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系《民法典》之明文规定,但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约定房屋给其中一个(或部分)继承人继承,若该房屋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已被拆除,而立遗嘱人并未因此修改遗嘱,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以原房屋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为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
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大家的争议比较大。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法学文献,以及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提出以下观点:
01 要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
02 立遗嘱后,应当允许立遗嘱人以其他的行为方式撤销或改变遗嘱中的财产处分内容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以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之规定,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也就是说,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
2.立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立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
综上所述,遗嘱约定的房屋在继承开始前已被拆除,房屋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若没有新的遗嘱,应当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遗嘱约定的房屋在继承开始前已被拆除的处理
作者:李江华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系《民法典》之明文规定,但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约定房屋给其中一个(或部分)继承人继承,若该房屋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已被拆除,而立遗嘱人并未因此修改遗嘱,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