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值千金”,网络字体不可随意商用!

来源:溧阳法苑

文章摘要
知识产权宣传周,让我们做知识维护者 为迎接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溧阳法院将围绕知识产权工作开展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宣传周,让我们做知识维护者
为迎接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溧阳法院将围绕知识产权工作开展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01、简要案情
2007年7月,叶根友单独创作“叶根友钢笔行书”书法作品,并就该项书法作品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登记著作权。2008年1月3日,这项书法作品经核准登记,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书法),登记号为10S-2008-F-003。

2015年,叶根友将上述作品全权委托贤书阁公司独立负责对外授权使用及维护著作权等事宜。之后,贤书阁公司发现溧阳某厨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叶根友钢笔行书”书法作品中的10个单字使用在其产品包装上,遂将该厨业公司以及案涉产品的销售方溧阳某超市诉至法院。
02、法院审理
经依法审理认为,贤书阁公司主张的“选”、“择”、“就”、“是”、“一”、“辈”、“子”等10个字在布局结构、入断笔方式、笔画长短曲直等方面体现美感,形成了独特的书写风格,与通用字体存在明显的差异,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某厨业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商品包装上复制前述作品,某超市擅自发行前述作品,侵犯了贤书阁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印、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之规定,判令被告溧阳市某厨业公司、某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贤书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
03、法官说法
书法是我国传统的艺术形式,在我国古代便有聘请文人题字作为招牌使用的做法。虽然书法的载体汉字本身没有著作权,但书法本身承载着创作者的智力活动,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原本誊写在纸上的书法作品被录入计算机并经过改良形成各种字体,这些字体自然也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由于互联网传播的便利性,许多厂商在对产品包装进行设计时喜欢在网上寻找素材,很少考虑字体本身也是存在著作权保护的,由此导致的侵权诉讼不在少数。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进行产品设计时一定要注意字体来源,尽量使用有授权的字体或者权利人开放商用的字体,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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