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5.20、5.21都是好日子,日期谐音“爱你、爱你、我爱你”,众多情侣在这两天办理结婚登记,期望能够永远相爱。人们的心愿是美好的,但在离婚率逐年攀升的今天,结婚时的海誓山盟很有可能在茶米油盐中被磋磨成一地鸡毛。
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涉及大量既现实又复杂的问题。
因为该类案件可能同时涉及身份关系和财产的纠纷,为了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减少当事人另行提起财产分割的诉讼导致诉累,所以无论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还是子女的抚养问题,亦或是财产的分割问题,均最好一次性予以处理。本文不探讨涉及身份关系的处理,仅针对财产分割部分中“小产权房”的处理和分割问题进行讨论。
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钟某与被告郭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8日在赣州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广东务工,被告在该县务工,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1月4日生育一个男孩钟某某。之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另,2006年,原告在县城车站西路水口围原告哥哥家二楼上面加建了一层套房,没有办理房产证,2008年装修好。
裁判要旨:位于县城老车站水口围的自建套房,因系在原告哥哥的房屋上加建,且未取得相关的合法审批手续,难于认定为合法的财产,故在相关部门对房屋未有处理结论之前,该房应归原告居住使用,但该房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装修,现被告仍居住在该房,离婚后被告将没有住处,故离婚时原告应给被告相应的经济帮助。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小产权房”。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该类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以上是“小产权房”的“概念”,但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不过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现行法律及政策禁止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互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和落实严格的土地管制制度。但因房价上涨、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等各种原因导致小产权房存在于市场上,且具有较大规模。
在成熟的商品交易市场上,“小产权房”无法进行流动,无法办理房产证,严格来说并不具有交易的价值,那“小产权房”的市场价值又应当如何界定,与本文讨论的离婚纠纷中对“小产权房”的分割又有什么关系呢?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条文,我们可以发现该条文赋予了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以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涉及“小产权房”问题的时候,不进行裁判固然不行,但是又不能因为法院的一纸文书对“小产权房”进行了某种“确权”。毕竟按照现行法律的精神,未能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房屋虽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即使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离婚进行分割,也不可能判决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了建设或者加盖房屋的行为,花费了大量金钱,该房屋就是有价值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建房款”的形式转化为了“小产权房”。因此,可以将这样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既然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应当如何处理呢?
如果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经法院调解,能够协商确定房屋的价值最好不过。如果无法调解,通常的判决会结合实际情况,房产由夫妻一方使用,由使用的一方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判决由一方使用,也无法进行登记,不能进行流通。
实践中财产分割的方案,优先考虑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减少矛盾。
离婚的首要前提是结婚,房屋属于婚姻当中的重要财产,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依法办事,保持分手时的体面是对这段婚姻最后的尊重。
没有爱了,“小产权房”该如何分?
作者:赖图文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2020年的5.20、5.21都是好日子,日期谐音“爱你、爱你、我爱你”,众多情侣在这两天办理结婚登记,期望能够永远相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