司机头部;有的乘客饮酒后乘坐公交车,因同行人员未能上车,多次与司机争吵后用手按压司机的后脑,致使载有40余名乘客的公交车失控。可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莽撞冲动,轻则当事各方纷纷挂彩,重则将给无辜的人民群众带来严重的人身或财产危害。
2018年10月28日,重庆万州,因乘客未在目的地站下车而要求司机在半途停车,与司机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司机,而司机却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乘客,双方发生激烈争执互殴,致使车辆失控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十几人死亡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在“10·28”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发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特别强调如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或是在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亦或是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等特殊情形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仍然要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接受法律的制裁,一般情况下不得适用缓刑。
《指导意见》特别指出,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有了法律的保护,当不理智的乘客开始对司机进行辱骂、殴打等妨碍司机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时,一定不要做冷漠的路人,为了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下采用“飞踹”的技艺,也未尝不可。
有了重庆万州事件的警示,不要再让一个人的冲动成为全社会的悲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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