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施莉钰、罗兴
前言
2021年9月7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宣布王某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9月13日晚,阿里女员工案王某文妻子再次在微博发声,称经过几日的思考,已经委托了律师,开展控告周某的准备工作。



图丨互联网
根据王某文妻子的发文,将主要针对以下事项对周某进行控告。
一、周某曾主动实施抚摸、亲吻等行为,涉嫌强制猥亵;
二、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并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造成多名当事人和阿里员工名誉和职业生涯受损,涉嫌诽谤;
三、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王某文和张某受到刑事追究,涉嫌诬告陷害;
四、周某大闹阿里食堂,后发文网络散布,利用公众对女性的同情心,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涉嫌寻衅滋事。
那么王某文妻子对周某的上述控告,从法律的角度上逐条来看,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
王某文妻子上述控告会成功吗?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制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一方面,要如何证明周某使用了上述手段在未经王某文和张某的同意下对两人进行了亲吻抚摸,虽然在9月14日,另一位当事人张某妻子曝出了当天饭局的一张照片,但如果没有其他新的证据,仅凭该照片要达到其证明目的还是相当困难的。
另一方面,王某文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因涉嫌强制猥亵周某被处以治安拘留,也就是说如果如果王某文妻子控告成立,那么就意味着在同一个案子中,周某既是猥亵行为的受害者,同时也是猥亵行为的实施者,并且要推翻之前警方的调查结论和处罚结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可能性微乎其微。
其次,王某文妻子提到了诽谤与诬告陷害,分别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这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有相似之处,一是必须捏造某种事实,且该事实是完全虚构的;二是诽谤、诬告陷害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能够确切知道对象即可;三是诽谤或者诬告陷害的行为都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而两者的区别在于诽谤需要在社会公开场合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而诬告陷害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聚焦到本案来看,诽谤应该是几乎不可能成立的,因为要求捏造的事实必须是完全虚构的,且情节严重,但是王某文已经被警方、检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罚,对其强制猥亵的行为定了性,那么周某的说法就不符合完全捏造事实的程度,除非之后警方的处罚决定被推翻。
是否可以以诬告陷害的名义反诉吗?
至于诬告陷害,这个是有一定机会的,一方面,不同于诽谤罪的事实,该罪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根据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最终意见,王某文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犯罪事实。
另一方面,从现有的公开信息和材料来看,周某在公众平台的发文,以及最初向公安局报案时的陈述,与最终警方与检方的调查事实还是存在较大出入的。
在此仅做假设,如果周某在报案或者相关的侦察笔录中存在捏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而误导警方,目的是为了使王某文和张某受到刑事追究情况,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该罪。
最后,寻衅滋事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本案应该不涉及。因为该罪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存在无事生非的情况,而王某文已经因强制猥亵被处以拘留,周某大闹阿里食堂、发文网络散布的行为也很难被认定为是无事生非。
以上都只是针对现有事实情况的一个客观分析,本案的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静待后续。现在网络上的信息铺天盖地,有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络,利用大家的同情心和正义感去控制舆论、影响司法,把社会的关注度当成一文不值的廉价资源,只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希望大家都能擦亮双眼不要被网络节奏带偏,更不要成为这样的人让社会变得冰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