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个行政案例+23部法律规范,详解《电子商务法》实施

来源:杭州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信息专委会、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电子商务法》施行后行政执法案例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2019年1月1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生效实施近2年时间。

《电子商务法》施行后行政执法案例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2019年1月1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生效实施近2年时间。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专门立法,《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范围、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界定及法定义务、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等内容,在吸收《网络安全法》《广告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的七章八十九个条款对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般性问题予以了规定,但显然我们仍需要更多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执法实践,对《电子商务法》的具体适用和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作出规定或指引,以满足电子商务的快速、多元发展需求。尤其2020年全球的疫情,对直播电商和跨境电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本文作者以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作为基础数据来源,整理了自《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后的执法实践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文件,遗憾的是,整理过程中发现,至今仍未有以《电子商务法》作为裁判依据的司法案件。
1 行政执法案件梳理














2 对上述案例的小结
一、截至目前为止,《电子商务法》的行政执法重点集中于第十五条关于经营信息的公示义务、第十七条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保护,打击虚假宣传等造成消费者误导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中尤以刷单炒信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第十条关于主体注册登记义务,第十二条关于依法取得许可经营,第十九条关于搭售未提醒消费者注意,第二十四条关于保障用户的查询、更正、删除及注销权利,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管理义务,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公示义务,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区分自营和非自营,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标注的义务,以及第四十九条用户协议等平台协议/规则中可能涉及的格式条款等问题,也作为执法的主要依据,并适用《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的行为查处过程中,由于行为本身可能属于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因此最后的处罚依据并非是适用《电子商务法》,而是直接援引了其他的相关法律。比如违反第十条,主要引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而第十七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刷单行为一般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予以处罚,而虚假宣传则一般引用《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中关于虚假广告的处罚,但也有部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比如龙口市监公处字[2019]97号案件中,主管部门认为当事人在销售产品的同时采取的刷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最后对该行为没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而是直接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条情形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先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就刷单、虚假广告该两项违法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中的规定,而无需舍近求远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即使违反《电子商务法》的行为未实际发生,但通过用户协议等方式免除《电子商务法》中的法定义务,仍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受到处罚。比如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8736号案件中,当事人在其用户协议中约定当事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止、变更、终止产品或部分功能……对于上述情形,当事人并不负有向用户通知的义务。该约定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规定,主管部门有权依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四、被查处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常常不单一,存在多个违法行为,这似乎也说明在庞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中,对电子商务法的认知还不到位,电商主体的合规意识亟待加强!
3 相关立法文件



4 总结
《电子商务法》施行后,我国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不少对其相关规定进行了吸收、重申或进一步细化,而较多的司法解释文件则对电子商务相关争议纠纷的认定、处理提供了审判指导,此外随着直播电商的发展,相关行业规范的出台也有效弥补了立法对直播电商的空白。
从以上文件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
一、《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中对《电子商务法》贯彻落实的重点任务与我们整理的执法案例中所体现的执法高频条款是基本对应的,在《电子商务法》的行政执法合规上,经营者们仍应当重点关注主管机关的专项行动要求,在依法合规的基础做好重点合规。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仍可能作为《电子商务法》贯彻落实的主要对象和力量,尤其是涉及侵害消费权益行为易发多发的平台网站、APP。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而对于占据较多市场份额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应当注意其行为、模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风险。
三、我们认为,接下来基于客观经济环境和全球疫情局势,直播电商和跨境电商仍将是电商领域较为受关注的领域,尤其对直播电商的合规发展和对跨境电商的维稳、持续发展,跨境电商中的数据流动也将成为监管重点和难点。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生效、交付以及条款效力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认定等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较为常见,并基于司法实践的经验在《电子商务法》中形成规定条款。而关于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更有待于司法实践对《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检验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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