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东恒王乐律师助当事人无效关键技术特征获高院改判胜利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2025年1月24日,面对同一专利、同一权利人一而再的索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权利人所主张侵权的权利要求已无效,作出“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权利人起诉”的终审判决。

2025年1月24日,面对同一专利、同一权利人一而再的索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权利人所主张侵权的权利要求已无效,作出“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权利人起诉”的终审判决。根据该判决书,在前案已取得南京中院、最高院败诉,以及案涉专利无效宣告失败、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本案二审基于案涉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绝地翻盘。



一、回顾·基本情况
J公司系从事矿山爆破相关设备制造的企业。2022年下半年,J公司被H公司以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为由起诉。该案历经南京中院一审、最高院二审,以及针对案涉专利的无效宣告、北京知产法院行政一审、北京高院行政二审等程序,均告失败。在判决生效、履行过程中,H公司又以J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仍在销售、主观恶意极大等理由再次起诉主张百万级赔偿,并请求“在前诉确定的赔偿数额以上,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内酌情从高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二、回顾·代理历程
王乐律师接手此案后,经过仔细梳理核实,发现J公司确实在判决生效后被H公司取证到了销售库存侵权产品的个别行为,且合法来源、生产时间等相关事实抗辩的证据极为缺失,案件发展极为不利,唯有无效案涉专利一途可釜底抽薪。但案涉专利在前案中已由北京知名专利代理机构提起过一次无效宣告却维持有效,且该决定经两次行政诉讼均予以维持,再次请求无效宣告的成功难度极大。
但此时已是明知不可为而必须为之,王乐律师一方面紧锣密鼓准备民事诉讼,尽量搜集有利证据;另一方面就案涉专利所载技术方案进行了广泛的背景技术了解,以便聚焦关键技术特征、串联技术启示,准备再次提起无效宣告。经过深入了解和对比,王乐律师发现如下突破点:1.该技术方案雏形见于2015年左右相关央企的有组织研发活动,其基本原理为外来引进;2.案涉专利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实际保护范围极为广阔,关键技术特征为“C型管”。进一步对比前案无效宣告相关证据、结论和相关审理机构的论述,前案无效宣告失败的核心原因也在于未发现“C型管”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或技术启示。
围绕该技术特征,对比当事人所谓侵权产品和权利人相关产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场景,王乐律师进一步明确,“C型管”只是表象,两产品的核心不一致之处在于管与炸药药柱的相对位置关系,权利人产品为“管插入药柱中”“药柱在外、管在内”,当事人产品为“药柱卡入管内”“管在外、药柱在内”。而回到案涉专利,实际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明确前述技术效果的不一致之处。
综合以上,王乐律师从“基本原理外来引入”着手境外相关技术发展路线的文献检索,从“管与炸药药柱的相对位置关系”着手“药柱卡入管内”“管在外、药柱在内”特征的文献检索。经过多轮交叉、对比检索,最终筛选出韩国、日本、中国共三篇披露 “管有轴向缝隙”“药柱卡入管内”“管在外、药柱在内”等技术特征的专利文献。同时,结合专利撰写规定提出该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C型管”特征相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无效事由,矛头直指该专利的核心创新点。
最终,虽然无效宣告成功的决定书姗姗来迟、一审败诉判决已出,但江苏省高院在二审开庭前收到无效宣告决定后,即刻取消开庭、驳回起诉,已然绝地翻盘、大获全胜。
三、案件启示
专利侵权案件的核心在于专利,从侵权人的角度出发,专利无效宣告往往是背水一战、一决胜负,那么如何进行高质量的无效宣告便成为了诉讼胜败的关键。只停留在表面特征的文献检索、泛泛而谈的“公式表达”显然远远不够,唯有深入理解技术背景、梳理技术发展脉络,才能聚焦关键的技术特征,才可事半功倍的文献检索,才足以凝练出简练、直白的无效理由。殊途同归,高质量的技术分析与专利文献检索是一切专利事务的本质,应是专利律师不断锤炼打磨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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