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集:《犯罪心理》第十三季第九集
IP看点:全文引用能否构成合理使用?
在四十八小时内,美国新墨西哥州罗斯韦尔出现了两起非正常死亡案件,两名受害人均来自当地的一个阴谋论者(Conspiracy Theorists)群体。当地警方因此向FBI求助,BAU(行为分析小组)介入本案。BAU调查后认为,嫌疑人很有可能认识受害者,因此请该群体其他成员前来协助调查。
法医在验尸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奇怪的地方。第一名受害者脸上有一些雾化化学试剂灼伤的伤痕,而第二名受害者的致命伤口上覆盖着一页从书中撕下的纸张。那是一本在阴谋论者群体里相当有名气的书,被他们认为是“美国政府的洗脑工具”——大名鼎鼎的:《麦田里的守望者》(下文简称为《麦》)(为什么?看彩蛋!)。调查人员找来一本作为参考,却发现同一页码对应的内容不同。在受害人身上发现的版本,出版商加粗强调了一些名词和术语,并配上了注释和评论,由一个专门给书籍写阴谋论相关评论的人出版。
那么问题来了:关于这么一本书,会涉及到哪些著作权法上的问题呢?
为了方便讨论,小编先将这本书的基本情况做一个限定:
1. 全文引用《麦》;
2. 加粗了《麦》原文的一些名词和术语;
3. 增加了注释和评论。
另外要说明的是,我们主要以“IP看点”为中心、中国现行法律为依据进行分析,也会涉及到一些必要的国际条约内容、外国法律规定等。大家如果对这个问题有其他的想法或者疑问,欢迎在留言区讨论哦!
一、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这一定义[1]:
1.须为人类智力成果;
2.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3.须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4.须具有独创性。
前三个要件,一般而言是很容易判断的,关键问题在于“独创性”认定。本例中,该书作者以《麦》为基础进行创作,加粗的内容和增加的注释、评论,与原作相比,“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2],且“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因此该书是可以被认定为“作品”的,并且是以《麦田里的守望者》为基础的“演绎作品”。
二、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具体而言,是要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适当引用”。《伯尔尼公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已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允许进行引用,只要这种引用符合公平惯例,且不超出达到目的所需的合理范围。我国立法中对此的规定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适当”的认定,并非通过绝对的数量或比例限定,而是要求不超出达到特定目的的合理范围。这里的“目的”,可能是介绍、评论、说明,也可能是再创作。而所谓“合理范围”则必须考虑具体目的,再来进行个案认定。
就“适当引用”而言,在引用比例一样的情况下(本例中是100%),必须考量新作品的目的和实现情况,以及引用量或方式是否“合理”。同样是以评论为目的,原作品的长度直接影响到使用行为的性质认定。引用的作品如果是一首30字的短诗,与一本长篇小说相比,显然有更大的可能性被认定为合理使用。《麦田里的守望者》是一部篇幅长达十六万字的长篇小说,对其的全文引用,极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当然,如果有人以数倍,甚至数十倍之篇幅对其进行解构、评论,也不是没有构成“合理引用”的可能性。
由于合理使用个案认定的复杂性,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转换性使用”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使用行为改变了原作品的功能或目的,实现了新的目的。转换性程度越高,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越大。
本例中,该书作者通过对《麦》的解读表达了自己“阴谋论”的观点,显然改变了原作的本意。但是书的主体部分仍是长篇小说《麦》的全文,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替代性,与《麦》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又,经查,《麦》的作者杰罗姆·大卫·塞林格于2010年逝世(有继承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麦》仍在保护期内。因此如果该书的作者未获得《麦》的著作权人授权,即构成侵权。
作者杰罗姆·大卫·塞林格
彩蛋
《麦田里的守望者》出版于1951年,一经问世即在青少年中引起了强烈共鸣,一时间,模仿主人公霍尔顿的言行举止成为一种时尚,风衣和反戴的红色鸭舌帽成为美国的流行街景。但是由于书中脏话连篇,还涉及吸毒、酗酒等各种消极生活方式,一发表就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一些评论家谴责这部小说为非严肃文学,该书曾经被某些社团列为禁书。但这些都无损其经典地位,它是《时代》杂志推荐的百部文学经典之一,也名列《现代文库》评选的20世纪百本英文小说榜单。[3]
《麦》的传奇色彩则与几个世界闻名的谋杀案有关。虽然塞林格写这本小说的本意是只限于展现成人的虚伪与青少年的无辜与叛逆情怀。但愤世嫉俗的追随者比革命导师更激进。1980年,马克·大卫·查普曼在纽约杀害了“甲壳虫”乐队主唱约翰·列侬。他对外界说,他杀列侬的原因都写在《麦田里的守望者》里了。另一种传说是,记者探监时曾听到他喃喃自语:“我是麦田里的守望者”。他认为他杀的并不是偶像列侬,而是杂志封面人物。也许他认为,任何偶像都必须像塞林格那样远距离启示大众,频频出现在杂志封面未免太庸俗了(像塞林格那样登上一次《时代》封面也许是可以让革命青年接受的)。几个月后,约翰·大卫·欣克利向里根总统开枪,事后在他的旅馆房间里发现了一本《麦田里的守望者》。记者再次将小说与谋杀联系起来,但后来总算有传说表明杀手的目的是为了引起影星朱迪·福斯特的青睐。[4]
八卦讲完了,最后用本集《犯罪心理》的一段台词结尾吧:
“我们人类的本能是,认为大事一定是大的原因造成的......我们需要令人满意的答案,但有时就是没有。有时生活就是混乱、随机的。”
所以,不要“阴谋论”啦,还是把时间拿来学IP吧!
[1] 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一版,17-19。
[2] 同上,21。
[3] http://www.tuijianshu.net/article-6149-2.html
[4] 来自:百度百科。
“戏看IP”第一期:《麦田》里有大阴谋?
作者:知识产权那点事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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